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正月初七,因为家庭纠纷余某被其二哥打伤,用去医疗费共计一千多元,后经隆昌县公安局第四派出所进行调解,由其二哥赔偿余某医疗费及误费等共计1500元,并订于2016年5月8日付清,可9号去找对方,对方却说没有那么多钱,不赔偿,找派出所,派出所表示已经处理结案的就不能进行再次处理,如对方不予给付可起诉到法院,余某只好找到金鹅司法所,要求给予援助。6月2日经通知双方到场,达成协议。其二哥在调解当天一次性给余某现金1200元,余某自愿放弃其他赔偿请求,并写下收条。我所及时为来咨询人员提供帮助,切实将民生落到实处,做到了全心全意为群众谋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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