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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南充两级法院涉案法官枉法裁判的情况反映


    我司—四川南充市三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三鑫公司)及股东刘建明、吕春芳,从2009618日受让三鑫公司的全额股份以来,就一直卷入长期的诉讼旋涡,奇怪的是:我们的官司从基层法院打到高级法院逢诉必输,甚至受让股份之前三鑫公司已赢了多年的官司,也因法院院长利用手中的权力启动再审而输掉了官司,造成我公司财产受损两千余万,公司股东倾家荡产,四处喊冤无门,股东依法依规多次向中、省、市纪委、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反映情况,法律专业人士一看即懂,我们绝不乱说无根据无理由之事,也绝不以冤乱拉清白之人下水,却迟迟得不到答复和解决,只好求助麻辣论坛,帮我们伸张正义。现将系列案件情况简要介绍如下。
一、三鑫公司股东结构及股东变动情况。
2009515日之前,股东有四人:程玉华、欧秀清、陈兴文、蒲庭俊,法定代表人程玉华;2009515日-2009618日,股东有二人:杨荣华、魏继琼,法定代表人杨荣华;2009618日至今,股东有二人:刘建明、吕春芳,法定代表人刘建明。变更均完善了工商变更登记。
二、事实发生及案件情况。
   1、2007年9月6日,三鑫公司将其拥有的土地一宗转让给四川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冠宇公司,法定代表人一直是杨荣华),2009年3月16日,冠宇公司将该土地转让给刘建明、吕春芳。两次转让各方均支付了对价,均未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但土地已于2009年4月由冠宇公司交付刘建明、吕春芳占有。
    2、冠宇公司2007年9月27日向三鑫公司借款90万元,因未偿还,三鑫公司于2008年12月向顺庆法院起诉冠宇公司、唐光政、杨荣华民间借贷纠纷并申请查封三鑫公司转让给冠宇公司未办理过户的土地,顺庆法院于2008年12月3日作出(2008)顺庆民初字第272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三鑫公司的土地一宗,最终调解结案形成(2008)顺庆民初字第272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早已发生法律效力。
    3、2010年,顺庆法院受理(2010)顺庆民初字第3379案,该案以程玉华原四股东为原告,以三鑫公司、冠宇公司、唐光政、杨荣华为被告,请求确认(2008)顺庆民初字第27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利归程玉华原四股东享有。其间,顺庆法院2010129作出(2010)顺庆民初字第33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2008)顺庆民初字第272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土地予以续查封。随后,顺庆法院作出(2010)顺庆民初字第3379号民事判决,支持了程玉华四人的请求,三鑫公司不服上诉于南充中级法院,中级法院以(2012)南中法民终字第3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顺庆法院重审。顺庆法院另立案(2012)顺庆民初字第3412号,该案在审理中出现严重的程序问题,无法继续审理,裁定中止审理。2013年6月7日,该案四原告申请撤诉,顺庆法院作出(2012)顺庆民初字第341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4、顺庆法院院长邹九九利用职权作出(2013)顺庆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裁定对(2008)顺庆民初字第2722号民事调解书再审,并立案(2013)顺庆民再初字第2号。三鑫公司申请撤回起诉,顺庆法院作出(2013)顺庆民再初字第2号裁定:不准予撤诉。原告拒绝出庭,顺庆法院进而作出一个没有原告参加诉讼的(2013)顺庆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三鑫公司不服(2013)顺庆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上诉至南充中级法院,案号(2013)南中法民再终字第26号,南充中级法院作出(2013)南中法民再终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对三鑫公司所有的土地予以续查封,继而作出(2013)南中法民再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枉法裁判所涉人员及主要事实。
   1、邹九九,顺庆法院院长。主要事实:利用权力作出(2013)顺庆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2008)顺庆民初字第2722号民事调解书进行再审。
2008)顺庆民初字第2722号民事调解书是刘建明、吕春芳在受让三鑫公司股权之前客观存在的已经获胜的生效法律文书。该生效法律文书被裁定再审的背景是:程玉华等四原股东向顺庆法院申请执行该调解书,顺庆法院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执行;继而又以程玉华等四原股东为原告起诉,要求确认(2008)顺庆民初字第27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利归他们四人所有,该案的审理已铁定他们会败诉。眼看人大代表程玉华所谓的权利不能实现,顺庆法院院长利用职权在调解书生效5年之后决定对调解书再审,裁定再审的理由是:原调解书认定事实错误。依据该理由,对应去找法律依据,却始终找不到该依据,相反,我们找到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裁定再审后,经审理发现申请再审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并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而本案所涉调解书既不违反自愿原则,又不违反任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陈鲲,顺庆法院审监庭庭长。主要事实:追加欧秀清、陈兴文、蒲庭俊、程玉华为本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出(2013)顺庆民再初字第2号裁定,(2013)顺庆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关于追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民事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应为原审案件的当事人。原审案件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再审并参加再审诉讼。该规定表明再审案件不允许追加诉讼当事人。同时,须关注:除程玉华申请参加诉讼外,其余3人均未申请,也未交纳诉讼费。
关于(2013)顺庆民再初字第2号裁定:进入再审后,三鑫公司申请撤诉,顺庆法院作出(2013)顺庆民再初字第2号裁定,不准撤诉。仔细寻找该裁定的法律依据,却始终找不到。
   关于(2013)顺庆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三鑫公司作为原告拒绝出庭,顺庆法院居然作出了一个没有原告参加诉讼的(2013)顺庆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而且该判决书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也没有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却将权利直接判给了第三人,而第三人连诉讼费都没有交纳一分。
3、柯燕,时任顺庆法院法官,现调四川省高级法院。主要事实:作出(2010)顺庆民初字第3379号民事裁定:继续查封(2008)顺庆民初字第2722号民事裁定查封的土地。
这两个案件诉讼主体数量、主体地位、申请查封的当事人、案由均不同,然而作出续查封裁定毫无依据。
     4、王维登,南充市中级法院法官,审监庭庭长。主要事实:作出(2013)南中法民再终字第26号民事裁定和(2013)南中法民再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
关于(2013)南中法民再终字第26号民事裁定:其一,在该裁定书中载明,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三鑫公司要求看担保物时,二审法院又拿不出来,而是在该裁定作出后近一个月才由当事人提供。其二,三鑫公司问及该裁定的作出者审判长时,审判长说她不知道,是庭长作出的。那么,裁判文书有合议庭之外的人作出的先例吗?其三,当问及裁定作出者,该裁定是以哪个裁定为基础作出续查封的,庭长说:依据(2010)顺庆民初字第3379-2号。三鑫公司提出异议明确:(2010)顺庆民初字第3379号被发回重审,顺庆法院另立案(2012)顺庆民初字第3412号,且(2012)顺庆民初字第3412号已经裁定撤诉了,要求纠正。庭长答复:这是院长叫他这样做的。三鑫公司找到院长说理,院长又不认帐,形式上由法院纪检调查,最终也没有一个结果。
关于(2013)南中法民再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程序问题不予纠正,实体问题忽悠,对庭审查明履行了的部分也不予扣除。
    综上,案件涉及如此众多的枉法裁判,是谁有这么大的能量操控案件的走向?请关注一个关键人物:程玉华,南充市人大代表。谁是其帮凶?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院长、副院长、承办法官。这一系列涉案人员仅仅是枉法裁判群体的一个缩影,恳请侍书记在百忙中抽一点时间看看,对涉案人员加强监督,我们需要的是公道。谢谢!



                                           四川南充市三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刘建明             吕春芳
                                联系电话:138* 153288*
                                       二0六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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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7-2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公司的证书都是合法有效的,法官和院子竟然罔顾事实依据,胡作非为。

发表于 2016-7-2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
发表于 2016-7-6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性,楼主对其有异议可以申请上诉,合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发表于 2016-7-8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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