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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朋友家自杀朋友负20%责任,神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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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5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维扬卧龙

    法制日报6月4日消息,市民陈先生做梦也想不到,邀请情绪低落的朋友来家中做客,自己转身走开几分钟,对方就坠楼身亡了。更让他想不到的是对方家人会将自己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最终法院判定,陈先生承担20%次要责任,赔偿8万多元。

    行文之前要强调一点的是,据新闻所述这位寻短见的女子死亡是个人情绪不好原因,不是陈先生施暴,也不是语言刺激,是陈先生去厨房准备水果时,她跳了窗户。下文所有的评论仅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是以如新闻反转陈先生有违法行为刺激到女孩跳楼,则不在本文讨论之内。

    前几日俄罗斯一居民楼失火了,爸爸扔下毛毯,让路人兜起来,然后把孩子妻子先扔下来,最后自己跳下来,全家获救。这样的新闻看着很暖,为父亲的机智为路人的信任。平静下来,我们也只能止于艳羡,因为在咱们这个国家,法律会让人退避三舍,纵有这心也只能闭眼祈祷,最多打个119报个110。

    街头外国人看到老人摔倒会无顾忌的上去扶,那是因为他们背后有驻华大使馆在撑腰,国人在外看到人摔倒同样也会上前相扶,这说明国人这心并不麻木,可一回到国内,遇到老人摔倒多半会远远避开,或者打个110,就算良心过不去想做好事上前扶,也会找三五个路人一起,然后还会拿出手机拍个视频录个音,老人说是自己摔倒的才会放心大胆的扶起送医院。

    咱国人也不是自古就这样缺乏信任互相提防的,虽然古话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但是同时也说了害人之心不可有,虽有坏人但是人心没这么险恶,虽是人治王朝,但是讲究律设大法,礼顺人情。然而到了号称依法治国的今天,教条主义的法官,断案却往往和稀泥,一味偏袒他们所认为的弱者,枉顾法律设定的准则,忽视案件对民众的价值观影响。

    譬如南京法官名言,不是你撞的为啥去扶传开来,老人摔倒就不敢扶了;譬如老人碰瓷被拆穿,民警只是轻描淡写教育两句就放了,碰瓷队伍就扩大了;譬如遇上老少边穷洋人涉案,警察心里就发怵腿肚就打软,生怕弄出个国际事件,扣上影响民族团结大帽,只会一味连蒙带哄把人打发走,却独独忘了法律规定!

    不在治理坏人上动脑筋,却只会告诉孩子们不要和陌生人说话,告诉少女们要防范自身安全,告诉大人们关好门窗,遇上小偷偷东西,还得注意别吓着小偷,追小偷要提醒路况,路人闯红灯被撞死,司机无责也要赔10%,现在更好不是陌生要防,连朋友都要防,朋友情绪不好最好不要理睬,邀请家去玩还得防着朋友寻死!

    贫穷、弱者并不是有理的代名词,经济条件较好的一方,并不天然负有补偿穷人弱者的义务!挣来的合法财产应该受到政府的保护,就像西方私产神圣不可侵犯,私闯家园能直接开枪打死,而不是像我国小偷半夜爬水管偷窃被业主发现摔死,反被小偷家属告上法庭索赔的!司机的10%、朋友的20%按照死者家属的要给,岂不混蛋?

    笔者认为,对于未成年人,大人有监护义务,对于成年人,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于自己寻死还想给家里找一笔钱的恶意,就不能满足其愿望,因为这只会鼓励坑人队伍的扩大。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想轻生者越来越多,特别是得了绝症的,自杀保险不赔却能找个有钱人来坑,比如上街找豪车碰车,哪怕就是停在那儿直接上去撞死,按照我国法律都能得到10%至少十万以上的赔偿,要是朋友有钱,可以上朋友家跳楼抹脖子了,会给20%!

    这并非笔者危言耸听,因为法庭判决对社会民众的价值观有风向标作用。笔者以为,作为公民的义务只能是普通义务,而不能超过其认知和能力。就比如本案中的陈先生,姑娘心情不好,作为朋友只有帮忙开导的义务,心情不好是绝大多数人都会出现的状态,且绝大多数的心情不好不会导致自杀,本案案情是超出一般人认知范围的。

    只有重度抑郁症患者才会因心情不好有轻生倾向,而从新闻中没有看到提及这点,也就是说从新闻上看无法证明陈先生明知此女有自杀倾向,那么法庭的这个判决就是有问题的,即便为了所谓的和谐和人道主义出发,那也不能按侵权法第六条的有过错责任来判,顶多用公平责任给点人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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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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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6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诡异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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