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朴素地说,代理就是自己由于不懂得或者其他的原因,需要找其他人来代理自己完成事项的行为。
显然,代理必须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而当事人自己的决定,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也无权削弱。只要是当事人自愿的,哪怕这个人法律知识薄弱,但当事人就是要坚定不移地请这个人为他代理,那任何人都必须尊重。代理不仅仅是专业知识的问题,更还涉及到人品的问题。
至于代理案件的好坏,不利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但这不是法官就此可以枉法裁判的理由。法官必须尽最大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哪怕是当事人无力请代理人,法官依然要极力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基本公平正义,这是由法官职业所决定的。如果有一方没有请代理人,法官就可以失去基本公平公正的话,那说明这个法官已失去了良心和良知,或者至少是专业知识缺乏。
从必须尊重当事人自由选择、决定代理人权利的角度上说,只要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都是可以代理案件——前提是当事人相信你、愿意请你。尽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代理的三类资格,但第二类规定的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工作人员”可以作为代理人的情形,而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可以请自己的工作人员,代理关系,其实就是一种请工作人员的关系。
目前不少法官存在着要让当事人一定要请谁或者不要请谁的做法,说白了就是一种腐败,法官无权干预当事人请代理人的权利,这种权利必须由当事人自己行使,其不利后果也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法官干预当事人的代理人,表面上可能打着为当事人好的旗号,但客观上是一种腐败和对法律的垄断,也是对当事人诉权的干预。法律是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的。保障当事人自由决定代理人的权利,就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这才是正确的。
司法改革,不能改到让百姓请代理人的权利都还要由别人决定的错误做法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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