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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播报] 大营山交警or城管真是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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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吐图有真相看到这一幕幕,路过街道立马停下蹒跚的脚步,这个川R1212不知是交警执法还是城管的车?旁边的便装是人民群众还是执法人员?一个着便装的谁知道你是不是滥竽充数的,你这种情况让我们大家如何信服呢?不止一次看见了,懒散,在一个岗位就要体现它的价值与作用,难到这样的工作态度也可以去执法?下次再招人给全县人民一个机会得了,如此工作态度如何让营山人民成服!形象也就别提了,应该提高全民综合素质了,欢迎大家吐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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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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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6-27 21:25
乱停乱放 查你没商量

发表于 2016-6-27 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到底是要表达个啥意思,违章交警处罚完全合情合理。

发表于 2016-6-28 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 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     口头警告     ,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发表于 2016-6-28 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 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6-6-28 08: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违法乱纪是另一回事,应当接受相关罚款,一个便装执法人员怎么理解?以这么诠释,都去克隆警车穿便装出去招摇撞骗,那肯定不服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6-28 08:17
楼主说的是旁边站起的那个便衣,穿白衣黑短袖的那个。,是交警还是城管。你们看清楚嘛。把楼主搞得多尴尬。

发表于 2016-6-28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貌似便衣没有执法?

发表于 2016-6-28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两张图表示什么意思?他在执法吗?执法车在哪里?

发表于 2016-6-28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喇叭007 发表于 2016-6-28 08:01
违法乱纪是另一回事,应当接受相关罚款,一个便装执法人员怎么理解?以这么诠释,都去克隆警车穿便装出去招 ...

呵呵,你说的是你吧?呵呵
发表于 2016-6-28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执个鸟。。都是些临时工。。执法资格都没有。。这次上面又说清理临时工。。营山还是这么多

发表于 2016-6-28 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国家好像出台了一个文件;不具备执法资格的聘用人员要调离执法岗位。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6-29 01:28
黑Sh
发表于 2016-6-29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左楼蝶

发表于 2016-6-30 0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零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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