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凤鸣镇南星社区2组居民张光明,身份证号51112819640205001X,电话:18990358532,我要给大家爆料彭山区政府在“西门新商圈希望城”项目拆迁中无视法律,无视四川省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侵害我的合法权益。 彭山“西门新商圈希望城”(以下简称“希望城”)动工于2012年,我的房屋位于凤鸣镇二小路的房屋属于征收红线区域内,政府对于我的房屋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眉彭府征决[2015]2号)。由于政府在下达征收补偿决定的程序不合法,没有尊重历史事实,不公正不公平不公开,我对该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按照法律程序我诉至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经过审理,在2015年7月20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我的请求。 在收判决后,我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在2016年6月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如下: 撤销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眉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 确认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眉彭府征决[2015]2号房屋的征收补偿决定违法。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共计100元,由被上诉人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但是,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彭山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眉彭府征决[2015]2号)违法后,彭山区政府无视该判决,于2016年7月5日对于我位于凤鸣镇二小路的房屋下达《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在该份文件中曲解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第548号《行政判决书》中,未撤销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要求我家限期搬离,否则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山区政府在7月底向眉山市东坡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坡区法院在2016年8月1日组织开了听证会。在8月10日,彭山区人民法院送达了东坡区人民法院的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交由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但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已经明确判定彭山区政府对于我位于凤鸣镇二小路房屋的《征收补偿决定》违法。 试问,彭山区政府的这份征收补偿决定书已经违法了,那么违法的决定书还有法律效力吗?这不是在钻法律的字眼吗?在没有合法、有效的征收补偿决定,怎能要求我限期搬离,强制执行我的房屋,这明显是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于不顾,将政府的权利凌驾于法律之上。 在此,我请彭山区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合理合法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电话:18990322718 18990358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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