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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阵] 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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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8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部门、村(社区)依法行政政务公开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务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务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务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财政资金信息。
1.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2.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信息。
(二)公共资源配置信息。
1.土地征收、土地出让和矿业权出让信息。
2.城镇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
3.保障性住房信息。
4.政府采购信息。
5.重大建设项目信息。
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
(三)公共服务信息。
1.高校招生信息。
2.科技项目信息。
3.公立医院院务信息。
4.就业信息。
5.社会保险信息。
6.社会救助信息。
7.慈善组织信息。
(四)公共监管信息。
1.环境信息。
2.安全生产信息。
3.国有企业财务信息。
4.食品药品安全信息。
5.企业信用信息。
(五)行政权力信息。
1.行政决策信息。
2.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信息。
3.行政处罚信息。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条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务信息。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务信息,由制作该政务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务信息,由保存该政务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事关民生的重要政务活动信息在活动结束24小时内公开,规范性文件在纸质公文印发3个工作日后公开,其他政务信息按照信息产生的时间及时公开,公开时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传达贯彻、不落实上级关于政务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二)制发违背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决定和要求的文件或者作出违背上级有关规定的决策、决定的。
  (三)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
  (四)不按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务信息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六)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七)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务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务公开信息的。
  (八)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务信息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一)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有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负责政务公开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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