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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鄂市农商行管理不善多次违法放贷地方公安不立案 有人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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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鄂尔多斯农商银行管理不善多次非法经营违法放贷达1.26亿,上级领导、主管部门、相关单位您们知道吗?对@郭树清 @刘奇凡365 @清风内蒙古 @活力内蒙古 @平安内蒙古 @鄂尔多斯市委宣传部 @鄂尔多斯廉政 @鄂尔多斯发布 @鄂尔多斯公安 说:该文章反映的问题希望引起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调查,积极回应社会关注,为维护中国经济金融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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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农商行违规放贷 维权人熬成半个法律专家
华夏时报 记者 侯军 实习记者 石省昌 北京报道
38岁的刘春华自2013年起,便步入维权之路,这包括起诉银监会4次、起诉内蒙古银监局1次、起诉中国审计署1次并上诉1次、起诉内蒙古审计厅2次。现今,刘春华诉 鄂尔多斯 农商行的案件仍在审理中。
《华夏时报》记者见到刘春华时,他随身携带着厚厚一沓材料,这是他这几年的起诉书、判决书,以及证据和闲暇时用来学习的法律读本。“材料太多了,拿自己的房子替人担保,最后却要不回来了,我一个初中没毕业的人都快成了半个法律专家了。”刘春华说。
这一切,起源于2011年底的一次担保贷款。
荒唐的贷款展期
2011年12月,在鄂市做生意的刘春华将两套房产以及土地给鄂尔多斯农商银行作了贷款抵押担保,该笔流动资金贷款由银行向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毅隆公司”)发放,共2000万元,采用保证和抵押的方式,属多人联保,期限一年。
2012年12月底,贷款到期。毅隆公司不能如期偿还贷款,向银行申请延期还贷。鄂农商银行称,延期还贷应当获得抵押人书面签字同意。但此时,刘春华拒绝继续提供担保,银行明确答复,没有他的签字,不可能办延期。
蹊跷的是,鄂农商银行后来竟然为毅隆公司作了贷款展期11个月。祸端由此产生,也导致刘春华损失惨重。据其陈述,从拒绝展期并向银行索要房产证,到实际拿回房产证,经历了9个月,彼时鄂尔多斯房价一路下跌,两套房子价值从最高时的600多万元跌去大半。
因为房产抵押在银行,无法及时变现,做生意的刘春华也有外债。“等我将房产证拿回来时,房子就被执行走了。”刘春华还因此上了银行征信系统“黑名单”,目前仍未消除。
刘春华随后调查鄂农商银行违规展期细节,发现众多问题。借款人毅隆公司主要从事建筑涂料生产,房地产市场低迷,货款难以收回,无力偿还贷款,银行本不应为其展期。此外,毅隆公司涉嫌非法生产,经政府部门确认未办理环评、排污、危险化学品相关许可,也不符合银行放贷要求。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贝贝律师认为,金融机构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鄂农商银行或存在把关不严的失职行为。
对于刘春华“抵押人没签字也办了展期”的问题,农商银行的答复是:因前期刘春华答应给借款人担保,所有手续都已办理完毕,只差刘春华本人签字,在贷款到期当天,为保护借款人征信记录,工作人员提前在系统中操作,但由于刘春华拒绝签字,导致该行工作人员业务系统操作失误。
王贝贝认为,上述做法显然违反规定,单纯以业务系统操作失误为由不能免除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责任。
违规放贷需重拳监管
2013年9月3日,刘春华拿回房产证,但这得益于鄂农商行另外一笔违规贷款。
刘春华掌握的材料呈现,毅隆公司于当年9月1日归还了银行2000万元的贷款和604万元利息。7月10日,毅隆公司另行向该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700万元,并于8月15日获得批准。
这笔2700万的贷款后被鄂尔多斯银监局核定为违规贷款,并已经做出行政处罚。相关处罚决定书显示,鄂农商行存在多个问题:包括贷前调查不充分、未对贷款潜在风险进行提示、审批不审慎,盲目追加授信,贷款发放严重违反审慎原则等。鄂银监局对鄂农商行处以20万元行政罚款,并对11名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
刘春华认为,该笔2700万贷款存在“借新还旧”的可能,属于“过桥”贷款。王贝贝支持这一说法,他表示,根据《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毅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贷款保证人也并未做出继续担保的意思表示,也并未举出证据证明该笔贷款属于周转性贷款,因此该公司是不满足向银行申请办理贷款借新还旧的条件的,存在“过桥”贷款的可能。
此外,刘春华还发现鄂尔多斯农商行存在另外两笔违规贷款,并多次向内蒙古纪委实名举报。
内蒙古银监局2016年5月答复内蒙古纪委的文件显示,2014年3月1日,乌审旗万德龙商贸公司(下称“万德龙公司”)向鄂尔多斯农商行申请流动性贷款2900万元,用于支付鄂尔多斯万鸿商贸公司材料采购款。3月13日,鄂尔多斯农商行董事长审批同意为该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2900万元,期限一年。
值得注意的是,贷款担保方式为“保证加抵押”模式,由9名自然人和4家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毅隆公司赫然在列。
文件显示,该笔2900万贷款于2015年3月17日到期,进入逾期状态,截至2016年3月末结欠利息968.86万元,五级分类为可疑类。通过对该笔贷款的核查发现,万德龙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8日,法定代表人刘祖壮系康巴什新区管委会信访局员工,2014年12月3日该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刘璐。鄂尔多斯农商行对刘祖壮以公务员身份同时担任营利性企业法人代表的情况未调查清楚,审查、审批环节未提出异议,贷前调查、审查和审批环节未尽职。鄂尔多斯银监局责令鄂尔多斯农商行继续核查并对负责该笔贷款调查、审查和审批的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对此,王贝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款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法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组织中兼任职务。刘祖壮作为信访局员工,同时担任营利性企业法人代表,违反公务员法的规定,银行未对这一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审查。审批环节也未提出异议,未尽到合理谨慎的审查义务。
但该文件并不认为此前与刘春华相关的2000万贷款存在违规。事情在内蒙古银监局2016年6月答复内蒙古纪委的文件中出现转机,文件称“尽管……但不能免除鄂尔多斯农商行向毅隆公司先后发放2000万元和2700万元两笔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中存在贷前调查审核把关不严的责任。”
一段内蒙古纪委工作人员向刘春华反馈结果的录音也称:鄂农商行2000万元贷款、2700万元贷款和2900万贷款都违规,2900万元贷款违规但未发现毅隆公司“借新还旧”的证据。
由此,刘春华将鄂尔多斯农商行告上法庭,请求确认相关的2000万抵押担保合同无效。2016年12月中旬,该案在鄂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庭未宣判。刘春华告诉《华夏时报(公众号:chinatimes)》记者,他曾以鄂农商行涉嫌违法放贷为由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但得到的回复是无犯罪行为,不予立案。
近期,刘春华还发现鄂农商行另外一笔5000万违规贷款。鄂尔多斯审计局披露,鄂农商行于2015年6月5日向限控行业企业发放贷款5000万元,于2016年6月8日将该笔贷款提前收回。审计局建议今后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审核贷款资格,杜绝向限控行业企业发放贷款。
刘春华以此新案为由,再次向公安机关控告鄂农商行。但公安机关的回复是:原则上同一案件事实已经出了结果的案子不再受理,即使有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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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农商行违规放贷何时了?
倍受关注、争议不断的鄂尔多斯农商行违规放贷2700万元,在今年9月被银监部门处以最低额罚款20万元后,前者违规放贷行为不减反增。2014年3月22日,该银行再次向某公司贷款2900万,惊奇的是,时任公司法人代表对这笔贷款“不知情”。
一、 面对罚单耍无赖
家住鄂尔多斯市乌审旗的河北廊坊籍老板刘春华气愤地说:“哪有银行不听银监局监管的?鄂尔多斯农商行就是。”
鄂尔多斯银监分局一份“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显示,鄂尔多斯农商行在2013年向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毅隆涂料”)办理的2700万贷款中存在违规行为,贷款审批不审慎,被鄂尔多斯银监分局于今年9月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罚款。显然,鄂尔多斯银监分局把鄂尔多斯农商行的这一行为定性为“违规行为”。
但是,鄂尔多斯农商行并不买账。在给媒体的书面回复中,介绍了该行给毅隆涂料贷款的经过,并公开宣称,“我行作为地方性银行,承载着地方经济,承载着存款人利益,我行严格放贷流程,在贷款的调查、审查、发放和办理展期的各个环节均依法合规”。
既然“各个环节均依法合规”,为什么认罚20万元呢?
刘春华说:“这是鄂尔多斯农商行明显在耍无赖,是在与银监局公开叫板”。
二、 面对储户耍心机
导致刘春华上访的原因,来自于一笔在鄂尔多斯农商行的借贷担保。刘春华详细地把事情经过告诉记者:他通过生意伙伴贺某的介绍认识的毅隆涂料负责人白某。当时贺某和白某提出,让他利用自有房产为毅隆涂料的贷款提供担保,条件是贷款中的300万元给他使用。可是贷款下来后,对方并没有给他300万元使用,他多次索要后,白某才支付了50万元费用。
刘春华说,除了他和贺某利用房产为毅隆涂料的贷款提供抵押外,该笔2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还有其他10名自然人提供担保,方式是多人之间的“联贷联保”。2012年底,该笔贷款到期后,毅隆涂料无力偿还想展期,但作为抵押担保人的刘春华不同意继续为展期贷款提供担保。
鄂尔多斯农商行也告诉记者,该贷款到期后,由于鄂尔多斯市整体经济形势恶化,毅隆材料公司经营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在2012年贷款到期前向该行申请进行贷款展期。为了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该行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拟对该笔贷款进行展期,“此时,刘春华作为抵押人,不再同意继续提供抵押物,导致展期手续未办理,而该笔贷款逾期8个多月”。、
刘春华不做担保的另一个原因是,毅隆涂料涉嫌非法生产。他经多方求证后证实:该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主要生产内外墙丙烯酸酯乳胶漆等。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验收,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非法生产经营。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的文件规定: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规在建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然而,遗憾的是,2011年,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故意违规向毅隆涂料放贷2000万,并于2012年12月15日做了11个月的贷款展期处理。2013年9月1日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又为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放短期贷款2700万元。2700万元偿还了第一笔展期贷款2000万与贷款利息,实行了新的一笔贷款补救上一笔没有按期还款的贷款。
可是,在这个过程中, “抵押物”抵押人之一的刘春华却没有同意为展期担保抵押,也没有签字。为此,刘春华为要回抵押物的权益就不断地上访。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把刘春华的“抵押物”归还时,期限已过去了8个多月,由于银行的暗箱操作,违规放贷,给刘春华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三、面对过桥游戏
在前期违规放贷之后,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的违规行为并没有收手。该行为规避监管单位检查,采取“借新还旧”即“过桥”的应对策略,向联保人乌审旗万德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贷款2900万,以2900万贷款还清毅隆涂料的2700万贷款的本息金。
经记者调查发现,乌审旗万德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刘祖壮,系康巴什新区信访局来信来访接待室副主任。在记者询问他关于公司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的2900万贷款时,刘祖壮明确表示“不知情”。
可见,这完全是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与毅隆涂料做的“过桥”游戏
作者:中国贸易报王国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二条规定: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以及《公安部经侦局关于骗取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追诉标准问题的批复》文件精神鄂尔多斯市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追究鄂尔多斯农商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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