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底盐亭县政府关于嫘祖社区的批示文件时间和实施事实显示,在叙述嫘祖社区的事实性人口状况时,并没有涉及村改居事实状况,没有涉及村改居的法律规定性事实行为的实施叙述,所涉及社区的材料已仅仅是高灯镇政府提供的非农业人口的统计材料报告,和场镇人口,场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报告,并没有涉及高灯镇高华村和农村集体单位细致情况和村改居的实施细则,整个描述与村改居过程没有直接关系,没有处理细则,脱离,脱节于村改居的实施事实,整篇描述事实空洞,结语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相背离,脱离了高华村一组二组单位的实际情况,已就是说没有高华村二组一组单位的处理实施方案事实,单方面给高华村一组二组单位实施农转非和低保,这只是意想,要看高华村一组二组单位同意不同意,事实上就没有高华村一组二组单位介入参与这个事情的行为,已就是说不具备对高华村一组二组单位行为的事实,已不应该具备对高华村一组二组单位实施行为的事实,涉及高华村一组二组单位的部份描述,整篇描述蒙混,把高华村不明不白不清不楚的强行拉扯进来,此时从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实施都是与高华村无关的。
此人口是2005年的非农业人口因为个人自愿农转非的城镇非农业人口,已就是脱离了农村集体单位内部的场镇非农业人口,然而因为县政府的审核不够严格,形成文件最后结语用语实施对象与事实不相符合,形成与法律规定的村改居实施细则不符合,最后形成对高华村一组二组单位的民主自制权利的剥夺,造成嫘祖社区性质与村改居性质混淆,文件事实叙述体现不清晰,不真实,脱离事实,让人对社区居委会的来源和管束区域行使权利对象范围不清晰,对行使的职能功能不清晰,已就是说不知道自己是干啥工作的,造成嫘祖社区实施权利范围和实施对象的违规违法,以及对实施资产资源的违规违法,文件前面描述的表述的成员统计是场镇非农业人口,没有有关村改居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事项,后面结语里构成嫘祖社区居委会的成员单位是高华村一组二组单位,前后描述社区居委会形成对象的不同,形成矛盾,前面描述的是场镇非农业城镇人口,没有描述村改居的具体法律实施行为,和实施村改居的一系列安置方案途径,后面却混淆含糊的单方面表述高华村一组二组单位,从各方面法律规定都不相符合,而且缺失,不具备、脱节、脱离、违背,没有村改居法律事实依据。
盐亭县政府请示单位没有通过法律规定的实施细则事项,单方面向县政府请示涉及农村集体单位的内容,是对法律规定的缺失,已是对事实方面的缺失,缺乏法律和事实实际情况的支撑,已就是说不具备涉及高华村一组二组单位法律和事实条件的请示条件,已就是说根本没有村改居事实依据和村改居法律依据,事实没有村改居法律和事实实施行为,没有明晰的事实报告、介绍详实,事实描述高华村一组二组单位蒙混有村改居色彩,已就是说没有事实,所涉及的结语对象是错误的,描述的事实属实对象是当时的非农业城镇人口,这样把高华村一组二组单位无缘无故的强行牵连进来是错误的行文,高华村一组二组单位是农村村民集体民主自制单位,法律规定高华村有高华村一组二组单位内部成员的行政实施细节,事实上叙述里没有这个实施细节,已就是说没有高华村一组二组单位的实施事实,当时县政府进行了批示,虽然县政府的有关事实叙述并没有提到高华村一组二组单位的文字,只是指东到西,涉及单位人口范围已含糊,已能看出这个批示是不严谨的,是缺乏细致审核和事实精准核对的,是缺乏法律详实依据和事实详实依据的,已就是说请示单位单方面描述社区居委会的构成把其他的合法组织单位强行介入进来了,并没有考虑到其他单位的合法权利性,构成了侵犯别个单位的合法权益,对于请示单位单方面的报告陈述,县政府并没有加以合法权利范围的区分,县政府的批示上并没有涉及到这个范围,只是同意了嫘祖社区并没有涉及到内部成员的合法范围,没有把嫘祖社区和高华村一组二组单位区别陈述,已就是没有把双方区别开来,是缺乏责任心的批示,让嫘祖社区的成员和请示单位单方面认同糊涂混淆,没有介别清楚,让人误认为有高华村一组二组单位内部成员,已没有区分嫘祖社区居委会的功能职能和资产资源陈述,有的资源已就是150平方米办公场地。
已就是请示单位民政局和政府官方人员表示的,本来是因为城镇原来没有非农业居民委员会,非农业城镇人口组织的居民委员会,无法从详细叙述上把一些单位和人口从社区详细区分出来,甚至于表述不能以图纸的形式把一些非社区居委会的成员和区域区分清楚,真的不能吗?那为啥行政要求社区有行政区划图呢?如果都语句表述不清楚,不详实,中国文字语句有那么难吗?是不想陈述吧?让人混淆,行政区划图都没有,而用指东到西的语句,太宏观,太拢统,行政区划图区划不出来吗?世界地图那么复杂都区划出来了,社区区划图有那么复杂吗?如果都这样指东到西划定范围,我想会有好多战争突出,甚至于胜利资本丰富,要么就是责任承担厚重,要么就是重大剥夺侵权,要么就是好多个人财产和单位财产任由别个指东到西。
更加缺乏的是,缺乏社区居委会行使的行政功能介绍和职能范围介绍,以及资产资源的详实介绍,从各方面看,社区居委会行使的职能只是一个城镇后勤保障,一个方便居民人口的便民服务站,服务居民基层的行政便民职能,工作范围已就是环境卫生和居民的治安秩序,行使社区内合法居民成员的行政便民服务,没有单位组织的居民可以把户籍管理放入社区户籍区域进行行政管理,当然已可以是自由的城镇居民人口,社区并没有单位经济实体,接受的是社会各个单位的回赠,并没有特殊的 土地资产资源。
社区在农村的构成,已仅仅是农村集体建设的后勤保障,已同样从事的是环卫和便民服务,就像学校一样,在哪里都可以建设成立,但是从事的永远是教育,是没有特殊赋予社区居委会的农村集体单位土地资产资源的法律规定和事实依据的,已没有赋予其他集体单位的资产资源的法律事实依据。
如果一个社区范围之内的单位就是社区居委会的资产资源,或者社区居委会的单位管辖,那么高灯镇政府是社区来经管行政,银行的财务账务都是社区居委会的,银行的单位职工已是社区居委会的,学校已是,天然气公司已是社区居委会的,县政府已是社区居委会的,县政府领导已是社区居委会的成员,市政府已是,宣传部已是,纪委已是,纪委领导都是社区居委会的干部,中央已是吗?这不是乱套了?成了笑话了吗?环卫局已是社区居委会的,环卫局长已是社区居委会的干部成员,所有资产资源都是社区居委会的,这不是无限扩张吗?所有这些单位环境后勤保障工作是社区来做,这是无可厚非的,就像牛奶厂,到处销售牛奶,所有需要牛奶的工作范围有个服务区域计划管理,宣传部的报社送报纸有个工作区域范围计划,都是涉及到自己有限的工作岗位空间和工作服务范围,涉及到有限的资产资源,和法律事实规定指定的有限资源资产,哪里有无限扩张的?过于夸大扩张了社区居委会的功能职能,无形中增加了社区法律之外的资产资源,这是不符合法律历史事实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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