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们:早上好!
我叫黄敏,女,汉族,身份证51102519660126442x,电话18981435232。今日来信主要是举报资中县人民法院法官黄先友判的(2015)资中民初字第3054号案。此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黄先友在审此案时发现原告(周琴、桂树斌)夫妻卖给杨国金的房子是被法院冻结了的,但在审案过程中他不问被告(周琴、桂树斌)夫妻无法履行合同内容------交不了房屋给原告杨国金的真实原因,他发现被告有违法犯罪行为,但他就是不把此案交与公安机关,而是活生生的把刑事案当成民事案来审,由于他的渎职,造成被告在庄严的法庭之上,顺顺利利地逃避了法律的制裁。故:我特请求资中检察院依法监督此案,并向资中法院提起抗诉,将犯罪分子绳之于法,并追究该法官的渎职罪。恳请广大网友都来行使监督权,请前来支持,谢谢大家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社会的诚信,督促资中县人民法院向犯罪分子——亮剑!亮剑!亮剑!
事情的经过如下:
2016年8月初,资中法院执行局作出拍卖周琴夫妻资阳弘乐府公园一号的房子的分配方案的前几天,我(申请冻结此房的原告)才知道有个叫杨国金的人也要来参与此次分配。2016年8月13日我才得知2012年11月17日,在资中法院还没有解封的情况下,周琴、桂树斌就通过资阳的房屋买卖中介所(百信经纪三分部)签订了《新房买卖合同书》,将此房以26.5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杨国金。此合同书上注明:甲方已收乙方交来的购房定金1560元。2012年11月16日杨国金付给周琴23万元现金,当天杨国金还通过银行打入23万元到周琴的妹妹谭秀英的帐户上,次日,谭秀英又将此款打到桂树斌帐户。杨国金扣下了2万元,要周琴配合过户。杨国金出了钱但由于该房屋被冻结的原因,所以过不到户。2015年9月10日杨国金就把周琴夫妻告到了资中法院,资中法院作出(2015)资中民初字3054号民事调解书,在审案过程中,法官黄先友1、他不问周琴夫妻没有房产证,凭什么到中介所登记卖房?2、不问为什么交不了房子给杨国金?3、不问交款方式。4、不问周琴收款金去向?5、也不问杨国金凭什么相信中介所卖的是周琴的房子?6、杨国金为什么不去房管局或者售楼部核实房屋的真伪?7、杨国金知道该房屋无法过户,他为什么不去告应该对此案负完全责任的中介所?8、中介费怎么收的?9、中介所的失职给杨国金造成的损失和收取的中介费凭什么都部忽略不计?10、不问杨国金在没有看到房产证,也没有去核实房屋有无瑕疵的情况下,他凭什么付全款买周琴的房子?对以上众多的疑点,黄先友却毫不质疑,他听之任之、并采用选择性的判案方式,即:只主张了周琴退还杨国金的购房款,对于周琴夫妻卖法院冻结房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字不提,不了了之。
但不管怎么说,周琴夫妻卖了被法院冻结了的房子是铁的事实,他们就已经触犯了,《刑法》的第313条和第314条。但资中法院法官黄先友避重就轻,就是不把此案移交给公安局,非要把刑事案变成民事案来处理,这样一来犯罪分子周琴等人借助调解书,不但抢劫了标的款还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我的合法权益,我请求资中检察院追究黄先友的渎职罪并依法严惩不法分子,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我于2016年10月1日在四川麻辣社区论坛《群众呼声》上发了一帖《请求资中县人民法院严惩不遵纪守法的人》。其间我还数次跑资中法院找相关部门,请求他们把此案转给公安机关,可跑来跑去还是没有结果,2017年1月11日我给夏院长送交了《请求书》,同日还抓住了报料这根救命的稻草,在四川麻辣社区论坛上发帖《实名举报: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人民法院庇护犯罪分子让其逍遥法外》,请求广大网友弘扬正能量,维护法律的尊严、社会的和谐,呼吁大家维护社会的诚信共同行使监督权,督促法院公正司法严惩犯罪分子!但法院还是不把材料转交给公安局也不追究黄先友的任何责任。黄先友审案难道就只认还钱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他这样断案公平何在?公理何存?故:我再次请求资中县检察院秉公执法,监督法院撤消此案并把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并追究法官黄先友的责任,决不能助长歪风邪气,不能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实名举报人: 黄敏
2017、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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