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中发现疑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用油,成都市民尹前林一口气买下13桶,然后向四川省成都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管委会食药监局(以下简称“天府食药监”)投诉举报。在调查后,天府食药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今年11月,尹前林将其告上法院。近日,成都龙泉驿人民法院认为天府食药监存在行政违法行为,判决天府食药监局败诉。
龙泉驿人民法院判决书
>>市民买13桶油举报,天府食药监查后不立案
今年7月12日,在成都沃尔玛华府店内,尹前林发现一款金龙鱼食用调合油(橄榄香型)未标示特级初榨橄榄油的添加量,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他当即以1547元的总价购买了13桶该款食用油。7月26日,尹前林向天府食药监投诉举报。
此后,天府食药监进行了调查取证工作。9月29日,天府食药监给尹前林送达了《投诉举报结果告知书》。在该告知书上,天府食药监称,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并调取该公司相关进货资料后,未发现他举报的食用调和油,举报的违法事实不成立,故不予立案。同时,尹前林的退赔要求和举报奖励也无法认定。
>>天府食药监未履行职责,法院判其行政违法
拿到告知书后,尹前林认为天府食药监存在行政违法行为,11月2日,他将其告到龙泉区人民法院。11月29日,龙泉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法庭上,天府食药监辩称,在接到这起投诉举报后,自己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程序合法。同时,沃尔玛超市提供的流水单不能证实销售过这款食用油给举报人,并且,举报人提供的购物发票模糊不清,因此未予立案。
法院审理认为,天府食药监作为监管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对举报人提供的发票进行调查核实。只有在形成明显优势证据或穷尽调查手段后,才能得出“购买事实无法认定”的结论。
本案中,天府食药监既无法形成明显优势证据,又无法证明已穷尽调查手段,因此可以认定天府食药监未履行法定职责。法院依法判决天府食药监作出的《投诉举报结果告知书》存在行政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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