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名郑立林,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农村非居民,残疾人,家住四川省隆昌县云顶镇石鹅街115号。我的残疾证为51102819641023911642.系肢体残疾,贰级。
于2017年6月27日下午一点多钟,我驾驶乘坐的残疾人电瓶三轮车,从家中出发到隆昌县金鹅镇中心街缝纫机店去买缝纫机的照灯。当我坐到南门桥(从南街方向开去)过桥后约两米处时,一个戴有16号交警牌的干警到我车前,将我车挡下,这时我只好停车,停车后那干警没有说话,我先说:“我是一个残疾人,去中心街缝纫机店买照灯”,16号干警依旧没有说话,把我强行从车上拖下来,从车上钥匙处抽出钥匙后,和一个15干干警把我按在地上,用催泪瓦斯向我的脸,双眼皮.脖子处乱喷,从而造成我身上多处受伤,并起泡泡和红肿。这时我从地上慢慢的爬起来,朝着我记忆中三轮车停放的方向摸索走去,这时几个交警过来把我强行的又一次按在地上,用猛力把我的双手臂反拽,压住我的左手和左胸口,使我当时左肱骨和左侧肋骨受伤骨折,疼痛难忍,无法爬起,他们见此情况将我从地上拉起,向警车推去,这时我叫喊着说:“我的左手断了,左侧肋骨断了!”他们跟本不理,仍然把我推向一旁的警车,把我强塞进警车后,我曾多次向警车内的交警说:“我左手断了,左侧肋骨断了。”仍然对我至之不理,他们把警车开到体育场旁边的高架桥外才停下,下车后我又向44号交警说:“我的左手断了,左侧肋骨断了,疼痛难忍。”他们仍然不理。只好把我送到金鹅镇第一派出所,到派出所接待室后,一个干警走过,我又向他说:“手断了,肋骨断了。”依然没人理我,在那里痛了一个多小时后,对我视而不见,这时我请求他们:“请你们把电话给交警队送我去治疗。”他们却说:“没有交警队电话,我们也管不了交警队。”不久来了四个干警,一个是综合治理办公室的和一个电视台的摄影师,一个播音员,他们来不是把我送医院治疗,而是对44号交警摄影他的手臂和头部的一点擦伤,摄影完后就走了。他们走后有一个干警过来对我进行了询问和记录,询问完后说:“你还是自己拿钱去医,医好了再说。”我说:“我一个残疾人哪有钱啊!”在此情况下我只好到隆昌县信访办去报案,两位同志接待了我,不久又来了一位同志见我的情况说:“你的手臂断了,肋骨断了是刑事案件,你得去报警。”因此我和我妻子杜明芳到隆昌县公安局,在报案室里一个同志接待了我们,他听到我的左手断了和肋骨骨折后说:“你伤的这么厉害,我为你打120救护车电话。”我当时还想终于遇到好人了,可曾想120救护车把我接到人民医院治疗 ,他们却没人到场,就把我们扔到了医院。这时已经是下午17:02:00,对我进行了影响描述:左肱骨下断骨质断裂,可见骨片分离,断端有错位,左侧多根肋骨可见骨皮质不连续。诊断意见:左肱骨下断骨折,左侧多根肋骨骨骨。然后我住院治疗,住的是外七病区(骨三),进院时我只交了100元,其他医疗费用由肇事房承担支付着。
尊敬的省县人民政府、部门领导:
我郑立林被隆昌县公安局交警队干警扭伤、压伤、打伤后,得不到及时送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多方找到后才进住隆昌县人民医院,现在特向上级省、县政府和部门报告。
一是四川省隆昌县交警大队个别干警队我实施暴力,故意伤害我,造成左手的左肱骨下断骨折,左侧多根肋骨骨折的严重后果,实属公安干警侵犯人权,严重违法行为。
二是我本是二级肢体残疾人,又被交警队个别干警对我施暴扭、压、打成左手和左侧肋骨骨折,造成雪上加霜,疼痛三个多小时,多次求救送医院治疗不闻不问,实属公安机关个别(包括一派出所的那个干警)干警对待群众缺乏感情,极端冷漠,责任意识差,严重影响公安机关的声誉,给公安机关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希望能得到友善的处理!
此致
敬礼
反映人:四川省隆昌县云顶镇石鹅街115号郑立林
2017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