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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展]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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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30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京主持召开部分中央部委负责同志座谈会,并到辽宁省召开座谈会,就制定(修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征求意见。释放了失责必问的强烈信号。

实施问责条例就是要把利剑高悬起来,告诫和警示全党,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追责。

历经数次修订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包括总则、附则两章,也只是四章二十六条,几千字的内容,通篇你接收到的信息就是——问责法治化是全面从严治党的迫切要求,势在必行。这次修订《暂行规定》,就是为了进一步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它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凡事要把自己摆进去,以眼里不揉沙子的认真劲儿,敢于较真、敢于说“不”。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公报提出的要制定(修订)党内问责条例意向,终将以精细化、系统化和法治化的面貌出现在我们面前,不管条款是怎么样精简、原则的规定,但我们都知道具体操作起来会有弹性解读的空间,问责的广度、力度和锐度必将会更强劲。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权为民所授,任何不正当用权的行为都应该被追责,这是天经地义的政治伦理。

毫无疑问,在全党、各领域把纪律、规矩高高扬起的今天,坚持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结合的党内问责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必将在党的发展历史上产生深远影响,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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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30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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