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中共中央纪委政法委公开信
敬爱的中共中央纪委、政法委:
因受以下人为天灾之久,基层不能及时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即墨市时代技术学校、即墨市时代电器配件厂全体师生职工为了及时恢复我们全体师生职工经营多年、赖以生存的、因受灾关闭的先进企业,于2004年连续多次寄信向两部委反应情况。但不知收到没有,至今没有听到回音。为了及时让党中央知道基层司法建设的实际情况,及时监督、制止违法乱纪。让侵害者归还我们经拍卖程序竞买的合法所得工厂大楼。我们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只好上网向两部委叙述,请多加原谅!希望能传到两部委,现叙述如下:
1997年青岛即墨进出口公司粮油食品分公司到我们电子配件厂订作电子门铃出口,我厂根据制作要求,对产品进行了大量的投资开发,及时提供了产品。但该公司在出口已运作正常的情况下,突然停止取货。已取走的货也拖延不给货款。给我厂造成库压大量原材料,损失非常大,资金周转成为严重问题。出口货款拖欠将近两年不能兑现。最后诉至法院。即墨市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4日做出一审判决,判令青岛即墨进出口粮油食品用分公司支付18万给我们厂,该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维持原判。之后进于即墨市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谁知一拖就拖延三年不执行。我们厂几乎失去一切索债信心。
2002年11月4日,我们厂在即墨市法院号召施压下,为了索回三年未执行的货款。以职工集资、合伙等办法,参加了他人申请执行的债务人青岛即墨市进出口公司厂房的拍卖,取得了该厂房所有权。随后办理了厂房、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转移过户裁定书交接,即墨市法院向房产局、土地局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但是 ,两局无正当理由拒绝过户,也不给文字答复至今。 现在,即墨市房产处还以拍卖房屋已拆除为由注销了拍卖房产证。
因十年前国营厂房建在国营即墨市花生加工厂若百亩工业用地划拨土地上,两厂都归总公司领导,即房屋土地原本是一家。国营即墨花生加工厂98年改制,产权以30万出售给青岛即墨市鹤翔外贸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其产权已注销。但此划拨工业土地户口至今没过户。鹤翔公司以划拨工业土地归己所有为由,在划拨工业土地用途没改变的情况下,违反房地产法程序,在我厂两年前竞买的楼前开发商业商品豪华住宅楼。导致堵住我们厂出入,发生纠纷,引起诉讼。鹤翔公司辩称:我们厂竞买的是违法建筑,房屋所占土地归己所有,房屋产权没有变更,且我们厂只取得楼房使用权,楼房应当拆除。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与一一否认,并认定“已生效的原审法院(2001)即执字第2089号民事裁定书系具有既判力的法律文书,上诉人周锡正通过拍卖程序取得了位于鹤山路的房屋所有权,是对该房屋的合法所得。”并判令,停止为违法施工,恢复我厂道路原状,等待规划后才能施工。青岛即墨市鹤翔外贸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败诉后,不但不履行判决书,而且强霸大院不让我厂人员进入。
2004年5月青岛即墨市鹤翔外贸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串通被执行人国营青岛即墨市进出口公司、即墨市法院店集法庭王明光庭长(审判员)跨管辖区审理,在明知厂房早已拍卖并已生产使用;明知被执行人早已得到拍卖款;明知划拨工业土地用途没有变更;明知没有有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书的情况下,在没有有效证据证明我厂竞买的楼房是违法建筑的情况下,以违法建筑为由,于5月18日立案到5月20日联合炮制了收到钱再毁灭物的串通调解书。
2004年6月两协议人,以该调解书为由,不顾我们厂人员阻拦和公安、法院制止,动用暴力大肆抢劫楼内的生产设施、毁灭我们厂房大楼。为了不使不明真相平民百姓伤亡,我们选择了保持克制相信党相信我国法律。
毁坏楼期间,即墨市法院发出了中止调解书的执行裁定书,并在2004年6月22日生效。但两协议人仍然继续毁楼,仍然犯罪施工。现今18号违法建筑已建成。甚至拍卖的厂房楼基土地也建上了违法建筑,且即将建成。以上建筑,即墨市城乡建设局规划局答复属于违法建筑,应当拆除。可是违法施工仍然继续。
2004年11月22日即墨市法院以拍卖厂房是合法建筑为由做出即民再字第8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本院2004即民初字第2423号民事调解书,驳回青岛即墨市鹤翔外贸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该公司不服,于2004年12月7日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至今审判在延续审理中。我们厂应即墨市法院决定于2004年12月20日以侵权赔偿起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05青民初字第44号)在民事一庭审理,该审理因审判监督庭延期审理而中断。
现在,我厂职工身背沉重债务,有的流浪,有的精神失常,有的孩子失学……财产被抢光了……泪也哭干了……维权诉讼费也没了……
回头看看这一份又一份的判决书裁定书,我们一直不懂这土地使用权是何归属。以下是判决书摘录:
即墨市人民法院2003即民初底811号民事判决书。(即墨市法院城关法庭2003年5月6日判)
另查明,1991年10月,即墨市人民政府颁发即国有1991字第164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青岛市即墨外贸花生加工厂。……
1998年7月27日,即墨市国有资产局将青岛市即墨外贸花生加工厂(改制前为全民企业)以30万元的价格有偿转让给本案被告鹤翔公司,该公司于1998年8月14日全部交清出让金30万元,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手续及产权注销登记,土地变更手续正在办理中。…被告鹤翔公司通过转让方式,依法取得施工楼房施工的楼房土地使用权。
即墨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即民再审第8号(即墨市法院审判监督庭2004年11月22日判)
原告辨称,-----1998年8月,原即墨市外贸花生加工厂进行改制,由企业职工出资30万元一次性买断经营性资产,改制为鹤翔公司。鹤翔公司于1998年8月14日全部交清土地出让金30万元,依法取得并享有了原即墨市外贸花生加工厂国有土地使用权。
经审理查明,1998年7月27日,即墨市国有资产局将原即墨市外贸花生加工厂(改制前为全民所有制)出让,该厂改为鹤翔公司,1998年8月14日,鹤翔公司交清30万元出让金。
这30万元究竟是什么金?怎么能是没日期没有税号的收款凭证?(见来源法院证据即墨国有资产局收款凭证)这百亩土地出让的是什么用途?这土地使用权怎么还没有使用年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否可以没有限?土地出让金又怎样计算?
厂房大院国有土地使用权究竟应当谁办理?为什么至今在纠缠?房屋土地可不可以分家?是谁胆敢公然践踏我国房地产法?
敬爱的中共中央、纪委政法委。即墨市时代技术学校、即墨市时代电器配件厂全体职工强烈要求严肃法纪、监督违法,使违法者归还人民受宪法保护的财产。希望贵部委百忙之中及时监督查处。
此致
中共中央纪委、政法委
信访人 :即墨市时代技术学校、时代电器配件厂全体师生职工
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收款收据 200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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