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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巴中市中级法院将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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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9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庭审主要是在法庭上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展开证据调查,而质证是证据调查的核心,是法庭认证的前提。所谓质证,是就对提交法庭的证据由诉讼各方当面质询、诘问、探究和质疑,包括对证据与事实的矛盾进行辩驳、澄清。质证包括对证据的来源、形式和内容的质疑,而质疑的主要指向就是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可采性)。对作为审判中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任何证据,均需经过质证,包括对言词证据的质证和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非言词证据的质证。对此,法律和司法解释是有明确规定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司法实践中,庭审质证方面暴露出的问题比较突出,问题之一是质证不充分、走过场,在个别情况下,有的法官甚至将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巴中市中级法院特别突出。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对通江县熊医生非法行医案犯罪案第二次再审,经再审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且原判特殊减轻未层报最高法院核准,交付执行完毕的二审判决没有生效。合议庭写出撤销原有裁判的判决书交法院院长审查签字期间,被第一次再审裁定维持原判的审判长(现任副院长)以审判委员会名义改判医疗事故犯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由于检察院2001年以医疗事故犯罪逮捕熊医生后由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一是死者的死亡原因无法鉴定,二是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检察院证据起诉医疗事故犯罪才改以非法行医罪起诉的。此次再审,检察院同样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也没有起诉指控医疗事故犯罪)巴中市中级法院的副院长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具有医疗事故犯罪嫌疑,更没有任何机构质证的证据能够证明案中死者的死亡是熊医生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便认定熊医生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后果,构成医疗事故犯罪,是不是明显违反了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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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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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29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还说什么以法庭审判为中心,巴中市中级法院H副院长既不要检察院起诉指控,也不要法庭审理,自己在办公室改判个医疗事故罪就行了,牛,真牛,真是牛C出来的崴货
 楼主| 发表于 2017-6-30 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H副院长本是个傻逼,加哈儿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而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无疑是回归“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基本司法规律。

  “让审理者裁判”,其重大意义就在于打破司法权力运行的“行政化”、“层级化”状况,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与判分离”问题,实现“审与判相统一、相一致”,裁判者必须是审理者,必须要有“亲历性”。同时“让审理者裁判”,也明确无误要求还权给“审理者”,要让“审理者”而非任何其他人作出裁判,也就是要求审理者必须有权进行裁判,审理者必须要有独立地位、独立人格和充分的裁判权。

  让审理者裁判,就是说决不能再像巴中市中级法院H副院长这个傻逼那样,不懂装懂,徇情枉法,按照自己的傻逼想法,想当然地随意一审判委员会名义就把合议庭作出的判决改了,无中生有改判一个医疗事故犯罪,其结果就是把法院的皮臊完,把法官的脸都丢尽。
 楼主| 发表于 2017-6-30 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H副院长傻逼任性,结果把巴中市中级法院的皮臊完,把法官的脸丢尽。
 楼主| 发表于 2017-7-2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提拔H当巴中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的人有啥感想;你虽然卖官发财了,但心安吗?
 楼主| 发表于 2017-7-3 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就算有乌木那么乌嘛,也该经法庭装模作样审理一下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哟

发表于 2017-7-3 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陈清泉说“法律条文的解释权在我这儿”,最后进去了!我看这位H副院长最近也想学外语了?
 楼主| 发表于 2017-7-3 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可笑的是,经最高法院立案庭法官解释: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再审熊医生非法行医犯罪案,适用的是二审程序再审,作出的裁判属于终审裁判。而审理医疗事故犯罪案是一审(以前从未审理过),作出的裁判属于一审裁判,被告人不服可依法上诉。不论怎么样都不能违反两审终审制,不能把二审非法行医犯罪以一审医疗事故犯罪一并审理嘛,更不可能一份判决前半部分是终审判决,后半部分是一审判决。再说,判决应该写明是哪起诉指控的医疗事故犯罪,是谁举证这么干脆的医疗事故犯罪,是经谁怎样质证的,这些都应该表述清楚。人民法院没有起诉权,不能自诉自审嘛,如果审判案子的法官就是原告,那就只有上帝才可以充当辩护了。举个例子说,法院知道某个人故意杀人了,还是只有检察院或者被害人或者其他人起诉指控他故意杀人了,法院才可以开庭审理,法院总不能自己去把杀人者抓来自己审理判刑吧?如果发了赋予法院这样的特权,哪还要公安局,检察院干什么呢?这巴中市中级法院确实丢人丢大发了。怎么能够这么没法律常识呢?

发表于 2017-7-5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严肃处理

发表于 2017-7-5 18:0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7-5 18:0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7-5 18:0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7-7-8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查清事实,依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判决有罪,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判决有罪。


巴中市中级法院判决熊医生医疗事故犯罪的错误在于:
1、没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有无医疗事故犯罪事实,(包括管辖,审理程序,举证质证等)
2、没有查清有无能够证明医疗事故犯罪的合法证据,更没有对证据进行依法质证,
3、巴中市中级法院判决熊医生医疗事故犯罪属于,没有事实根据,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审判程序违法。
 楼主| 发表于 2017-7-11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再说巴中市中级法院再审改判熊医生医疗事故罪,不经法庭审理质证为那般?

2011年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对熊医生非法行医案重新组成合议庭第二次再审,经审理查明已经交付执行完毕7年的二审判决由于特殊减轻未经最高法院核准,不能生效属实;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第一次再审裁定维持原判法审判长(现任副院长)以审判委员会名义决定改判熊医生医疗事故犯罪,且注明是终审判决。由于这医疗事故犯罪既没有起诉指控,也没有经法庭审理,更不谈举证质证,巴中市中级法院现任副院长徇私枉法的法律依据就在下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审理再审案件的通知
颁布时间:1988-04-30  实施日期:1988-04-30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在审判实践中,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多数没有公开审理,一些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再审案件时,依法应当派员出庭的,没有派员出庭。为此,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判决的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时,凡条件具备的,均应依法公开审理;条件尚不具备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依法进行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应通知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必须派员出庭。
 楼主| 发表于 2017-7-25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修建巴中市中级法院时就选中了一块只能由歪瓜裂枣当院长的地基呢?
 楼主| 发表于 2017-7-25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司法是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责任制就是这道防线的重要保障。

巴中市中级法院那个狗东西H副院长,你没有参与案件第二次再审。你凭什么改变合议庭的判决,无中生有作出改判医疗事故犯罪的判决,你作出改判医疗事故犯罪的判决后,你个狗东西为什么又不负责任对申诉作出处理?你是改判的你妈那啥QMZ?
 楼主| 发表于 2017-7-26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巴中市中级法院那个傻逼副院长不违法插手干预第二次再审,依法由审理者(第二次再审合议庭)裁判,由裁判者自己负责,这案子早就结了,哪来这么多话说,哪来后面这么多麻烦事情。

按照最高法院法官解释:就算那个傻逼副院长认为的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也依法由检察院自己重新变更起诉罪名向基层法院起诉,依照一审程序审理,有巴中市中级法院卵的个事呀。

这个狗日的傻逼副院长为什么要这么整?不晓得这莽狗日的当时是咋想的。
 楼主| 发表于 2017-7-28 0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就算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也应该由检察院自己重新变更起诉罪名向基层法院起诉,依照一审程序审理,有巴中市中级法院卵的个事呀。

巴中市中级法院那个傻逼副院长连一审程序,二审程序都不懂?这也愚蠢得太过分了吧,不知道是哪个莽婆娘生的这么个傻东西?。
 楼主| 发表于 2017-7-28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揭开谜底:巴中市中级法院那个H副院长确实不顾法律事实,只晓得按照领导的意图办事,不仅玷污了法律的尊严,而且败坏了法官形象,不晓得是哪个莽婆娘生出这么个坏东西?
 楼主| 发表于 2017-7-29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腐败就没有这几届的歪瓜裂枣当院长,没有这几届院长,巴中市中级法院还能够如此腐败堕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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