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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山东"出嫁女"无缘拆迁分房 告省政府一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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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3 07: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撤销出嫁女不能参与分房的内容,我们也能拿到征地安置房了。”山东省济宁经开区疃里镇西汤村女性村民起诉“济宁经开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公”的案件一审胜诉,两被告济宁市政府和山东省政府均败诉,法院判决撤销市政府关于“出嫁女不参与分房”的内容和省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女儿户”无缘分房申请复议无果

今年3月,济宁市政府制订了《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对疃里镇杠子刘、东汤、西汤等村房屋征收并补偿安置。安置办法显示,出嫁外村(外地)在本村未销户的出嫁女及其子女不参与分房。该案代理律师杨力说,离婚后户口迁回本村的女性,也被认定为“出嫁女”。

西汤村村民女士表示,当时政策一出来,她们就认为很不公平,“连外出打工、户口迁走的男人都能拿到补偿,户口在本村的女人却拿不到”。刘庙村村民刘女士也认为,“自己在村里平时该交的钱一分不少都交了,为什么不给分房子?方案直接就发出来了,也没有征求过村民意见。”

两个村子大概有30人受影响,有村民去市政府要说法,但未得到满意答复。女士一家向省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原来的方案。

市政府称“女儿户”不享有村民权利

2016年5月,刘庙村和西汤村共11家“女儿户”找到律师,把济宁市政府告上了法庭。其中,去省政府申请过行政复议的女士,在被告中还加上了山东省政府。


9月份,济宁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济宁市政府辩称,原告出嫁后,虽然户籍还在西汤村,但实际已经不在西汤村生产生活,不以西汤村农业生产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系空挂户,不享有村民权利,也不承担村民义务,不具有西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应参与西汤村房屋安置。济宁市政府还表示,政策是征求村委意见后,结合西汤村实际情况拟定的,方案科学合理公平。

山东省政府称,原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法院判决撤销“出嫁女不分房”内容

法院认为,原告户口一直在村里,应当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安置方案和人员认定,均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原告济宁市政府并未提供相关证据。


法院判决撤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四条第(六)款第一项关于“出嫁外村(外地)在本村未销户的出嫁女及其子女不参与分房”的内容。在女士的相关判决中,也撤销被告山东省政府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鲁政复决字(2016)17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刘庙村村民刘女士听到胜诉的消息“特别开心”,但她也担心,将来实际执行中会不会还有问题。

而张女士信心满满:虽然我只是个普通老百姓,但我相信“男女平等”不能只是口号,法院、政府都是讲法的,政策不对就应该起诉,也肯定会赢。这次的胜诉也让我更加有信心。以后,再遇到不公的时候,我会更多选择法律途径。



另,据律师杨力介绍,因不满“出嫁女不参与分房”有关规定而起诉政府的,仅他代理的案件就有11起,“除张女士同时起诉省政府及市政府外,其余10人仅起诉了济宁市政府,这些案件均已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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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3 09:06
一直强调的男女平等,为什么连省政府都说一套做一套?

发表于 2017-1-13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平常的事情了,都是这样的过来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3 13:22
没迁走户口的应该给房。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3 14:57
户口都没拿走 肯定应该分  总不可能让男方那边给塞 你户口都没拿到男方 怎么给你 肯定是户口所在地给 这个东西要明确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3 15:05
这些政府官是用个人的权力来代替法律,应以堵积罪论处。不能手软。因此,这样的官员在具,镇村,组还多。向该法院点赞,该法官才是党和人民的公仆!向他学习!致敬!!!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3 21:40
省政府经办人员,市政府经办者,这种拍脑袋式的乱作为,严重损害政府形像,理应受到严肃处理!同时为尽职尽责的法官点赞。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3 22:56
实际上有很多政策规定经不起推敲就轻率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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