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生效法院判决文书义务,尽快依规作出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阆中市人民政府:
阆中市人民政府征收金维建七里大道39号房屋作出的〔2012〕1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相关条款规定,我不服于2012年8月23日作为原告诉阆中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经南部县初级人民法院和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生效的法律文书,被告在征收金维建的房屋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就有四个方面程序违法,限阆中市人民政府在60日内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阆中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义务,2015年8月我申请南部县人民法院执行期间,2016年4月6日双方就按程序选定了适格的评估机构,并与评估机构依规签字了房屋价质的评估合同书和委托书,2016年4月19日评估报告征收房屋价质860余万元双方签收已生效,阆中市人民政府就应该依规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但市人民政府仍然没有履行义务。于是,南部县人民法院就作出了法建〔2016〕3号司法建议书至今无果,严重的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以上情况说明,我们国家是法制国家,要依法行政,阆中市人民政府就应该依法行政,不依法行政,其行为应属再次违法,为了法律的尊严,阆中市人民政府就应该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文书义务,依规立即做出对金维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才能提高党政的公信力。
金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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