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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法律面前谁说了算?妈妈59岁生日当天竟被无故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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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 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母亲叫孙久芬,现年59岁,于200637日途经雅安市荥经县人民政府门口,碰巧原法院院长李阳军开车经过此地,他以为我母亲为了与吴其英经济纠纷一案去上访,便对她进行了询问,随后拿出手机边打边离开了现场。李阳军走后不久秦明文[现法院院长]便骑车来了,秦明文要我母亲立即离开,我母亲当时认为这侵犯了她的人生自由权,她觉得作为一名合法公民,难道连在大街上行走的权利也没有吗??所以我母亲不同意离开,秦明文便也走了。但时隔不到20分钟法院的法警易泽沦刘民振便开车来将我母亲当众打伤,并将强行带到法院内。我母亲当即表示:如果今天不给她一个公正的说法,便会继续上告。于是,法院派人作了笔录和协议,并要她在上面签字。由于我母亲当时被他们打的全身伤痕累累而且头部受到严重撞击(母亲被‘易泽沦刘民振’两个大男人一边一个架起打,当时就将年迈的她打晕了过去)所以拒绝了签字,这时许磊易泽沦周蓉便以调查被告吴其英财产为由,强行将她带到乡下,间接性的实施了软禁[从早上9点过到下午6点,我母亲一直被囚禁在车内,滴水未进
    2006398点过,我母亲又到法院找到行凶者易泽沦刘民振,要求其支付医药费,谁料却被易泽沦带到刑访接待室由他和轮流进行软禁监控。
    在第二次软禁中,我母亲再次被剥夺了所有的自由权,连最基本的生理需求:上厕所都没有得到允许!!!!!!!!!!!!
直到下午5点过,我二姐到法院找到我母亲,她同意改日在37日的协议上签字后,才脱离了他们残无人道的魔爪。但事后由于法院方提出以五千元了结我母亲与被告之间的案件,并承诺不再追究法院干警打伤她一事.我母亲不服,自然也没同意,而后又不停上访,所以其期间,我们一家不断受到他人威胁,又由于无法找到当时的现场目击证人,所以此事一直未得到解决。
  20071026号,从我母亲被打伤之日算起已有一年半之久.当时我母亲迫不得已让我大姐陪同到法院立下字据,以求能在协议的书面言语中寻找到破绽.[以下附当时"收条"内容,其内容均按法院要求填写.]
一个法院法警,有什么权利对一名寻求公正的合法公民进行殴打、拘留、关押?????
   《信访条例》第十条规定:"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既然上访和越级上访都是合法的行为,那么阻拦、"惩罚"上访、越级上访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我们这些老百姓上访受到打击、阻拦、报复,民和官到底谁才是真正的违法????!!!!!!!!!!!
    就法警打伤我母亲一事,她曾数次向上级有关部门领导反映,不但无果,反而多次受到法院方的人威逼恐吓。她一个年迈的普通老百姓的人权就可以让你们这些披着公正法律外衣的人随意侵犯和践踏吗?????
    经过多次上访接待,县委书记丘德勇和部长邵文波告知我母亲,此事已交之政法委副书记李光松解决,于是,我母亲便于20081013日再次来到县委,试图找政法委副书记李光松解决,谁知刚开口,便招来他恶语相向,并将她撵出门外,随即关上办公室的门。在上班时间将上诉的老百姓拒之门外并喝其离开。这是为何道理?难道是作为一名执法者权势的本身职责吗?所以,我母亲又上前敲门,希望他能听完她的诉说,谁知,他却打电话叫派出所的人,以无理扰乱、辱骂和踢打政法委书记办公室的门为由,强行将我母亲带走。她一名57岁的老太婆而且又刚动手术出院不足一月,哪的力气如你所说拳打脚踢的拍门)?话说:欲加之罪何患无词!你一个堂堂的政法委书记,要惩治我们这些平头老百姓还不就想捏死手中的蚂蚁般容易吗?!他让派出所的人将我母亲于下午十四点左右带到派出所,直到傍晚十八点二十分,才告诉她违法,要对她进行拘留。在我母亲被关的第三天才在狱底楼拿到那张从楼上扔下来的违法拘留通知书荥公(行)决字[2008]178号,说要拘留七天。
    我母亲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难到平白无故的被执法人员殴打致伤不该追究其过失吗?难道她的生命受到他人侵犯,不该要求得到保护吗?她一个五十多岁的老人,人权在哪里?尊严在哪里?难道任你们说打就打,说关就关,甚至说判刑就判刑吗(我们当地政府的官员一再威胁我母亲说:如果你再告,反正都关过你了,现在随时可以判你的刑)??
法律啊!公理何在?宪法赋予我们的权利何在?????
    现在很多地方官员觉得上访人员是在给他们抹黑,所以想尽一切方法,不惜一切代价的打击、报复和压制上访人员,希望上级领导及广大正义之士能帮我们这些普通老百姓讨回一个公道!!!
    由于我母亲长年在县、市、省级上访都未得到解决,所以便于20097月到北京上访。
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日夜0026分,我突然接到荥经县派出所的电话,说我母亲孙久芬因到北京上访,现已回到荥经,但要对她进行拘留、关押,让我送些衣服和被子去,但当我和家人赶到派出所时,看守所的人却说现在已经关门了,让我们第二天九点去看我母亲。三十一日早,当我赶到看守所时,看守所的人却告诉我说不能见她(我母亲为寻公理是按正规次序上访的,又没犯法,为什么连家人探视的权利也被无形的剥夺了???)。于是我马上去找派出所的人,问他们关押我母亲的理由是什么,派出所姓陈的所长答复我说:你母亲在北京天安门闹事,我们是按北京的移交拘禁对她进行关押的。  
    天安门闹事??三岁的小孩都知道北京天安门是一个很神圣和敏感的地方,如若我母亲在那里闹事,当地的执法人员怎么没直接拘禁她?还让她在北京自由出入,并且自己去车站坐车回家????(母亲在北京上访期间都有打电话给我。)谁都知道口说无凭这个道理。我当即对派出所的人说:你们说关押我母亲是按北京的移交拘禁对她进行关押的,那么你就该出示北京方给你们的拘禁函。可是派出所的人却说那是机密文件不能给我看。(我想问一问,你们所谓的拘禁函是真的不能给我看?还是根本就拿不出来!!!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拘留程序、通知】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以及第一百零八条: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二)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三)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我又问:那你们关押我母亲,拘留通知书按国家规定给我们家属吧??而且拘留好多天,我们也有权知道。但派出所的人马上回答我说:拘留通知书已经给你母亲了。至于关多少天?昨天值班的人今天休息,我们也不太清楚。
    多么荒谬的回答!!多么牵强的说辞!!
妈妈啊!!你在那暗无天日的拘留所里,有没有冷着、冻着或是受到非人的虐待、、、、、、
    被扭曲的、所谓的公正法律,你告诉我,我要怎么才能救我含冤被囚的妈妈!!!是不是要向这群  此收条便是当日法院要求我母亲签定的内容,趁其去取钱之际,跑到外面去复印了一份。法院方处处不承认将我母亲打伤,又为何几次派法院内部的人员将她带到医院医治?还处处威胁、恐吓和要求她答应不再追究被法警打伤一事??而且周先明是谁,事至今日我母亲及我们家人都没见过。他到底是代表被告吴其英呢?还是代表法院给我母亲这笔钱??为什么又是你法院院长秦明文亲笔签字同意支付呢??
黑暗的恶势力低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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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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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4 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em53]以下是引用一个人1217在2009-8-3 23:40:00的发言:
现在的当官的一个比一个坏!!谁有权势谁说了算!更本就没真理!!老百姓永远都是被欺压的

 楼主| 发表于 2009-8-4 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潘江长在2009-8-3 23:42:00的发言:

怎么这么黑暗哦,想关就关,现在的法律是不是没有用了,连最基本的理由都不给,派出所是哪个开的唆。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拘留程序、通知】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以及第一百零八条: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
 楼主| 发表于 2009-8-4 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拘留程序、通知】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以及第一百零八条: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拘留程序、通知】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以及第一百零八条: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

发表于 2009-8-4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我是风的影子在2009-8-4 8:09:00的发言: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拘留程序、通知】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以及第一百零八条: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拘留程序、通知】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以及第一百零八条: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
什么证件也没有出示都该关人嗦,荥经的社会太歪了嘛!!当官的都拿国家的钱干嘛去了
发表于 2009-8-4 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

要还一个公道

发表于 2009-8-3 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发的言杂没的呢?

发表于 2009-8-3 23:42 | 显示全部楼层
读不打火机的环境

发表于 2009-8-3 23:42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这么黑暗哦,想关就关,现在的法律是不是没有用了,连最基本的理由都不给,派出所是哪个开的唆。

 

发表于 2009-8-3 23:42 | 显示全部楼层
b

发表于 2009-8-3 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当官的一个比一个坏!!谁有权势谁说了算!更本就没真理!!老百姓永远都是被欺压的

发表于 2009-8-3 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顶顶。。。

发表于 2009-8-3 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官官相护,谁来我们这些老百姓一个公道?

发表于 2009-8-3 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面前谁说了算??

当然是权势说了算

作为一个普通的老百姓,要和权势斗,注定永远都是被打压的。

发表于 2009-8-3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到底谁才能真正为老百姓做主???
发表于 2009-8-4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木子萱在2009-8-3 22:42:00的发言:
到底谁才能真正为老百姓做主???

发表于 2009-8-4 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是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它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和统治持序,以巩固统治阶级在政治和经济上的统治。

发表于 2009-8-4 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吴其英欠你妈的钱到底还了没有嘛?

发表于 2009-8-4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诶。。。
 楼主| 发表于 2009-8-4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品性在2009-8-4 12:10:00的发言:
吴其英欠你妈的钱到底还了没有嘛?

没有啊,这张条子上的6500,法院一会说是“救助款”一会儿说是“吴其英”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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