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3673|评论: 1

[群众呼声] 公正司法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7-11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法公开聂树斌案庭长法官:都什么来头 7月8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消息称,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当天上午约谈了聂树斌母亲张焕枝及其案件代理律师李树亭,并首次公布了该案合议庭成员。


  最高法透露,该案合议庭由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担任审判长,主审法官夏道虎、虞政平、管应时和罗智勇为合议庭组成人员。这是最高法决定提审聂树斌案后首次公布合议庭人员名单。


  “深读”(ID:shenduzhongguo)注意,此次公布的合议庭成员“阵容强大”简历显示,夏道虎曾任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厅长,此后任职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8月任审委会委员;虞政平目前职务是第二巡回法庭党组成员、副庭长;管应时长期在法院刑庭工作,于2014年2月任最高法刑一庭副庭长;罗智勇原为湖南大学副教授,2007年到最高法刑四庭工作,2010年11月起任最高法审判监督庭审判长。


胡云腾表示,本案审理看起来是“小动作”,后面其实有崇高的法律和价值追求。

  “玩弄诉讼程序、干扰公正审判,这种行为不制裁还得了吗?法律的威信能树立起来吗?胡云腾表示,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对虚假诉讼罪作出明确规定。要让恶人打不赢官司,让有理的人敢于用司法维权。
胡云腾曾对媒体表达过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艰涩的术语汇聚到最后,只留下一句非常简单的话: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2014年2月19日,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厅长的夏道虎在正义网谈到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等几起冤假错案时表示,实践中,我们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纠错,对于具有冤错可能的申诉案件依法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及时通知申诉人。高度重视服刑人员的申诉,发现有疑点、有错案可能的及时审查处理。
  对冤假错案,他还表示,加强对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的办理力度,重点加强对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的监督,经审查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
  “每一起申诉案件都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切身感受。夏道虎说。
    简历显示,虞政平2009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2012年9月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2014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副庭长。
  “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的称号有着无上荣光,更有着无限使命。作为实务界的唯一代表,获此殊荣,我深感来自不易,更感激励和鞭策。我非常热爱审判事业,也十分热衷于法学研究,我始终愿意在法学理论与审判实际相结合方面不断探索。我将始终秉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信念,凭借专业水准,刚正不阿,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作出自己最大的努力。”采访结束时虞政平说。
   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此前曾表示,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既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诉讼,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为更好、更快地保护和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创造条件;也有利于最高法缓解办案压力,腾出更多精力研究制定司法解释、出台司法政策,更好地发挥司法引领社会公正的作用;此外,还有利于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减轻北京地区信访压力,更好地维护首都和谐稳定。
   针对“大法官审小案”的质疑,第二巡回法庭主审法官齐素此前回应称:“成立巡回法庭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满足老百姓的司法需求。”“巡回法庭的法官通过巡回开庭、走访现场增强审理案件的亲历性,比如,办案机关到底有没有非法取证,我们直接去监狱里提审,可以对情况的真实性直接作出判断。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楼主| 发表于 2016-7-11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决不会纵容‘老鼠仓’,相反还应对‘老鼠仓’依法予以严惩。”罗智勇说。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6-7-11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victory:

 楼主| 发表于 2016-7-11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以案说法 发表于 2016-7-11 10:37
“司法决不会纵容‘老鼠仓’,相反还应对‘老鼠仓’依法予以严惩。”罗智勇说。

司法腐败从本质上讲是所有腐败的根,因为司法腐败将最终为所有腐败以法律的名义提供保护。

 楼主| 发表于 2016-7-11 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聂案再审,以司法努力抵达正义
2016年06月09日12:27   京华时报


  只有严格依法,保障证据和司法程序,正义才可能得以实现。聂案的标杆意义,已经深深嵌入在全面提速的法治建设之路上。没有聂案的公正处置,就难言司法自救的成功。
  在距离聂树斌被执行死刑21年之后,堪称“中国司法活化石”的这宗个案终于等来了再审决定。据报道,6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向聂母张焕枝递出再审决定书时,聂母在静默片刻后泪水涌出眼眶,哽咽不已。
  此 案再审决定,2天前由最高法院做出。此前承担异地审查重任的,是山东省高级法院。事实证明,最高法院的这一指定管辖,对于推动聂树斌案重审起到了至关重要 的作用。自聂案于2005年曝出“一案两凶”之后,在长达10年时间里,河北省高级法院的核查始终没有实质性结果。当地不同部门组建的多个聂案调查组,都 没有向公众给出任何有说服力和公信力的调查结论。
  2014年12月,最高法院指令山东省高院复查聂案。一年半之后,山东省高院拿出 了复查结论:原审判决缺少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在被告人作案时间、作案工具、被害人死因等方面存在重大疑问,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原审认 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建议最高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并报请最高法院审查。
  这意味着, 河北诸多政法部门耗费10年看不到的“重大疑问”,终于经由山东省高院得以展现。以“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为启动再审的理由,颇似再审翻案的一次“路 演”。但同时,这一理由似乎也切割了此前主动交待自己才是真凶的王书金。熟悉此案的围观者或许还记得,河北省高院负责人曾对媒体放话,“如果最终确定不是 王书金做的案,就没有必要核查聂树斌案。”而2013年9月,河北省高院二审宣判,已认定王书金不是聂树斌案的真凶。
  当然,山东省高院的复查结论只是确认了聂案符合再审条件,而并未为聂树斌平冤昭雪——那是再审的工作内容。聂树斌一天未被法院宣判无罪,他就一天背负杀人、强奸的罪名。只有严格依法,保障证据和司法程序,正义才可能得以实现。
  休 尼特法官有句名言: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它只会迟到。经由媒体传播,这一论断不知给了多少冤狱苦主以申诉和守望公正的信心。近年来,平冤纠错骤然加速。内蒙 古“呼格案”、福建“念斌案”、海南“陈满案”等等,每一宗个案的背后,都浸染了受害者的血与泪,其中呼格吉勒图和聂树斌均已成为枪下亡魂,无法再听见刑 事司法进步的足音。纠错的意义,既要还冤案苦主以清白,更要给活着的人以免于司法错判的恐惧,并促使司法者严格依法适法,尽最大可能实现公正。
  错案密集纠正,被称为司法的自救之役。不管这场重树司法公信和司法尊严的“战役”在多少宗个案上取得了“胜利”,终归绕不过聂树斌案。聂案的标杆意义,已经深深嵌入在全面提速的法治建设之路上。没有聂案的公正处置,就难言司法自救的成功。
  相关报道见09、10版
  本报特约评论员王灏军
责任编辑:王彦飞

文章关键词: 冤案 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

 楼主| 发表于 2016-7-11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陈卫东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一般会采取发回重审的方式处理,而最高院提审案件往往是两种情况:原审法律适用有错误;二是案件特殊、重大、复杂并且有社会影响力。这样的案件,发回重审无助于案件的解决,也不利于树立公信力,在此情况下,最高院提审该案,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聂树斌案本身的各种属性。最高院直接提审有效地彰显了司法公信力,体现了最高院坚持公平正义的办案原则。

 楼主| 发表于 2016-7-11 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聂树斌母亲张焕枝与新京报记者对话:
      新京报:知道案件再审的消息什么心情?
  张焕枝:心里高兴,感谢大家,包括你们这些帮助过我的人,上午太忙了都顾不上接电话。
  新京报:之前想到会是这个结果了吗?
  张焕枝:想到了,这个结果跟我想的一样。
  新京报:可是律师说今天公布前大家都不知道会是这样的结果?
  张焕枝:我一直知道这个案子有问题,里面有许多疑点。
  新京报:你对今天的再审决定怎么看?
  张焕枝:法官给我宣读的决定,还给我做了讲解,我相信法律会还我儿子一个清白!
  新京报:下一步的安排和打算是怎样的?
  张焕枝:等着最高院的开庭通知,去北京!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7-11 19:15
坚持正义裁判,坚守程序公正!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7-11 19:26
       司法不公不仅仅是实体上的不公,更主要的是程序上的不公。公正司法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关键。
       尊重法律,敬畏法律!

发表于 2016-7-11 19:3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的不稳定,最根本的问题是司法腐败。

发表于 2016-7-14 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司法问题越来越少

 楼主| 发表于 2016-7-25 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南一命案轻判:市委书记打招呼 公检法全面勾兑

益阳系列司法腐败案8名被告人在郴州市北湖区法院开庭法院张贴出开庭公告。

湖南省益阳市原市委书记马勇曾干预命案致重罪轻判,2016年年初被中央政法委予以通报这起命案从审查起诉到最后判决量刑,益阳市公检法相关人员涉嫌在多个环节,为犯罪嫌疑人获得轻判进行运作,最终,主犯获刑5年,从犯被判缓刑。

随着马勇被查,该命案原判决被撤销,由湖南省高院指定郴州中院再审,检方指控的罪名已由故意伤害罪变更为故意杀人罪。该案牵出的系列司法腐败案也进入庭审程序,12名被告人被送上法庭,包括益阳市公检法9名公职人员、两名律师及命案被告人的父亲。

7月22日,该系列司法腐败案12名被告人的审理全部结束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旁听了其中9名被告人的庭审,根据检方指控,梳理出上述命案被告人获轻判的全过程:律师从警方人士获得立功线索转给主犯,主犯因此“立功”被减轻量刑;审查起诉时,命案被降低审级至益阳赫山区法院审理;公诉人对明显存有漏洞的立功证据仅进行“形式审查”;定罪量刑时,包括赫山区法院院长谢德清在内的多名审委会成员违规会见被告人家属,且在审委会上强调案外因素,引导审委会改变合议庭意见,使主犯减少基准刑70%的量刑;对此结果,赫山区检察院未依法提起抗诉。

在该系列司法腐败案庭审中,有公诉人指出,“为了开脱凶手罪责,公检法‘一条龙’服务。”澎湃新闻从庭审中得知,公诉人提出至少4人涉徇私枉法罪,情节严重,应按5-10年档从重量刑。

市委书记的“招呼”在饭局上传递

马勇被指干预的这起命案,发生在2012年11月3日。

郴州市检察院在再审时作出的指控显示,2012年11月3日23时,浙江商人胡双福及其两个儿子在其经营的夜宵店,与前来就餐的客人袁达力及其朋友发生争执,矛盾激发后,胡双福的大儿子胡勋焘用一把水果刀刺向袁达力,袁肩、背、胸、腹部中五刀后倒地。其间,袁达力在夺刀过程中,划伤了冲上来的胡勋恒(胡双福小儿子)臀部。在袁到地后,胡勋恒又捡起一块砖头对着袁腹部砸去,并朝袁膝盖附近踢了一脚。经鉴定,袁系被人用刀刺伤胸腹部致心脏破裂、肝脏破裂大出血、失血性休克引发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案发后,胡勋焘、胡勋恒分别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向被害人家属赔付共107万元。

案发后,胡双福为减轻两个儿子的刑罚,找到了时任益阳市委书记的马勇。

2016年3月29日,郴州中院开庭审理马勇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郴州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2012年至2013年间,胡双福向马勇行贿人民币10万元及价值3.3万元的金条一根。马勇应胡双福请求,向益阳市政法委、益阳市公安局相关领导就胡勋焘、胡勋恒故意伤害一案打招呼。

2016年7月20日,被告人、原益阳市赫山区法院院长谢德清在郴州市北湖区法院受审时称,2013年2月或者3月的一个晚上,他接到益阳市人大常委会夏某的电话后,参加了一场饭局,谢德清说,饭局中,政法委领导介绍了此前他并不认识的益阳市浙江商会老板胡双福,该政法委领导称,“胡总是浙江到我们益阳投资的老板,对益阳经济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胡总的儿子有个案子等一段时间可能会起诉到赫山法院,请考虑一下怎么从轻处理。”饭后,谢德清收到了胡双福送的“和天下”香烟等财物。

涉嫌行贿、帮助伪造证据两罪受审的胡双福在庭审中称,他一共向马勇及益阳市公检法系统人员送出20多万元及48条“和天下”香烟。澎湃新闻从烟草专卖店获悉,“和天下”香烟市场价约1000元/条。

禁毒大队长提供真线索,让命案被告人“立功”

除了找关系,胡双福还想到可以减刑的途径——立功。

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主任涂金华及其助理卜江波律师,因为在上述命案中帮助被告人“假立功”,也成为本系列案的被告人。胡勋焘、胡勋恒案案发后,胡双福曾聘请涂金华提供法律服务。

据涂金华的供述,2013年5月间,他到益阳市第一看守所所长傅力可办公室,遇到了胡双福。胡双福供述称,当时傅力可说:“你要搞立功啊,涂律师最善于搞这个了。”

在郴州市苏仙区法院庭审中,被告人、原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区分局副局长谭毅夫称,他在带小孩外出散步时偶遇涂金华,被涂邀请到茶室。“他说他有个当事人想搞个立功线索,说这个案子是领导打了招呼,检察院和法院也找了人,举报线索按程序从看守所转出来。”

谭毅夫说,当时他说他没有线索,涂则说“你们禁毒大队的王队长非常能干”。

谭毅夫的笔录称,他想起傅力可以前是他同事,关系比较好,傅跟他说过“涂金华是我小弟,关照下”。碍于傅的情面,他就帮了涂金华,打电话把资阳公安分局禁毒大队大队长王治国叫了出来。

王治国在庭审中称,他听从了谭毅夫的安排,给涂金华搞了个“容留吸毒”的线索。随后,涂金华把线索写在纸上,交给他的助理卜江波律师。卜会见时把线索带到看守所,让胡勋焘抄写并背下。

王治国称,胡勋焘随后向看守所民警杨超报告了线索,傅力可和杨超打招呼后,杨超办理了线索转出相关手续,这条线索又“回”到王治国手上,王据此开出胡勋焘的举报立功证明。

苏仙区检察院指控,傅力可、杨超构成滥用职权罪,谭毅夫、王治国构成徇私枉法罪。

命案被降级至区法院审理

2013年5月,胡勋焘、胡勋恒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由益阳市赫山区检察院向赫山区法院提起公诉。此前,胡双福找过赫山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周力军和副科长李欣健。公诉人称,胡勋焘、胡勋恒案在赫山区法院庭审结束后,审理该案的三名合议庭成员有两人主张主犯应判刑十年以上。

转折发生在审委会。

公诉人认为,谢德清和刘非二人已经构成徇私枉法罪。刘非当庭表示,他至今仍不认为胡勋焘、胡勋恒案量刑错误,因为他是在规定幅度内量刑。

对此,公诉人称,在法定幅度内并不代表不违背法律和事实,量刑指导意见不能简单地机械适用,应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公诉人取规定幅度最小值计算,也远不止胡勋焘、胡勋恒两人应被判处的刑期。

一被告人称“制止了更轻的量刑出现”

为了让儿子在审委会成功“轻判”,胡双福除了找谢德清,还找了赫山区法院副院长王茂华,并通过王向另外三名审委会成员行贿。

王茂华称他一开始拒绝了胡双福,但胡拿出一份赫山区法院全体审委会成员名单,“我看到谢德清、王日明、刘非的名字都划了勾,他指着几个审委会成员问我,在指到李建田、谢长明、肖洛夫时,我点了头。”

接着,胡双福掏出16条“和天下”香烟票问王茂华“够不够”,王回答“够了”。随后,王茂华将其中12条分发给李建田、谢长明、肖洛夫,并嘱咐他们发表从轻观点。胡双福至此“搞定”了过半数的审委会成员。

上述审委会召开前,胡勋焘的辩护人郭国君将辩护意见告知王茂华。随后召开的审委会,12名审委会成员参会,李建田因故缺席。

庭审显示,审委会上,主审法官姚和平及谢德清发言后,第一个发言的是审委会委员肖洛夫,他说“案件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胡勋焘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处缓刑我也无异议,胡勋恒不负刑事责任”。第二个发言的是审委会委员、副院长王茂华,他按照律师辩护意见,表示“案件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胡勋焘判处缓刑,对胡勋恒判处缓刑或免刑”。

谢德清供述,听完肖、王二人的发言后,他马上插话,提醒其他委员仔细了解案情,不要把案子定性搞错,慎重发言。因为肖洛夫是检察院出来的,王茂华当过刑庭庭长,他担心其他委员会顺其思路发言,“领导要求从轻,但也不能这样轻”。

庭审中,谢德清称,他最终让胡勋焘获刑五年,不但没有枉法,反而有功,因为他制止了更轻量刑结论的出现。

在谢德清插话后,审委会再没有人发表“过失致死”的观点。王茂华的辩护人认为,王茂华的观点最终没有被采用,不应被追诉,而王茂华发表过失致死的观点,是因为卷宗中确有两名证人称“胡勋焘是失手将袁达力刺死的”。

澎湃新闻注意到,对检察院、法院系统的5名被告人,除刘非外,公诉人均建议按徇私枉法罪情节严重、5-10年的档次量刑。但5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全部做无罪辩护。

澎湃新闻旁听涉公检法受审人员7场庭审发现,被告人几乎都不否认收受过胡双福的财物,但大部分人否认自己有枉法的结果和徇私的故意。

赫山区法院院长谢德清在庭审中反复强调自己的党组书记身份,称在审委会是以党组书记的名义介绍案外因素,落实领导的要求,并非徇私。公诉人反驳称,政法委领导个人言论不能代表党组织,因为不是正式的文件。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时,赫山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李欣健说,“我不可能因为1万元和4条‘和天下’去徇私枉法,我没有这么廉价。但是具体的原因,现在说不清。只能说我年轻没经验,没有经受住小小的诱惑,跟错了人,不该跟这股歪风。”



 楼主| 发表于 2016-7-25 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市委书记、公检法只要钱钱钱,不要脸、不要法,为什么呢?归根结底:你不要法,但法却要你······

 楼主| 发表于 2016-7-26 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综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益阳系列司法腐败案基本可以定性为:湖南省益阳市原市委书记马勇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湖南省益阳市公检法谢德清、谭毅夫、王治国、傅力可、杨超、周力军、李欣健、刘非、王茂华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楼主| 发表于 2016-7-26 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等待郴州市北湖区法院、郴州市苏仙区法院分别对上述益阳系列司法腐败案中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判决。

 楼主| 发表于 2016-7-28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2016年07月28日 17:44:42 来源: 新华社





  • [url=]打印[/url]



  • [url=]字大[/url]



  • [url=]字小[/url]




  新华社北京7月28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官、检察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有关机关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干预司法活动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直至追究责任。
  第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安排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
  第四条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
  第五条 只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将法官、检察官调离:
  (一)按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
  (二)因干部培养需要,按规定实行干部交流的;
  (三)因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的;
  (四)受到免职、降级等处分,不适合在司法办案岗位工作的;
  (五)违反法律、党纪处分条例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不适合在司法办案岗位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只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将法官、检察官免职: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调出本法院、检察院的;
  (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因健康原因超过一年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六)按规定应当退休的;
  (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九)违反法律、党纪处分条例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法官、检察官职务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只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将法官、检察官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三)因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法官、检察官法定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违反法律、党纪处分条例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公职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只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对法官、检察官作出降级、撤职处分:
  (一)违犯党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的;
  (二)违反审判、检察纪律,情节较重的;
  (三)存在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法律、党纪处分条例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应当予以降级、撤职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官、检察官,并列明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法官、检察官不服调离、免职、辞退或者降级、撤职等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复核,提出申诉、再申诉。法官、检察官不因申请复议、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而被加重处罚。
  第十条考核法官、检察官办案质量,评价工作业绩,应当客观公正、符合司法规律。对法官、检察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年度考核,不得超出其法定职责与职业伦理的要求。考核的办法和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制定,地方可以结合实际进行适当调整。不得以办案数量排名、末位淘汰、接待信访不力等方法和理由调整法官、检察官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法官、检察官非因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重大过失导致错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承担错案责任。
  第十二条案件办理及相关审批、管理、指导、监督工作实行全程留痕。法官、检察官依照司法责任制,对履行审判、检察职责中认定的事实证据、发表的意见、作出的决定负责。上级机关、单位负责人、审判委员会或者检察委员会等依职权改变法官、检察官决定的,法官、检察官对后果不承担责任,但法官、检察官故意隐瞒或者因有重大过失而致遗漏重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其他虚假情况导致该决定错误的除外。
  第十三条调查核实对法官、检察官履职的举报、控告和申诉过程中,当事法官、检察官享有知情、申辩和举证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将当事法官、检察官的陈述、申辩和举证如实记录,并对是否采纳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法官、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非经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法官、检察官因违反党纪,审判、检察纪律,治安及刑事法律,应当追究错案责任之外的其他责任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法官、检察官错案责任案件,应当进行听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相关机构应当派员向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通报当事法官、检察官违纪违法事实以及拟处理意见、依据。当事法官、检察官有权陈述、申辩。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无责、免责或者给予惩戒处分的建议。
  第十五条法官、检察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利用信息网络等方式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法官、检察官良好声誉,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有关机关对法官、检察官作出错误处理的,应当恢复被处理人的职务和名誉、消除不良影响,对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并依法追究诬告陷害者的责任。法官、检察官因接受调查暂缓晋级,经有关部门认定不应追究法律或者纪律责任的,晋级时间从暂缓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对以恐吓威胁、滋事骚扰、跟踪尾随、攻击辱骂、损毁财物及其他方式妨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人身自由和正常生活的,公安机关接警后应当快速出警、有效制止;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果断处置、从严惩处。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之前,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必要时可以将其送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邪教组织犯罪等危险性高的案件,应当对法官、检察官及其近亲属采取出庭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以及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对法官、检察官近亲属还可以采取隐匿身份的保护措施。
  办理危险性较高的其他案件,经司法人员本人申请,可以对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采取上述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司法人员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侵犯司法人员人格尊严,泄露依法不应公开的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信息的,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依法保障法官、检察官的休息权和休假权。法官、检察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在绩效考核奖金分配时予以平衡。
  第二十一条 国家落实医疗保障办法,完善抚恤优待办法,为法官、检察官的人身、财产、医疗等权益提供与其职业风险相匹配的保障。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或者直接责任者因玩忽职守、敷衍推诿、故意拖延或者滥用职权,导致依法履职的司法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重大损害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司法人员有权提出控告,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
  (二)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
  (三)违反本规定,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的;
  (四)对司法人员的依法履职保障诉求不作为的;
  (五)侵犯司法人员控告或者申诉权利的;
  (六)其他严重侵犯法官、检察官法定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是指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承担办案职责的法官、检察官和司法辅助人员。
  第二十五条 军事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军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央政法委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6年7月21日起施行。


 楼主| 发表于 2016-7-28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2016年07月28日 17:44:42 来源: 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7月28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官、检察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有关机关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干预司法活动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直至追究责任。
  第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安排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
  第四条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
 第五条 只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将法官、检察官调离:
  (一)按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
  (二)因干部培养需要,按规定实行干部交流的;
  (三)因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的;
  (四)受到免职、降级等处分,不适合在司法办案岗位工作的;
  五)违反法律、党纪处分条例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不适合在司法办案岗位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只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将法官、检察官免职: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调出本法院、检察院的;
  (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因健康原因超过一年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六)按规定应当退休的;
  (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九)违反法律、党纪处分条例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法官、检察官职务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只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将法官、检察官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三)因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法官、检察官法定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违反法律、党纪处分条例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公职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只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对法官、检察官作出降级、撤职处分
  (一)违犯党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的;
  (二)违反审判、检察纪律,情节较重的;
  (三)存在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法律、党纪处分条例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应当予以降级、撤职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官、检察官,并列明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法官、检察官不服调离、免职、辞退或者降级、撤职等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复核,提出申诉、再申诉。法官、检察官不因申请复议、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而被加重处罚。
  第十条考核法官、检察官办案质量,评价工作业绩,应当客观公正、符合司法规律。对法官、检察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年度考核,不得超出其法定职责与职业伦理的要求。考核的办法和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制定,地方可以结合实际进行适当调整。不得以办案数量排名、末位淘汰、接待信访不力等方法和理由调整法官、检察官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法官、检察官非因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重大过失导致错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承担错案责任。
  第十二条案件办理及相关审批、管理、指导、监督工作实行全程留痕。法官、检察官依照司法责任制,对履行审判、检察职责中认定的事实证据、发表的意见、作出的决定负责。上级机关、单位负责人、审判委员会或者检察委员会等依职权改变法官、检察官决定的,法官、检察官对后果不承担责任,但法官、检察官故意隐瞒或者因有重大过失而致遗漏重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其他虚假情况导致该决定错误的除外。
  第十三条调查核实对法官、检察官履职的举报、控告和申诉过程中,当事法官、检察官享有知情、申辩和举证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将当事法官、检察官的陈述、申辩和举证如实记录,并对是否采纳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法官、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非经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法官、检察官因违反党纪,审判、检察纪律,治安及刑事法律,应当追究错案责任之外的其他责任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法官、检察官错案责任案件,应当进行听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相关机构应当派员向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通报当事法官、检察官违纪违法事实以及拟处理意见、依据。当事法官、检察官有权陈述、申辩。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无责、免责或者给予惩戒处分的建议。
  第十五条法官、检察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利用信息网络等方式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法官、检察官良好声誉,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有关机关对法官、检察官作出错误处理的,应当恢复被处理人的职务和名誉、消除不良影响,对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并依法追究诬告陷害者的责任。法官、检察官因接受调查暂缓晋级,经有关部门认定不应追究法律或者纪律责任的,晋级时间从暂缓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对以恐吓威胁、滋事骚扰、跟踪尾随、攻击辱骂、损毁财物及其他方式妨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人身自由和正常生活的,公安机关接警后应当快速出警、有效制止;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果断处置、从严惩处。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之前,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必要时可以将其送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邪教组织犯罪等危险性高的案件,应当对法官、检察官及其近亲属采取出庭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以及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对法官、检察官近亲属还可以采取隐匿身份的保护措施。
  办理危险性较高的其他案件,经司法人员本人申请,可以对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采取上述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司法人员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侵犯司法人员人格尊严,泄露依法不应公开的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信息的,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依法保障法官、检察官的休息权和休假权。法官、检察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在绩效考核奖金分配时予以平衡。
  第二十一条 国家落实医疗保障办法,完善抚恤优待办法,为法官、检察官的人身、财产、医疗等权益提供与其职业风险相匹配的保障。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或者直接责任者因玩忽职守、敷衍推诿、故意拖延或者滥用职权,导致依法履职的司法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重大损害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司法人员有权提出控告,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
  (二)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
  (三)违反本规定,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的;
  (四)对司法人员的依法履职保障诉求不作为的;
  (五)侵犯司法人员控告或者申诉权利的;
  (六)其他严重侵犯法官、检察官法定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是指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承担办案职责的法官、检察官和司法辅助人员。
  第二十五条 军事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军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央政法委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6年7月21日起施行


2017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6-7-28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文 顶 :lol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7-28 23:12
中国的司法制度又前进了一步!点赞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