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友: 在2017年3月20日,四川省蓬安县群乐乡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网贴“拳头打出来的村主任合格吗?”的回复》文章,读后让人心旷神怡、感慨万千: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答非所问: (一)没有回答网友所关切的邹七林这个“村主任用拳头打了人之后,应不应该作为“正式代表候选人”参加该村的选举; (二)群乐乡人民政府在它的《说明》中所述案情的事实是不是虚假? 其中:最为突出的有以下两点: 1、群乐乡政府对此次“纠纷”是否进行过调查“处理”? 2、邹七林到底给没给王安全一分一文的人身损害赔偿金? 其结论可以说都是否定的。 二、超越职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乡人民政府是全乡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不是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主管机关。而群乐乡人民政府却偏要种别人的“田”,荒自己的“地”,这其中必然另有玄机。 三、虚构了大量的案情事实: (一)在事发当日,当事人王安全并不“明知”邹七林已经“戒烟”; (二)伤者王安全至今皆未收到邹七林一分一文的“住院费”、“医药费”、“护理费”、“车费”及“生活费”,以及法定的“误工费”和“后续治疗费”; (三)群乐乡人民政府在邹七林行凶打人后,从来没有找伤者王安全作过一次调查了解,也未进行过任何形式的“处理”,其“高度重视”系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四、混淆了本案业已存在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 (1)、把邹七林“一方恶意行凶的打人”,界定“为双方互动的打架”; (2)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严重违法”认定为“民事纠纷”。 (3)把邹七林的村主任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产生过程”的程序与其是否具备“村主任正式候选人资格的实体”混为一谈。 五、适用法律、法规明显错误: (一)据笔者所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只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因而,群乐乡人民政府在《回复》中的表述是十分错误的; (二)《南充市第十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属于地方性法规,它的法律位阶要远远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它们如果发生冲突,显然应当以上行法为准。而在本案中,群乐乡人民政府并没有在其所作《说明》或《回复》中表明:《南充市第十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那条、那款、那一目有明确规定: 1、“村主任候选人”可以行凶打人; 2、村主任候选人行凶打人后,仍然可以继续作为村主任候选人参选。 以上这五个方面的事实和理由可充分说明:蓬安县群乐乡人民政府严重缺乏“规矩”意识:他们在对待“处理村主任候选人”邹七林行凶打人的过程中,既存在对网友所关心、关注的焦点案情——“村主任候选人违法后能否参选”闭而不谈的问题;又存在超越自身职权,虚构案情事实,曲解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严重弊端;同时还存在诸多违反常规、给当事人的行为错误定性的瑕疵。从而,既明显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组织法》第十条的规定,也严重地毁坏了乡人民政府的形象。故在此,特恳请各位网友明辨是非,宏扬正气,抨击邪恶,还伤者王安全一个应有的公道! Waq123网友: 201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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