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现有31.83 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其中因病致贫达10万人。8 月31 日,《巴中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扶助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发布,为我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带来了福音。《办法》9 月1 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办法》有哪些内容与亮点?昨日,晚报记者进行了采访。
适合人群
聚焦重特大疾病和慢病患者
据市卫计委主任吴显明介绍,《办法》聚焦重特大疾病与慢病两类需要长期服药治疗的特殊人群,为他们提供相关扶助措施。《办法》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扶助包括三方面:
对在县域内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的建档立卡贫困患者,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全额报销,转诊到市级或市外公立医疗机构诊治的,经现行各类政策报销后的个人自负费用,由“医疗扶助基金”分别按70%、50%的标准给予扶助。
对建档立卡贫困患者给予门诊扶助。进一步扩大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在执行《巴中市医疗卫生扶贫专项方案》的基础上,增加乙型肝炎、子宫肌瘤、乳腺增生等六种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按2000 元/年人实行限额结算。增加严重多器官衰竭、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急性心肌梗塞等六种二类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治疗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报销60% ,“ 医疗扶助基金”解决30% ,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不超过10% 。对患有两种及以上一类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对应病种的限额标准分别结算。
在外务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因病需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参照执行,具体办法由各县(区)制定。
报销比例
个人支出控制在医疗总费用的10%以内
据了解,《办法》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在县域内就诊率达95% 以上,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100%,个人医疗支出控制在医疗总费用的10%以内。
吴显明介绍,《办法》取消了对合规费用的限制,“原来是按合规医疗总费用的10%来控制,比如护理费、床位费等未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畴的就无法报销,现在取消了这一限制,为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带来更大的扶助力度。”
结算流程
先诊疗后“一站式 ”即时结算
《办法》规定,在县域内实行先诊疗后结算制度,住院医疗费用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个人不缴纳住院预付款,出院时只需结清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用,其余费用由医疗机构向医疗扶助基金归集单位申报,实行资金预拨、按月结算。市内各医疗机构建立“绿色通道”,方便建档立卡贫困患者住院治疗。
吴显明介绍,根据《办法》,我市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因病住院的,凭医疗卫生计生精准扶贫对象扶助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或户口簿,即可看病就医,通过“ 一站式”即时结算免去老百姓跑路的问题,为患者提供了极大方便。
疾病病种
共37种分为一类和二类
在执行《巴中市医疗卫生扶贫专项方案》的前提下,《办法》进一步扩大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分为一类和二类,共37种。同时明确了结算标准。
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病种26 种,包括:糖尿病、高血压(Ⅱ、Ⅲ级)、癫痫、肺源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矽肺病Ⅱ期及以上、因疾病引起的瘫痪、肝硬化失代偿期、精神病、血友病、甲亢、甲减、帕金森氏病、冠心病、再生障碍贫血、重症肌无力、类风湿关节炎、慢性肾功衰、慢性心力衰竭、丙肝,乙肝、慢阻肺(copd)、地中海贫血、慢性肾炎、子宫肌瘤、乳腺增生这6 种疾病为《办法》新增的6 种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其门诊扶助标准为每年2000 元。
二类门诊特殊疾病有11种,即:恶性肿瘤(癌症)、终末期肾病(尿毒症)、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慢性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严重多器官衰竭、耐多药性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
其他问题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如何参加医保
据介绍,从办理2017 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起,对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财政部门按我市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全额代缴,所需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率达到100% 。同时积极引导建卡贫困人口参加商业健康保险。
医疗扶助所需的资金从哪里来?
以县(区)为单位,整合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残疾人康复项目、红十字基金会健康干预类公益项目、医药爱心扶贫基金、慈善会基金、财政专项预算等资金,建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扶助基金”,归集到一个部门管理,集中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医疗扶助。市级财政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 元/年人的标准给予补助,县(区)医疗扶助基金兜底。“通过整合资金解决了医疗扶助所需的资金从哪里来的问题。”吴显明说。
《办法》对控制医疗费用出台了什么硬性规定?
对住院贫困患者应当使用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检查检验项目,县(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医保目录外医疗费用,控制在当次住院总费用的5%以内,市级公立医疗机构医保目录外医疗费用,控制在当次住院总费用的10%以内,超出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哪些情况不纳入医疗扶助范围?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或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以及因自杀、自伤、自残、酗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扶助范围;未按分级诊疗要求就医的不纳入医疗扶助范围(急诊、急症除外)。
(来源 巴中晚报 记者 全威帆 王柯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