Howjoekind网友您好,根据巴中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巴州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标准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460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275元/人/月)的一至二倍。建议您根据自身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委托家人或其他亲友代为办理,现将巴州府办〔2013〕89号《巴中市巴州区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操作规程》全文附后,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巴中市巴州区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
核对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有效实施社会救助,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民政部、省、市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指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在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廉租住房、医疗、教育等社会救助时,其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与公安、人社、民政、工商、税务、房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或机构提供的居民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比对,从而科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的一种方法。
第三条 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坚持“实事求是、诚信申报;上下联动、分层比对;规范流程、信息保密;如实反馈、促进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核对对象和核对内容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核对对象是指申请或已享受廉租住房、城乡低保、医疗、教育等社会救助政策的居民个人或家庭。具体核对对象:
(一)申请享受廉租住房和城乡低保待遇的居民个人或家庭。
(二)申请享受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教育救助的居民个人或家庭。
(三)已享受城乡低保和廉租住房待遇的居民个人或家庭在年审中,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
(四)已享受廉租住房和城乡低保待遇的居民个人或家庭中有群众举报,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
(五)市、区政府及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对象。
第五条 核对的内容主要包括家庭可支配收入(纯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
家庭可支配收入(纯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6个月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纯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有价证券、期货等动产和非生活必需的不动产(包括房产、土地、车辆及大件家电、金银饰品等)。
第六条 本规程所称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虽户籍相同,但不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应当剔除后再单独核定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
第三章 核对方式和核对程序
第七条 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主要包括系统核对、人工核对、实地核对三种方式。
(一)系统核对。由区民政局逐步建立全区统一的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信息共享对接的配套建设。区民政局将核对对象的基本信息通过该系统传输给相关部门进行核对。
(二)人工核对。在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建成前,或相关部门不具备(或暂时不具备)与核对系统进行对接条件的,由区民政局与相关部门采用加密U盘、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递信息进行核对。网络核对系统建成后,人工核对仍要作为有效补充方式。
(三)实地核对。在审核社会救助申请时,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取证等方式,对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
第八条 申请社会救助应当以户主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签署承诺书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同时出具授权书同意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申请人在提交书面申请时,应按规定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材料:
(一)户口簿、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
(二)房屋属自有产权的,应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房屋使用权而无产权的,应提供由居住地村(居)委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属租房居住的,应提供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属借住亲友房屋的,应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和产权人证明。
(三)家庭成员的工资、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生活补贴(补助)等来源有效证明,其中单位在职人员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清单,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还应提供储蓄存折或银行对账单。
(四)缴纳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凭证。
(五)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的,应提供车辆情况证明。
(六)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含摊位证)和纳税凭证。
(七)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就业意愿的城镇居民,因非主观原因造成无法就业的,应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就业困难原因证明。
(八)法定就业年龄内因患重大疾病暂时失去就业能力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大病诊断书和建议病休治疗的意见证明。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也可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九)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
(十)根据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请专项社会救助和保障,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应先由相关专项救助和保障部门审核基本条件,在其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由相关部门委托区民政局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区民政局将核对结果函告相关部门参考。
第十条 村(居)委会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的交办,负责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受理工作,同时指派专人负责受理、调查和日常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对象的家庭基本情况、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初步调查核实。村(居)委会应在本村(居)委会范围内对申请对象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及家庭财产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主任和经办人员签具调查意见,并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后,将申请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初审。对在公示阶段经查证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村(居)委会应告知申请对象,同时将有关核查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村(居)委会报送的调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签具初审意见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公章后,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
第十二条 区民政局应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的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对象基本信息的分析、确认、汇总,将需核对的信息函告相关部门,并将相关部门的反馈信息进行汇总,出具核对报告。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区民政局核对函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工作,核对结果由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反馈给区民政局。
第十四条 在实施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核对对象的申请或已享受的社会救助待遇:
(一)未按规定提供有效证件、证明材料或提供材料不齐全的;
(二)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或提供的申请材料被查证属伪造、虚假的;
(三)不配合相关部门、乡镇(城区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等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的;
(四)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通过离婚、赠予、转让、转移等投机形式,主动放弃、隐瞒财产所有权或应得合法收入的;
(六)相关专项社会救助和保障部门有中止规定的。
第十五条 申请对象对核对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在自收到核对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相关部门申请重新核对。相关部门应从接受申请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出具意见。
第十六条 对需要提请市级相关部门协查的,由区民政局报市民政局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协查。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区政府成立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加强对核对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核对工作的问题和困难。相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落实专人,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有关工作。
(一)区民政局牵头开展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负责综合协调、机制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工作;负责居民收入信息核对系统平台的开发建设;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数据交换,对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出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核对申请对象享受社会救助、优抚、抚恤等情况。
(二)区财政局负责落实相关工作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区监察局负责对各地各部门落实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进行监督。
(四)区人社局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享受离退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待遇,就业或失业登记等情况,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工作。
(五)区公安分局负责提供核对对象的家庭户人员结构、机动车辆注册信息,出具有关户籍迁移、家庭成员、死亡等情况证明。
(六)区房产局负责提供核对对象的房产注册、房产交易等信息,实地核对房产使用情况。
(七)区工商局负责提供核对对象的工商注册登记、年检验照、生产经营情况等信息。
(八)区地税局负责提供核对对象的纳税情况等信息。
(九)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核对对象的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十)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核对工作需要应当提供核对对象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受理、初审、申报等工作,并根据工作实际,落实相应的工作人员。村(居)委会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的交办,负责本村(居)委会范围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五章 日常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日常管理。
(一)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行动态管理。享受社会救助和保障的家庭或个人应当按年度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及经济状况变动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及核实情况报送区民政局。
(二)区民政局应当按户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档案,及时将家庭人口及经济状况变动情况登记归档,并根据变动情况对其重新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同时将结果反馈给相关专项社会救助和保障部门。
第二十条 申请家庭隐瞒家庭经济状况,提供伪造证件或虚假证明,骗取有关待遇的,一经发现,由区民政局取消已出具的核对结果,并由相关专项社会救助和保障部门取消其社会救助和保障资格,追回之前享受的社会救助待遇,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将相关情况纳入有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诚信体系。
第二十一条 在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过程中,有侮辱、殴打工作人员或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乡镇(城区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委会应当如实提供申请对象及其家庭的相关情况,并对其隐私和秘密严格保密,只能将所掌握的信息用于核对,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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