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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图文] 消费者的全友,全友的消费者——来看一看这个消费帖子,非专业解答[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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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6 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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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很热,看到一个写全友家私与消费者的贴子。毕竟涉及民生,作为一个普通网民,乘凉时说两句,申明,非专家,非正式回复,勿喷。
    一、焦点
    1、这种情况是怎么形成的,是不是质量问题,是谁的责任,在现在的情况下(时间久、并极可能是消费者自行拆解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各方责任大小。
    2、从法理上说必须还是可能,赔偿,或不必赔偿。
    3、怎么赔偿,以及常规情况下赔偿的计算方式。
    4、协商解决、调解仲裁、民事诉讼,走哪一种渠道。
    二、对此四点的拆解
    1、这属于质量问题吗?还是如厂家所说是当时的工艺?
    应该说是质量问题。就是那时的工艺,可能也没有这样做的。如果能证明那时很多人或厂家都是这样做的,那也许无可厚非。如属于质量问题,当然责任在蓬安全友销售商手中,管他是代工厂还是全友生产厂家过程中出的问题,消费者不可能找其他人。但时间久了,有折损。又是自行拆解,如果说是自行拆解造成损坏,也就不好求偿。上面的回复中“三包规定”有说明。就是商家有责任,自己也有责任。
    2、以前也是,过了追诉期,很多权利就丧失了。过了三包期限既是一年,应该是无法获得赔偿。同时还有自行拆解破损。(没太过认真看是不是找商家一起拆开的)。法律不权保护消费者,商家的权利也同样受保护。三包期就是对消费者的保护。不同产品具体分时限,也是因地制宜地保护双方权利。
    3、怎么赔偿,看规定:对于符合包换条件的;无论有无同规格型号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产品而要求退货的,应当予以退货。已使用过的家具可以收取折旧费,折旧费按最高不超过成交额的0.1%/日收取,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等有效凭证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扣除返修占用时间。就算是刚好一年时退换,如果收折旧费,从高算万分之十每天,简单按5000算,每天5元,365天则为1800元。我们假设家具三包是三年,如果收消费者折旧费,也可以是5000多了,退也可以说退不到钱了。毕竟过了三包期,这也只是算起耍的,大家不要较真。
    4、解决途径。
    一是自行协商解决。二是消费者协会调解。三是申请仲裁。四是不成后是走诉讼路径。
觉得是协商好。从我认知的法规上看,不好解决。毕竟有个三包期管到的。工检法也不能用强。双方适当让步。虽然消费者不是专业人员。但是,用的时间太久了,让商家退换,也有点说不过去。毕竟有的沙发三五年就已经坏了丢了。当然,商家也要举证自清为最好。针对商家,消费者相对弱势,是否考虑安抚性赔偿。
    三、延伸思维
    1、追诉期限。过了三包期,还有什么权利没有丧失,或有什么补救。对质量问题,是否存在如“错误案的终身追究”:只要发现或能证实,是实质性质量问题,或因消费者不能或未能发现而过了有效期限的质量问题,商家是否不能享受豁免权。
    2、无过错条件下的主动赔偿。质量问题也这样就好了。
    3、私权大于公权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公权不能侵占、掠夺、挤压私权。政府搞门面改造,不能把门面面积挤一小块。人力三轮和大轿车相撞,不能和大车之间相撞并论。其实是想说:本案商家照顾性补偿消费者。
    4、社会舆论对弱势群体的照顾,是否得到法律的认同。民情如潮涌,但每一个个体的普罗大众,并不都是“砖家”。可以影响,但不能决定事件的真实走向,更不能改变固有事实。
    四、题后话
    本贴楼主看来也许是个文员,如从事与文秘相关的工作。用仿宋在WORD上编辑好后,再发布在论坛上的。几无错别字(没细看),条理清晰,是一个细心而真诚的人。
    也许是个细心周到的美女。
    如果说不忘初心,这其中,也能看到贴主的初心。
    ——真诚待人,细心工作,明朗待世。
    心动之余,所以花一个多小时聒噪几句。也不是法学“砖家”,有不当之处,还望楼主海涵。
    我也许解决不了你的问题,但希望给予一定的方法和路径。
    我们也许当不了公知,但是,我们都:
    尊崇内心,尊重法律,向往和平,充满爱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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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7 00:22 | 显示全部楼层

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7-7-27 05:0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这帖子,确实是一好玉。
 楼主| 发表于 2017-7-27 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版,谢谢人鱼
发表于 2017-7-28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7-28 14:20
这个属于假冒伪劣产品的话不存在过追溯期
 楼主| 发表于 2017-7-29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民法通则》第136条之规定,根据该法第137条之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这里你要注意实践中的两个问题,一是,该起算点是不计算在诉讼时效内的,即虽然是从起算点开始计算,但这一天不计入诉讼时效,而从次日起计算,比如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为1月1日,这就是起算点,但诉讼时效是从1月2日0时起计算;二是,我国民法对于诉讼时效经过的效果采取的是实体胜诉权消灭说,即诉讼时效经过既不消灭实体权利,也不消灭起诉权,债权人仍然可以提起诉讼,但是如果对方提出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法院将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举个例子:王某2000年9月1日在商场购得热水器一台(商场未声明有质量问题),使用一年后即2001年9月1日因漏电受伤,花去医疗费1000元,那么根据上述条文的规定,其诉讼时效的起算自受伤之日起,但计算应从2001年9月2日0时起计算,一年就是到2002年9月2日0时,就是说王某最晚应在2002年9月1日提起诉讼。  顺便给你补充一下,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5条对于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规定的诉讼时效为2年,这里就与《民法通则》规定发生了冲突,通说认为这属于责任竞合,即《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是侵权之诉请求权,《民法通则》规定的是违约之诉请求权,受害人可以择一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如果上例中王某欲提起侵权之诉,则最晚应在2003
《民法通则》第136条之规定,根据该法第137条之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这里你要注意实践中的两个问题,一是,该起算点是不计算在诉讼时效内的,即虽然是从起算点开始计算,但这一天不计入诉讼时效,而从次日起计算,比如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为1月1日,这就是起算点,但诉讼时效是从1月2日0时起计算;二是,我国民法对于诉讼时效经过的效果采取的是实体胜诉权消灭说,即诉讼时效经过既不消灭实体权利,也不消灭起诉权,债权人仍然可以提起诉讼,但是如果对方提出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法院将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举个例子:王某2000年9月1日在商场购得热水器一台(商场未声明有质量问题),使用一年后即2001年9月1日因漏电受伤,花去医疗费1000元,那么根据上述条文的规定,其诉讼时效的起算自受伤之日起,但计算应从2001年9月2日0时起计算,一年就是到2002年9月2日0时,就是说王某最晚应在2002年9月1日提起诉讼。  顺便给你补充一下,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5条对于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规定的诉讼时效为2年,这里就与《民法通则》规定发生了冲突,通说认为这属于责任竞合,即《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是侵权之诉请求权,《民法通则》规定的是违约之诉请求权,受害人可以择一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如果上例中王某欲提起侵权之诉,则最晚应在2003年9月1日提起诉讼。

发表于 2017-8-16 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朋友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7-8-18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就是三包,不同的部位,如沙发中的皮、海绵等各有不同保质期
 楼主| 发表于 2017-9-29 21:3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6666

发表于 2017-10-8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那贴子我看过,都买回去用了那么久了还要赔偿,理由不充份
 楼主| 发表于 2017-11-3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友的人呢,公关呢。。。

发表于 2017-11-4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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