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4日上午,我收到成都市金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商局)的通知书:成都市金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商局)决定,“不予撤销四川鑫恒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变更股东登记。” 对此,我非常感谢!因为,成都市金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商局)不同意撤销我股东的申请,从另外一个层面上讲,他们将承担由于我工作原因,或者是身体原因所导致的一切债权债务纠纷。成都市金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商局)也将代替我参加各种债权债务的法律诉讼活动。 成都市金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商局)说,我没有提供他们局所需要的材料,这个说法是非常错误的! 我不同意,成都市金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商局)通知的,“没有提供他们局所需要的材料”说法,在此之前,我已将四川鑫恒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2012年1月19日注册后抽逃资金320万的银行流水账户等相关材料交给了办案的宁同志。资料完全可以证明他们在注册公司后,立即将资金取走(抽逃),属于虚假注册、抽逃资金的公司。但是,成都市金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商局)根本没有核实我的举报事实。我认为,这是他们有意有法不依的失职渎职行为! 我们知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之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构成抽逃出资的股东,将被要求将其所抽逃的出资款项全额返还公司,并将被施以行政处罚。 2013年9月,成都市金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商局)就用假转股证据把我变成一个已经是虚假注册、抽逃资金的四川鑫恒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他们的做法是非常错误和不负责任的!因为,在这个转股协议里没有说明,我接受转股之后应该承担多少债权和债务等问题。我也没有去过成都市金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商局)办证大厅,更没有转款到四川鑫恒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商局)在办理四川鑫恒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变更时,也没有告诉我应该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便用假转股协议办理了四川鑫恒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变更股东登记。 我在给成都市金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商局)钟局长的不断反映中得到的答复是,“你可以叫其他人来调换你的股东身份”。当时,我非常震惊!一个虚假注册、抽逃资金的违法公司。居然,在钟局长们的眼里变成了守法公司。可见,成都市金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商局)平时是如何对待社会经济秩序监管任务的。这样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领导是何等的糟糕! 对此,我再次请求,成都市工商局对四川鑫恒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虚假注册、抽逃资金的违规违法行为予以落实,借以打击非法企业的不诚信和诈骗活动,保护成都守法经营企业和经济的发展。同时,撤销我被诈骗成为(虚假注册、抽逃资金企业)四川鑫恒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的登记。 举报人:郑英(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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