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单位户籍和非农业单位户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发展六十多年的重大基本国策,国家是建立在这个根基之上的。
农村集体是政治上的弱势群体,政治阶层都是执政官员和商人,然而在既得利益的趋势下,要占领农村财富和资源,当然是与民争利,首先就要突破法制瓶颈体系。三十个省市官员集体联名上报,与民争利,农民当然不占优势。然而国家建立发展的根基体系一旦被破坏,损失的不仅仅是农村农民的基本利益保障,已在损坏国家根本法制体系的力量,会形成一大批剥夺农村农民财富的贪官。
在打击腐败的今天,打击腐败,不如治理源头,治标不如治本,中国政府之大,却没有责任担当的人,玩忽职守,渎职,失职,行政官员都在失职,玩忽职守,,渎职上做文章,让百姓有法无门,有法不能依,有法不能追究,行政体系混乱一团,腐败怎么打呢?
假以村改居的名义就会让农村集体土地资产资源全部进入贪官的袖囊。
盐亭县政府就有这样行政案例:2004年——2005年高华村一组二组部份个人,在自愿转非农业人口的情况下,转入高灯场镇居民人口,这期间没有统征生产队土地,这期间没有有关成立社区的任何有关操作事项,到2007年中期,这些非农业人口就是一个高灯镇场镇居民人口的身份,因为镇上有接近一千场镇居民人口,原来高灯镇没有居民人口,为了便于居民行政事务的管理,2007年高灯镇政府申请组织成立居民委员会,同年县政府批准成立嫘祖社区,此时的社区居委会成员是场镇非农业居民,而居民组织法法律规定同样是城镇非农业居民。
然而与民争利的贪腐的盐亭县政府的文件行文是这样行文的:"我局建议县人民政府將高灯镇高华村一组二组,明灯村5.7组按失地农民政策实施农转非,纳入社区居委会建制,批准建立嫘祖社区居民委员会"
成立嫘祖社区居委会的成员是非农业城镇居民,政府于2007年申请的报告,2007年以前这两年这些居委会居民的身份是城镇非农业居民人口,这时的这些非农业城镇人口都与高华村一组二组集体单位没有所有权关系,已同样没有集体内部成员关系,然而文件行文上有意错误的行文为高华村一组二组,这个称呼是错误的。
既没有统征这两个集体单位土地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又没有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性质,这两个集体单位还有一部分农村人口还有很多农村集体土地,在这些人口和土地资源资产为改变性质的情况下,盐亭县政府怎么就把高华村一组二组农村集体纳入社区居委会了呢?是给了这些农村人口征地赔偿安置了呢?
农村集体建制依然存在,人口单位依然存在的情况下,农村农民的所有各项权利均由嫘祖社区操纵,经营,真正的农民集体单位所有各项权利都没有享受到。农村集体土地在没有改变性质,在没有被征收的情况下,被嫘祖社区和镇政府合作上市交易,违背国土资源法。
不知名的组织和个人引进外来人口安置进入高华村一组二组农村集体单位。
举报追究多年,盐亭县政府据不承担责任,拒不回复,这样有人作为没有人负责的政府人民要来干啥?
这样乱作为的政府,农民的法律武器在哪里?农民的权益之路路在何方?请问有哪个责任心的政府能够给予说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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