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诉 状
原告*** ,* ,汉族 ,****,*************,**********************************. 被告中油南充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驻地:顺庆区延安路417号
法定代表李林生,经理。
诉 讼 请 求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被违规停气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8150元。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 实 理 由
2016年7月26日上午11点多钟,被告悄悄违规锯断原告房产外墙的燃气管道,致使原告及该户型上下6家住户被停气无法煮午饭。经辖区居委会、派出所等部门出面协调,被告仍然坚持长时间不恢复供气,造成原告房屋无法正常居住生活,只得为住户退房另租它房,损失房租费、搬家费,交通费共计8150元。为挽回经济损失,维护原告依法享有的用气权利,制止被告违规随意停气的侵权行为,特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公正审判。
此致
顺庆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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