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对刘春华诉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确认效力案件作出判决,认为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或者国 务 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刘春华提供的国 务 院规范性文件并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法律、国 务 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能作为确认合同无效的依据,驳回刘春华诉讼请求。
[国 务 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文件规定: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规在建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部门要停止供电供水。
2011年11月20日,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签订流动性资金借款合同。现已查明: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涂料,添加危险化工品,应当依法办 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审查,该项目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未按办 理项目核准文件,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根据[国 务 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文件,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不得为非法生产企业发放流动性资金,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违反规定与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公司签订流动性资金借款合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该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与刘春华签订抵押合同,也应当依法确认从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第六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 院,即中 央人民政府,刘春华提供的国 务 院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应当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作出(2016)内0602民初9180号民事判决,驳回刘春华诉讼请求。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封建思想遗毒心存侥幸,认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山高皇帝远,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签订流动性资金借款合同以及抵押合同确认为合法有效,明显与法不符,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公正司法形象,也侵害了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涉嫌发放“关系贷”、“人情贷”,违法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已经构成刑事犯罪,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东白昊涉嫌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未还清2000万本息金,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再次给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公司办 理2700万元贷款。其中1540万元流入内蒙古昌盛伟业建材有限公司,该笔贷款实际使用人是原鄂尔多斯市副市长袁庆忠之子袁玮经营的企业,虽然不是法人代表,但是他是实际股东。此次判决,一些神秘人物影响了公正判决。
原鄂尔多斯市副市长袁庆忠之子袁玮多次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起诉刘春华,请求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刘春华侮辱诽谤罪,另外提出民事诉讼,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驳回起诉。原鄂尔多斯市副市长之子不服东胜区人民法院裁定依法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刘春华表示:坚决拥护中 央决定坚决拥护x i同志依法治国执政理念。
对此,希望引起中 央纪 委和内蒙古自治区纪 委高度重视,加强党员巡视工作,对一些地方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政策方针以及决策部署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对相关责任人落实行政问责,同时,希望人民法院加强对党和国家政策方针及决策部署学习,教育审判人员彻底剔除封建思想遗毒,坚持公正司法,党和国家政策方针及决策部署作为人民法院裁判说理的依据,对不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方针及决策部署的行为,依法落实行政问责,为推进依法治国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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