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3351|评论: 35

[民生杂谈] 身不由己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8-26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累了吗?累了。

困了吗?困了。

不能停息,

人在旅途中,身不由己。


身后走过来的路,

雨水,泪水,汗水浇灌成的泥泞,

深深烙下的脚印,

装满辛酸,无奈,期盼,怨愤,

生活还得继续,

生命不息只得无言的坚韧。


生命来到尘世,

就被编制好了一生的程序,

我的身躯就是长长的秒针,

被拧紧了的发条驱使,

在寂寞的滴答声中,

日出而作自落而息,

365个日日夜夜不敢倦怠周而复始。

不敢妄想去打破宿命,

能平平安安走进坟墓就是最好的结局。

我不想知道我是谁的奴隶,

我不想背上刁民的骂名。

奴隶主为了拥有更多的奴隶而战,

我心甘情愿作为奴隶,

我的主人却不敢承认我是他的奴隶,

他只想获得我的青春,汗水和劳作,

在给我的不足以养家活命的微薄薪酬中还要抽回几分。


地下之城与世隔绝,

没有阳光,没有自由的清风,

污浊,黑暗,沉闷要击倒我的躯体,

我呼吸纸箱中弥漫出的甲醛来维持我的灵魂不朽。

上天的怜悯,

几天就会给我送来一大卡车几十吨的琼浆玉液,

叮嘱我要记得每天将液体的两吨多数成七八千份,

分送给受苦受难的人,

不要让我的主子知晓,

要咬紧牙关一个人去做就行,

我就有福了,

病魔不会缠身。

我咬紧牙关挑战人体的极限,

几百年前的科学家就想研制永动机,

费尽心血证明根本不可能。

我是医学界的奇葩,

三百六十五天劳作不会生病,不会疲惫,不需要休养,

我已坚持了十个年头,

激动兴奋啊,

我为我的主人争光,

剥削,贪婪,心狠他天下第一。


我的主子曾经给我讲人情,法理,感恩,

法律无外乎人情,

事实自有上天见证。

我的主子还有法官大人啊,

你们把人情法理已经践踏得干干净净,

要不你们摸着自己的良心,

去看看起诉状,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和庭审记录,

去询问一下知道事情真相的人,

再去看看判决书是否有违公正。


我不懂感恩,

不会十年来任劳任怨,

我不懂感恩,

十年来不会明知被剥削过半还忍气吞声,

我不懂感恩,

我不会面对百般为难默默容忍。

我的主子有人情味,

你去看看你们懂得人情感恩的排班表,

把我当不当人,

我的主子有人情味,

去看看我的工资和工作量是不是令人寒心。


民不和官斗,

我不会不知晓,

我以我的经历提醒世人,

不要轻信公平正义会得到法院的维护,

法律公正很难有大公无私的人。

树欲静近而风不止啊,

这就是这首诗的主题。

狗吃饱了会给主人看家打猎,

你把它逼急了他会跳墙,

它无路可走时就会咬人。


其实,人要把自已当人,

其实,做人要不违天理和自己的良心,

其实,天下太多的人都活得很累是因为:

太多的人不把自己当人,

太多的人都违背天理不要良心,

难道都是,

身不由己?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16-8-26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发表于 2016-8-26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生活总是充满阳光,相信!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27 00:42
赞一个

 楼主| 发表于 2016-8-27 07:18 | 显示全部楼层
Yanganmin 发表于 2016-8-26 22:36
生活总是充满阳光,相信!

谢谢鼓励:):handshake

 楼主| 发表于 2016-8-27 07:1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8-27 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二条 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视为其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

 楼主| 发表于 2016-8-29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敢生,变牛变马吃不饱饿不死,不敢病,医保被贪污,不敢老,养保被克扣。当我的工资是1300多的时候,到手的只有六七百,高调反腐的今天,十八大后仍不收手,2015年我的工资2600多,到手1800多,居然不包括任何保险。无正当理由解聘,无赔偿金,领不到失业救济金,也不给任何解决方案,人不要脸百事所为,你能奈巴中市中心医院所何?

 楼主| 发表于 2016-8-29 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楼主| 发表于 2016-8-29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网友“353222029”反映“巴中法院,尽判冤案”贴文的回复:
一是关于将XXX列为第三人问题。因该案判决结果与XXX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故XXX虽未起诉XXX,但该案判决结果与XXX存在利害关系,为保护XXX诉权,依法通知XXX作为第三人应诉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状我明确提出希望法院追加相关公司为被告,我在起诉状中也明确提写相关公司,被告方也认为我应当向相关公司主张权利,法院为什么就视而不见选择性执法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而且巴中市中心医院是共同被告之一。

 楼主| 发表于 2016-8-30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是银山a,居然也惦记几个废纸箱,叫我这个没有任何社保的帮忙的人情何以堪!前段时间有人也眼红废纸箱,我说过,谁稀罕谁拉走。我卖废纸箱吗,两三年了,N十年前至少是在医院,干点苦力的劳动者把自己工作范围内的废品收集起来卖掉,补贴点日用,连不善待劳动者的巴中市中心医院都不以为非,你是银山a,不知道你还想不想成为金山!不过钱财是有分量的,不义之财莫贪哈!工作之余把工作中产生的废品光明正大的卖掉,我是付出了劳动的,不偷不抢,光明正大!
   我和我女人都在大输液库房上班不假,第一,我明白的告诉你,我能在里面上班,不是因为我的  青旗  ,你可以去调查,你说我在医院开电梯是亲戚的介绍倒不假,不过正因如此,开电梯的十年来我受尽刻意为难忍气吞声,就是怕给我的亲戚丢脸找麻烦,倒是医院时不时通过我的亲戚给我施压,弄得我和亲戚的关系很不好。我在大输液库房干事已经六七年了,你可以去调查,以前全是发整件到药房,2013年医院达三甲,科室用水改从库房直接发科室,我女人才调到输液库房上班的,也是这时起,才有点废品卖。不过,有件事需要你去调查清楚,医院给我了多少工资?只想获得,不想付出!我女人上班时被药水倒下砸伤,我去找医院,医院说和他无关,后来还是别人看不过,私人拿的钱给我女人检查买药,不信,你可以去问前库房管理人员。这么重的活,连劳保手套都是我们自己买,365天上班,无价无休,无相应薪酬!2013年我们曾统计过8月2日上午加上8月1日下午加上送到药房,血透室,门诊儿科和急诊输液室的用水量,8000多瓶,四五千斤!要求涨工资添加人员,医院领导说医院院长我去不去当,我深感自己没有文化太可怕,从此不敢再提工资待遇。
      不过有一点你这个同志是很讲道理的,认为我是在巴中市中心医院大输液库房上班,是在为巴中市中心医院工作。巴中市中心医院可不这么认为,美其名曰:帮忙!我从2005年就到巴中市人民医院干事,巴中市中心医院编造证据说我只是2008年1月至9月和他有劳动关系,整个证据出来名字不是我的,改了以后还不是我的,居然以此来认定解除了我的劳动关系,罢罢罢,就当有争议吧,孤证不立,法官都问了,相应劳动合同呢?没有!解除合同补偿金收据呢?先说提交法院了,法官说没有,医院就改口说,或许没有!据医院的说法,先后委托了金盾,市保安,金盾,俊杰,英达。。。。。用心良苦啊,法官都理不清了,你到是说说,除了2008年我和金盾有过11个月的保安合同外,我是电梯工,长达七八年没有和任何单位签合同,我一直不间断在巴中市中心医院同一岗位工作,你说说我和谁存在劳动关系!其实,医院不承认我是他的奴隶,未必我会死皮赖脸,只不过,克扣我的社保和赔偿金失业救济金给我啊,解聘也得依理依法不是?多谢你的提醒,我在库房上班六七年,和医院没有劳动关系,也不该有社保有节假日?只不过,做人要感恩,库房上班虽然苦点,不过,药剂这块我所接触的人对我很好,同情我关心我,我又怎么好牵连他们呢?所以我在二审中级法庭上说:说句题外话,我还有确凿的证据,我在医院库房上班六七年,不过君子爱才,取之有道,有可为有可不为,我宁愿输官司,也不会主动拿我在药库房上班说事。你要是不信,法庭有监控,你去查证!
      今早起来看见你的回复,五味俱陈,太多的话要说,时间不允许,未完待续。不过我记惦我的三轮车,我这样的人是买不起汽车的,深怕有谁不明真相,我的车车不见了,所以,再忙,我也得交代一下我的车车!我有两部三轮车放在医院不假,再次对医院能够容忍我停放三轮车表示谢意!一辆为脚踏车,有几年了,薪资微薄,工作之余做点小生意度日。一辆是在2015年春节前夕买的,花了我3000多大洋,心疼啊!我说过,我是年年365天天天上班,我的老家在凌云,大年除夕需要回家看望老母亲,大年除夕好打车么?曾经一位好心人说用自己的轿车送我,我感动啊,谢绝了,说家乡的路太烂了,怕弄坏了你的车,你也要过除夕啊!去年巴中市中心医院风云变幻,我珍惜我的劳动机会,深怕除夕夜工作没做好被人抓了把柄,丢了工作,所以,一咬牙,3000大洋啊,买了辆新车,买车日是2006年2月1日,你去算算离除夕还有几天,我的发票绝不会像巴中市中心医院的证据有任何问题,法律方面的,道德方面的,我以我的人格保证。买车前,在库房里我和库房管理人员谈到过除夕工作和买车的打算,你可以去询问前库房管理人员。
       太多的话要说,伤人心了,未完待续。

 楼主| 发表于 2016-8-30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挣了几个苦力钱,刻意为难我的人有那么几个,罢罢罢,忍气吞声,可是你不该啊,杀了给你变牛变马的苦力吃肉,贪污剥削的不耐烦了吧,好吧好吧,解聘也行,依理依法啊,或者随便找个借口啊,那么赤裸裸,旧社会老东家打发下人还笑眯眯给几个辛苦钱呢。一副与己毫不相干的样子,有句话叫着谁受益谁担责,承建方欠了农民工工资有关部门还让建筑方先行垫付呢,为你干活,和你神马关系都没有?至少出面调停下?劳动仲裁厅曾经建议调解由医院出面组织其他公司一起解决问题,医院领导完美拒绝,叫走司法途径,上法庭依理讲法啊,拿出的证据是我都不好意思拿出手,判我败诉也行啊,也拿出一个让人消气的基本像样解决方案啊,你就是与己毫不相关,牛牛牛

 楼主| 发表于 2016-8-31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银山a说把我开除了又怎样,你这话不叫威胁了,2015年就开除我一次了,你再来个开除的平方?我的数学不好,算不出开除的平方脸有多厚。我没有想过谁谁谁开除了我又怎样,我能怎样?依理依法我绝无半个不字。不依理依法我也不能怎样,已经证明了的。我现在好奇的是不知道谁来开除我,我的主人是谁,你说我有多迷茫!

 楼主| 发表于 2016-8-31 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百零三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31 22:34
兄弟加油

 楼主| 发表于 2016-9-1 07:3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9-1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楼主| 发表于 2016-9-1 07:3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二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楼主| 发表于 2016-9-1 07:3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6-9-1 07:4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条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