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013年12月23日新华社电,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将“法治”确定为核心价值观之一。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10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
然而,社会上还有一小部分人对依法治国的理念认识不够清晰,理解不够深刻,觉得依法治国只是一句口号而已。我们将以群众身边的案例出发,对依法治国进行深入的学习。
教育是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事业,牵动着亿万民众的心;而义务教育又是所有教育的基础,是最敏感、最基本、最关键的民生事业之一。2013年11月12日,党的第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决定》第十二条、第42款明确要求“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
资料来源:新华网
2015年4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其中,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成都市锦江区沙河壹号附近学校的学区划分情况。
沙河壹号附近的公办小学有两所,最近的是成师附小万科分校(直线距离240米,步行5分钟),其次是望江小学(马家沟160号,直线距离400米,步行7分钟)。按照《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沙河壹号应该划入成师附小万科分校。但是很奇怪,成师附小万科分校和望江小学的学区都未包含沙河壹号,反而是最远的菱窠路小学伸了一条长长的“大象鼻子”将沙何壹号包含在内。更奇怪的是,距离望江小学比沙河壹号更远的万科金润华府却被划入望江小学的学区!
这样的学区划分从根本上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关于“就近入学”的规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基一厅[2017]1号)文件第一条“各区(县)100%的小学实现划片就近入学,原则上每所小学全部生源由就近入学方式确定。”以及第二条“免试就近入学是《义务教育法》根据儿童、少年身心发育的特点和义务教育的性质所确立的基本入学制度。”
为什么会有这种奇怪的划片方式呢?我们看一下网上流传的一种回复:
我们对锦江区教育局的回复进行逐条的分析:
依据一:适龄学生人数。在划片工作开展之前,锦江区教育局是否在小学附近的小区做过细致的调研?统计的适龄学生人数为何不公布?
依据二:学校分布。根据学校的分布,按照“就近入学”的规定,沙河壹号的适龄儿童正应该读成师附小万科分校,前面已经阐述,此处不再重复。
依据三:所在社区。这个依据没有看懂,法律未有明确规定,教育部的文件上也没有这样的说法。就算把沙河壹号原来所属的“静沙社区”拆掉,将沙河壹号并入“花果社区”,对“就近入学”的规定也没有丝毫影响。
依据四:学校规模。如果学校不能承受附近的适龄儿童,也应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优先考虑接收离得近的沙河壹号,而不是先把更远的小区划进来,然后说学校规模不够。或者应该加大资源投入,增加学校承载能力。再或者,就应该反思学校当初的规划是否合理。
依据五:“鉴于一些地方人口分布和学校布局具有不均匀性、街区形状具有不规则性,就近入学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这是教育部(基教一厅[2016]1号)文件第二条的原话。但这并不能作为当前这种畸形学区划分的理论依据。
理由有三点:第一,望江小学的学区划分工作是2017年3月开始的,而教育部在2017年2月就下发了新的(基教一厅[2017]1号)文件,最新的文件里面已经去掉了“就近入学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的表述。第二,教育部(基教一厅[2016]1号)中关于就近入学的论述,是对其下级单位的具体行动指南,目的在于指导下级单位想尽一切办法为适龄儿童“就近入学”提供保障,而不应该被用来作为胡乱划分学区的挡箭牌。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五条,“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教育部无权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用教育部的文件内容来解释是自己的行为否违法,有误导民众之嫌,以为教育部在行使“解释法律”的权力。公办小学的学区划分就应该按照 《义务教育法》中“就近入学”的规定进行。
至于对“望江小学的划片工作是否公开透明”的解释,仍然不清不楚。调研工作为什么不深入到附近的小区?在街道办事处调研就能了解适龄儿童的情况吗?一个小学周围附近至少有几千上万户业主,12名代表就能代表得了他们的心声吗?可能在划片工作开展之前公开发出通知到周围附近的各个小区并广泛征求意见,这样的做法更能客观的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
综上所述,网上流传的这种答复不能合理解释“望江小学和成师附小万科分校学区划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我们呼吁相关部门将沙河壹号的适龄儿童划入成师附小万科分校或望江小学(马家沟160号),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能够切实得到执行,党中央的政策能够落到实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能够得到基本的保障。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通通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引自《十八大报告将“依法治国”方略提到新高度》,新华网)
简而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还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人民当家做主根本保证。(引自《依法治国:公平发展的中国抉择》,新华网)
总之,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的核心理念,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紧密相联,绝不可能沦为一纸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