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赵黎平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赵黎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赵黎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及49发子弹,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赵黎平非法存放91枚雷管,其行为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赵黎平故意杀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赵黎平受贿人民币236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
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2支,情节严重。
对赵黎平所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
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赵黎平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和执行死刑命令后,依法对罪犯赵黎平进行了宣判并执行死刑。临刑前,赵黎平与其近亲属进行了会见。
来源:新华社 监制:刘洪 编辑:杨倩、陈子夏、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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