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检察院执法犯法枉法追诉【唐公检2012第78号错案起诉书对明知有罪的报假案人李建明故意包庇使其免受追诉,对明知无罪的人故意捏造虚假诈骗罪名使其枉遭错误追诉、而对明知无罪的王金涛发出错误缉捕令长逾5年(2012年2月至今)】顶风制造党的十八大后司法腐败重大徇私枉法渎职犯罪违纪违法大案 唐山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郑喜兰包庇纵容重大刑事枉法追诉枉法审判长近五年,事件造成国家巨幅土地(唐山高新区500亩地)巨额外汇(数亿人民币涉案资金通过地下钱庄非法转移境外逃汇洗钱)税收资金重大损失、严重损害国家利益,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违反党的十八大依法治国精神、严重破坏河北省唐山市法制公信。 唐山市检察院枉法追诉、唐山中级法院审理唐检公刑诉2012第78号错案起诉书严重逾期违法长逾一年(2012年8月至2013年12月),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审判并枉法裁判制造2013唐刑初字第1号错案判决书;2014年6月河北省高级法院2014冀刑二终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裁定撤销原一审案判决发回唐山中院重审案件,2014年6月24日唐山中级法院开庭审理重审案件,唐山市检察院继续枉法追诉、唐山中级法院重审法庭继续掩盖案件事实真相庭审再走过场,严重违反国家宪法、刑法、刑诉法、公司法枉法审判并枉法裁判,无故拖延案件审理长逾二年并于2016年7月再作出2014唐刑初字第54号错案判决书,唐山市检察院就该判决书作出抗诉【唐检公二诉刑抗{2016}4号】内容称“2014年6月3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此案发回重审,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开庭审理此案后,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属程序违法”,明显贼喊捉贼其目的显然是让河北省高级法院再度发回重审本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如此本案则可以再回到唐山继续拖延1-2年甚至更长,让报假案人李建明的唐山考克兰2亿美金非法外资项目在河北省唐山市继续诈骗政府,官商勾结继续圈地骗贷,让李建明的地下钱庄非法资金暗道继续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继续掩盖唐山检法官员触犯刑法重大渎职犯罪的事实。 唐山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郑喜兰刑案审理中为由长期包庇报假案人李建明重大刑事诈骗犯罪制造犯罪流水线、顶风违纪违法违背十八大法治精神、对抗党中央公然制造冤假错案,触犯刑法第399条重大徇私枉法渎职犯罪违纪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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