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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关注] 最高法首次明确救助公约及相关条款的具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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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8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中新网北京7月7日电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7日公开开庭审理“加百利”轮海难救助合同纠纷再审案,副院长贺荣大法官担任审判长,并当庭宣判。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明确救助公约及相关国内法条款的具体适用。
合议庭认为,投资公司与南海救助局明确约定,无论救助是否成功,投资公司均应支付报酬,且以救助船舶每马力小时和人工投入等作为计算报酬的标准。该案所涉救助合同并非《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的“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而属雇佣救助合同。在救助公约和海商法均允许当事人对救助报酬的确定另行约定,而又对雇佣救助合同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该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据此,投资公司应向南海救助局支付救助报酬6592913.58元及其利息。
司法界人士表示,本案对于规范全国法院正确审理同类案件、维护公平合理的海上经济秩序、倡导和鼓励海上救助,保护海上人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起到有力的指引作用。
另有专家指出,本案判决也为国际司法界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可以借鉴的案例,对于不断增强中国对国际海事规则的话语权,努力提高中国海事审判的国际地位具有积极意义。这也体现了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应有担当,有利于服务保障“一带一路”战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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