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三成同志: 您在麻辣论坛发帖《三级残疾军人居住的房屋遭遇野蛮强拆》,我局高度重视,庚即落实专人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一、你于2008年11月,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评定为因病五级残疾军人,2011年8月,经批准调升为因公三级残疾军人。你多次反映住房等诉求,本着关心退役军人,2004年安排你借住到诺江镇北街红军巷4号居住(此房屋属于国有资产)。因通江县城实施旧城区改造,红军巷规划在改造范围内,原有危旧土坯房需全部拆除,你借住的房屋已不能居住,我局已对接住建部门给予公共租赁住房解决你的住房问题。 二、你在帖文中引用的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的相关条款,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三条释义中关于行政法规的溯及既往的效力规定:“由于本条例没有对条例生效前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出特别规定,因此,本条例生效前已经退役的士兵,其有关待遇不按本条例规定执行”。你于1969年9月退出现役,因此你的有关诉求不适用该《条例》。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也欢迎到通江县民政局优抚安置股咨询相关政策。(联系电话:0827-7237572) 通江县民政局办公室 201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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