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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司法鉴定证明四川高院法官徇私舞弊 对关键证据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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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1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国两会期间,我作为一个被交警和法官互相勾结陷害的共产党员、退伍军人,在此公开揭发四川高院刑一庭法官罗加茹,被绵阳三台交警收买,非法推翻南充终院终审判决,在三方当事人都服判息诉的情况下,非法启动再审程序,嫁害于我,把我对立案再审提出质疑,当成申诉书附在再审卷宗内作为立案依据,主审法官秦谊等人,对再审关系证据一张事故现场描绘图进行掉包,现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我回复称,四川高院再审提供的事故现场图纸,与南充中院终审时提供给南充市检察院鉴定的图纸,在尺寸、内容和方位各方面均存在不一致的地方。
请问,四川高院法官,这是怎么一回事,请你们在全国两会期间,向我和广大网友作出明确答复。这是不是掉包?是不是办假案?
    回复函.jpg 坐标图.jpg 白纸图.jpg 我叫韩志明,南充市高坪区人。1997年3月3日,我驾驶原单位高坪区面粉厂的德国进口五缸奥迪车,与德阳市刘武辉、阆中市杨国华各自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我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杨国华负相应责任,刘武辉负主要责任。我们当事三方至今均服从判决,而且法院对杨国华执行到位。但因为按照南充中院的判决,负责处理这起交通事故的绵阳市三台县交警大队的刘向东等人涉嫌伪造图纸和当事人韩志明签名的严重违法行为,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肃处理,为了逃避罪责,他们勾结从绵阳中院调到四川高院刑一庭的法官罗加茹,在三方当事人没有申诉的情况下,在四川高院2000年6月8日非法立案,以43号文头调卷,2001年10月立案审计报告,以96号文头,2002年3月14日,由秦文跃、秦谊立案再审。在2002年5月29日开庭审理后,2002年8月27日,我向高院提出质疑,案卷中,作为我申诉,这是弥天大谎,我从来没有申诉过。再审中,法官竟从案卷中偷换证据,将南充中院终审时案卷内的一张事故现场描绘坐标图隐藏,偷偷换进了一张交警提供的事故现场描绘白纸图。在南充中院终审时,由南充市检察院鉴定认为,描绘图上韩志明三字不属于我本人签名,是人为模仿,就连四川省原交警总队事故处专家何正户在接受南充中院合议庭法官集体调查时,也在笔录上明确表示,原事故现场草图丢失或隐藏,现在图纸是凭想像绘制的,适用法律不当,责任划分不清,该取证未取证。由于四川高院相关人员在再审时偷换了描绘白纸图,该图送公安部鉴定时,公安部的鉴定结论是检材检样有限,无法明确做出图上韩志明三字是否为我本人所写的判断。四川高院又送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认为“韩”字有生抖现象,作出这三字是我本人所写的结论。据此,四川高院硬性撤销南充中院终审判决。
    当我拿着南充中院终审时由南充市检察院鉴定的描绘坐标图,到西政司法鉴定中心交涉时,他们经过对比鉴定后,书面对我进行回复,认为南充市检察院鉴定的图纸与他们鉴定的图纸在大小、尺寸和方位诸方面均不一致。这就充分证明,四川高院再审与南充中院终审时,关键证据事故现场描绘图不是同一张图纸,而是有人在再审时掉了包,掉包人必为四川高院负责立案或审理的相关人员。真是胆大妄为,不择手段。这背后隐藏了多少罪恶的勾当,主审法官秦谊违法采信省交警总队代替当事人申诉,请相关部门对2002年35号民事判决存档的两本案卷里面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我不服四川高院对本案的再审判决。作为高级法院的法官,头顶国徽,身穿制服,为什么睁开眼睛说瞎话、办假案。存档的卷宗里,竟嫁祸于我,说我是申诉人。更奇怪的是,存档的两本卷宗,竟出现了两张坐标图,两张白纸图。你们再审委托鉴定,为什么不提供南充中院提供的坐标图进行鉴定,为什么要调换检材?请问原刑一庭法官罗加茹和本案主审法官秦谊,你们和省公安厅、省交警总队是什么关系?省交警总队在此案中扮演了什么不光彩的角色?站在什么立场和位置?省交警总队有什么权力代替当事人申请鉴定?为什么南充中院的判决对当事人有效,对违法乱纪的交警就没有效力?为了推翻南充中院的终身判决,你们不惜弄虚作假,对关键证据进行掉包,为违法交警开脱罪责,这才是你们的卑劣目的,为达到这个目的,你们不惜执法犯法,践踏神圣的法律,致使三台交警拿着(200235号民事判决书当挡箭牌,侵吞我原单位奥迪车至今整整20年不归还,还强词夺理,将车交到报废公司,无任何依据和证据说明。
    多年来,我一直理性维权,以书面形式向政法部门举报和投诉,但整个法院系统包括最高法院,一直不纠正,不答复,公安交警甚至在网上诬陷我,说已经追究了我的法律责任,事实上,我一直在家等待,却没有任何人来过问我,就想有人追究我的责任,以便把这件事搞明白,究竟是谁不顾事实,不讲证据,在背后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破坏民主和法治建设。
     这是你们利用公权对我进行的陷害,现在违法犯罪人员逍遥法外,而我作为退伍军人,受党教育四十余年,我一定会用法律、事实证据理性维权,讨回公道,让这些害群之马得到惩治。
以上所说的,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南充市高坪区鹤鸣东路13号 韩志明
         电话 15508159388
         201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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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12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得到各位正义之士的声援,祝大家周末好!

 楼主| 发表于 2017-3-13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这桩官司本来是一起普通民事官司,在南充中院终审判决后,本来三方当事人已息诉服判的情况下,三台县交警为了逃避伪造证据涉嫌犯罪受到的党纪国法的惩罚,收买四川高院法官罗加茹等人,非法启动再审程序,伪造关键证据即事故现场描绘图并进行掉包,最终推翻南充中院终审判决。三台和绵阳交警拿着四川高院非法出笼的再审判决书当作挡箭牌,恶意侵吞我单位的德国五缸进口奥迪车,至今不归还并死不认错。归根究底,这是一起由交警和法官队伍中少数不法分子狼狈为奸、沆瀣一气、上下串通,制造的大冤案。在全国两会召开之际,政法界普遍进行拨乱反正的时候,这桩冤案到了必须平反昭雪的历史时刻了!

 楼主| 发表于 2017-3-16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2001618日,省人大信访办向四川高院下发了58号督办函,要求针对行监117号文件调查核实后进行相应处置,但高院至今没有回答和解释,这是明目张胆的违法和犯罪!到如今十多年过去了,省高院不但不对上窜下跳的卑鄙小人罗加茹作任何处理,而且还任命他担任刑一庭的庭长,得到了重任。这样心术不正的小人担任了如此要职,不知他整了多少人,办了多少冤假错案!

 楼主| 发表于 2017-3-17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法治社会,我一直在网上发帖,实事求是地反映绵阳三台交警勾结四川高院刑一庭法官罗加茹,非法立案,提供虚假材料,诬蔑我开庭后一年多用书面提出的质疑作为我被申诉立案的依据,毁灭卷宗对我有利的证据,比如2000年6月8日以43号文头立案调卷,2001年6月18日我上访省人大,省人大信访给高院下达了2001年58号督办函,2001年6月28日和8月3日,罗加茹代表高院唆使杨国华才递交了申诉书,2001年10月高院立案审计笔录以96号文头立案再审,这些证据罗加茹后在立案庭工作时勾结主审法官毁灭证据,卷宗无任何记载,2002年3月14日,罗加茹勾结主审法官宋建国等人,再次立案,以35号文头2002年5月29日开庭审理,2002年元月7日秦谊询问我和杨国华,笔录记载一年后2003年元月7日才把我和杨国华的名字和时间才补上,2003年6月10日和18日、25日书面提出的质疑作为立案依据装在卷内,2002年7月31日,省交警总队事故处陈正刚把南充中院终审判决,把关系到办案人员违纪违法书面三篇装进案卷内,公安厅私下鉴定的法律文书2000年7号(机密文件)受谁委托,鉴定的结论装在高院案卷里,是谁提供的?同时,又代替当事人,以总队的名义向省法院申请鉴定 ,检材掉包,是谁提供的,存档案卷内出现了两张坐标图,三张白纸图,从何而来,其中一张白纸图是杨国华向南充中院再审提供的一张白纸图,左上角是韩志明亲笔签名的名字,请问下面三方当事人签字的韩志明三字是谁签的,杨国华在申诉书上明确记载,为什么被高院抹去了?我找西政理论时,他们的回复函,说明检材不一致,是在再审时掉了包,这难道是体现依法治国的理念吗?高院为什么这样对法律进行亵渎?我多次发在网上,铁证如山,为什么没人处理?两会最高法院院长周强作了工作报告 ,体现了法律的尊严,为什么落不到实处?

发表于 2017-3-20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3_41:}

 楼主| 发表于 2017-3-23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先生关注,此帖千真万确,本人敢于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7-3-28 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台县公安局纪委,你们既然说已经调查核实我反映的问题不真实,为什么不将调查结果公布于众?绵阳和三台交警勾结省高院刑一庭法官罗加茹,拿着所谓的公安厅机密鉴定文件到高院立案,一年后才唆使当事人申诉,你们为什么不作任何解释?四川省交警总队下达责任认定书,根据道条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三台绵阳两级公安交警办案有误,你们为什么不作任何解释?你们包庇违法人员,违法办案,绵阳和三台少数执法人员胆大妄为,不顾党纪国法,为弯道超车,逃离现场,为持B照驾驶19座以上的客车,制造交通事故的司机开脱罪责。
你们一再说向我作了详细解释,这是公然撒谎。我现在要求你们书面对我回复,这样你们也留下了证据,这有什么见不得人的吗,不敢回复。既然你们说你们没有任何问题,那么一切责任全在我身上,你就公开把调查结果发布在网上,对你们没有任何影响,只羞辱了我,何乐而不为呢?如果你们不敢在网上回复事实真相,那么答案很简单,就是你们公开撒了谎。既要干坏事,又要骗取好名声,我想用一个现成的话形容你们,但既然是理性发帖维权,就算了。你们也扪心自问吧,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对得起父老乡亲吗?你们实际上是用人民的血汗喂养的,怎么能伤害老百姓呢!

 楼主| 发表于 2017-3-31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多年来,我一直是理性维权,手中掌握了所有证据,并没有诬陷交警。试想,他如果心中没鬼,就按正常程序反映问题,为什么要到省上找老乡、省高院刑一庭的法官罗加茹帮忙呢?我们只是小老百姓,怎么斗得过交警呢?正因为他要弄虚作假,颠倒黑白,逃脱法律惩处,这才会不惜重金,请罗加茹以及副院长张建魁等人帮忙,昧着良心制造了这起冤假错案。

 楼主| 发表于 2017-4-9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三台县交警大队,我们那起发生在1997年的普通交通事故,会涉及隐私和秘密吗?而且我是其中一个当事人。要说秘密,也是你们干了见不得人的丑事,如收买从绵阳中院调到四川高院刑一庭的法官罗加茹,伪造事故现场描绘图等,要不然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怎么说你们提供的鉴定检材与南充中院委托南充检察院鉴定的检材在尺寸、大小和内容方面不一致呢?这就是你们见不得人的地方!        看你们如何对这起闹剧收场!

 楼主| 发表于 2017-4-12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市三台县交警大队在办案时弄虚作假,伪造证据,省市县公安部门相关人员为其开脱罪责,在法院拉关系,收买法官,多方勾结制造了这起冤案。我在网上晒出了大量证据,证据如此充分确凿,但绵阳三台公安交警部门竟拖着不纠正,这是明目张胆践踏法律,试问法律何在,天理何在!

 楼主| 发表于 2017-4-21 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大网友只要稍微动脑筋想一想,就不难看穿这背后的黑幕:如果三台交警没有弄虚作假,他们心中没鬼,即使面临省交警总队的处分,他们完全可以采取正常渠道进行申辩,完全没必要去勾结从绵阳中院调到省高院刑一庭的罗加茹,因为交警是强势单位,而我只是一个普通百姓,哪里会斗得过他们?更不可能让他们蒙冤受屈。而罗加茹是“大嘴老娃”,在那个年代,吃了原告吃被告,虽然是绵阳老乡,但如果不花费巨额资金,是不能请动他出山的。你看他这么起劲地插手本案,就知道暗中挣了个盆满钵满,所以又是给南充中院副院长刘明写信,又是找省法院分管副院长张建魁帮忙,又是请尹红兵给刘明打电话,忙得不亦乐乎,不吃个十万八万,他有这么热心吗?
  难道三台交警会平白无故地送给罗加茹十万八万,当然不可能,他如果是走正常司法程序,也完全没有这个必要,正因为他们弄虚作假,伪造证据,连省交警总队的事故处专家何正户也看出问题了,向南充中院合议庭的法官揭露了他们,在面临受到党纪政纪甚至国法惩处时,他们才慌了手脚,收买罗加茹,非法启动再审程序,颠倒黑白,对我进行陷害,也就可想而知了。

 楼主| 发表于 2017-4-23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几年来,我在网上多次发帖,反映绵阳市三台县交警在一起普通的车祸事故的处理中,伪造图纸和照片,篡改事故现场本来面目,违背道条的规定,责任认定不公,南充中院终审判决后,他们为了逃避伪造事故现场证据的罪责,勾结从绵阳中院调到省高院刑一庭的法官罗加茹,推翻南充中院终审判决,对我进行无耻的陷害。
      帖子发表后,引起广大网友的愤怒声讨,但绵阳和三台交警却百般抵赖,反而振振有词地说我在捏造事实,诬陷他们。究竟是谁在撒谎,去年,我终于找到了他们作伪的铁证,就是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在对我的回复函中,声明两张图纸在大小、尺寸和内容上均不一致,而原三台县交警办案人员李波在接受南充中院法官调查时曾肯定地说,卷内只有一张坐标图。而我现在发表在网上的两张事故现场描绘图,一张颜色较深的坐标图是南充中院调卷后提供给南充市检察院鉴定的,另一张白纸图是省交警总队提供给省公安厅鉴定的,这两张被西政鉴定中心认为不一致的图纸是从何而来?这难道不是造假作伪吗?不要说专家,就是所有外行,包括小学生,也一眼能认出下面两张图纸是不一样的,两张图纸的韩志明三字,均属于模仿本人签名。你们还在狡辩什么?交通事故的案卷,现仍然保存在三台县交警大队,你们敢把其中的原现场草图拿出来面对广大网友和我本人吗?
       反映人:韩志明 电话15508159388
       地址:四川南充市高坪区鹤鸣东路13号

 楼主| 发表于 2017-5-7 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三台县发生的那次交通事故中,我右转弯后停住,被迎面左转弯的两辆车弯道强行超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刘武辉逃离现场(有案卷图纸和照片为证)。结果三台交警引用道条条文第七条原文,说什么借道通行,替肇事者开脱责任。交警伪造现场图纸,模仿本人签名,用汽修厂的照片代替现场照片,我驾驶的德国进口五缸奥迪车中间竟然出现了摇把孔和铁保险杠,篡改事故后现场车辆的朝向和米数,该取证未取证,适用法律不当,认定我负主要责任,刘武辉弯道超车逃离现场却负次要责任,杨国华持B照开中客却不负责任,这明显是徇私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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