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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提高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最高可报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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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3 0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日,成都市人社局发布《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开展成都市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及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筹资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成年人参加2018年成都市城乡居民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人每年180元和每人每年360元两档,2017学年度大学生和2018年中小学生、婴幼儿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

记者了解到,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方面,成年人参加2018年成都市城乡居民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人每年180元和每人每年360元两档。其中,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和有条件的区(市)县按每人每年360元标准筹资。

《通知》指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等符合市政府令第155号文件规定资助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由民政部门负责资助,其中,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和有条件的区(市)县按每人每年360元的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资助,其余区(市)县按每人每年180元的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资助;残疾人由残联按每人每年360元的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资助参加2018年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而2017学年度大学生和2018年中小学生、婴幼儿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含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

此外,记者获悉,2018年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20日24:00。


12日,成都市人社局发布《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的通知》。《通知》明确,将提高报销比例,其中最高报销比例可达95%。新政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据悉,为进一步提升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5号)的规定,成都市将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成年低档缴费参保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至95%,在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至53%。

成年高档缴费参保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至95%,在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至68%。

学生儿童参保人员(含大学生)在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住院医院费报销比例提高至95%,在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院费报销比例提高至60%。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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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3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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