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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图文] 蓬安公安官方微信公众号--【春节期间,蓬安县城这些区域禁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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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4 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蓬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治大气污染,预防重大火灾等安全事故发生,全力打造洁净、安全、优美的蓬安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公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在划定的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县城区古建筑群范围以内:下河街、新华街、红军街、嘉陵桑梓景区。
国家法律规定禁燃区以外的场所:(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二、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引起火灾或者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不听劝阻销售、燃放孔明灯的人员,将依照法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各乡镇、社区和有关职能部门及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积极引导广大市民移风易俗,自觉遵守《通告》规定,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共同维护城市公共环境。
五、对在禁放区域内擅自燃放烟花爆竹和在蓬安境内销售、燃放孔明灯的,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10、0817-86217712。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蓬安县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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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4 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_10169062262133571330_1:}

发表于 2017-1-24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可以

发表于 2017-1-25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规定好,利国利民保护环境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26 23:13
不要乱放引起火灾和伤人

发表于 2017-1-29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蓬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治大气污染,预防重大火灾等安全事故发生,全力打造洁净、安全、优美的蓬安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公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在划定的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县城区古建筑群范围以内:下河街、新华街、红军街、嘉陵桑梓景区。
国家法律规定禁燃区以外的场所:(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二、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引起火灾或者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不听劝阻销售、燃放孔明灯的人员,将依照法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各乡镇、社区和有关职能部门及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积极引导广大市民移风易俗,自觉遵守《通告》规定,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共同维护城市公共环境。
五、对在禁放区域内擅自燃放烟花爆竹和在蓬安境内销售、燃放孔明灯的,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10、0817-86217712。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蓬安县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3日

请问:举报电话:0817-86217712,这是南充蓬安县的电话号码,8位数,能打通吗?县政府发通告竟如此马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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