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语有云:人无信不立。这是每个人尤其是生意人应该坚守的最基本的道德准则。可惜的是,在物欲横流的今天,诚信同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一样正在快速的流失,不但是个人,政府信用的缺失更是饱受诟病,所以人们又提出了“政无信不威、国无信则衰”的说法。今天要说的就是由于政府不讲诚信、操纵司法导致企业损失惨重、濒临倒闭!用我公司的真实遭遇给大家一个现身说法,也希望上级领导关注! 我公司是安徽省铜陵市阿艾阿木业制造有限公司。2010年8月12日铜陵县国土局在铜陵日报上发布《铜陵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出让编号为TCF[2010]26号、TCF[2010]27号、TCF[2010]28号、TCF[2010]29号四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用地为工业用地,出让方式为净地方式供地,挂牌出让。我公司通过公开竞拍取得TCF[2010]28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28号土地)。2010年9月29日我公司与铜陵县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土地价格为88万元,国土局在2010年9月30日前将土地交付给我司,并保证土地内外场地平整,周围基础设施达到外五通(通水、排水、通电、通讯、通路)的交付条件。随后我公司于2010年10月26日如约付清土地出让款,但铜陵县国土局始终没有将28号土地交付给我公司。 直到2013年4月17日,我公司实在没有办法向铜陵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3年7月29日铜陵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铜陵县国土资源局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28号土地交付给我司,并从2010年11月1日起每日按88万元的1‰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交付土地之日为止。(双方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对违约责任有着明确的规定) 就在我公司全体员工为案件公正裁决暗自欣慰的时候,案件却发生了变化,在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下,铜陵中院立案庭庭长程国际不顾法律规定和事实依据,以“莫须有"的理由于2014年3月11月作出(2013)铜中民仲第00009号《民事裁定书》,裁决撤销铜陵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我司收到《民事裁定书》后,找到立案庭副庭长程国际,在与其发生争执的过程中程国际庭长道出这是领导安排的,他没有办法只能执行,叫我们不要怨恨他,是其直接领导副院长段文明吩咐其要求撤销的。我公司只好于2014年4月29日又向铜陵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县国土局立即交付28号土地并赔偿违约损失。令人感到无奈的是,在政府部门持续干预下,在段文明副院长亲自主持下,即便是案件证据确凿、事实清楚,铜陵中院的判决再也没有公正可言!案子审理期间,段文明副院长曾多次要求主审法官违法判案,判决双方解除出让合同,最后为了推卸责任将错误判决提交审判委员会进行决定,导致2015年8月24日铜陵中院最荒唐判决终于出炉:解除我司与铜陵县国土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铜陵县国土局返还我司土地出让款88万元、契税35200元、双倍返还定金176000元;铜陵县国土局向我司赔偿从2010年10月26日起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土地出让款88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损失。据我们了解到的消息,这最后一项还算“厚道”的赔偿利息损失的裁决是在王敏院长的过问下加上去的,王敏院长还问了仲裁裁决为什么要撤销。 据了解,铜陵中院判决解除合同的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的规定,按照中院的说法因为本案未对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进行处置,导致双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能实现从而解除合同。 中院这一说法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首先不管是报纸上刊登的出让公告还是后来双方签订的出让合同都是明明白白注明土地出让方式为净地方式供地,因此地上的原有建筑物应当由铜陵县国土局自行拆除后达到净地标准后将出让土地交付给我司;其次,出让土地上原朱村乡政府的房屋都是80年代的建筑,早已废弃不用,而且没有任何建筑手续和相关证照,不然土地怎么会被收储进行挂牌出让,其唯一的处置方式是拆除,试问这样的无任何手续违章建筑有哪家公司肯要呢?可笑的是这些没有任何证照而且按照规划应当拆除的(并且拆除责任在铜陵县国土局)废旧建筑,竟然成了铜陵中院解除合同的理由!因此我公司要求交付合同约定的出让土地和支付迟延履行金的诉讼请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审判决后我司上诉到安徽省高院,2016年7月18日在高院民四庭开庭审理。开庭结束后,主审法官廖永结问我司是否愿意调解,我们当场同意调解,此后多次联系廖永结法官询问调解进展,廖永结法官说多次和铜陵县国土局代理人联系,铜陵县国土局始终没人出来配合法院调解。2016年10月初我司打电话给廖永结法官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廖永结法官说:涉及到政府部门的案件法院比较慎重,如再无法联系到铜陵县国土局的人员进行调解,可能维持原判。这个消息对我司来说犹如晴天霹雳,中院这么荒唐的裁决高院竟然还要维持,民告官真的就这么难吗? 自2010年我公司与铜陵县国土局签订出让合同、付清土地出让金以来到今天已经六年了,我司当初参与竞拍28号土地是为了生产橱柜,当初已经和澳大利亚方面谈好,从澳大利亚引进四条橱柜生产线,并为此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按照铜陵县发改委(2010)116号文件批准的项目规划,年生产橱柜1万套,全部出口,就是按照每套橱柜100元的纯利润计算,每年的利润就是一百万元,六年来给我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保守估计也超过五百万元。我公司现在的情况已经举步维艰、濒临破产,公司法人和股东早年的雄心壮志在漫长的诉讼道路上早被消磨殆尽,只希望高院能够公正判决还我们公道,尽量弥补我们的损失。也希望广大网友和媒体能够帮我们呼吁一下,让上级领导能够关注此事尽快解决,我公司全体员工翘首期盼着这一天的到来……
铜陵市阿艾阿木业制造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12日 我公司与铜陵县国土局签订的28号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票据和地上废旧建筑图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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