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奇怪现象,法庭上法官总是趾高气扬地要求被告人自证清白,如果不能就输了官司,而且服判息诉。 但是法官判错了,你去申诉,法官还是趾高气扬地推诿,不理会..为什么呢,法院对所判案件该不该自证清白呢?
法院判案是否公正应当能够经得起事后审查的方式加以确认:一是审判程序的规范化,审判程序越规范,留给审判人员自由选择的空间就越小,能够极大压缩审判人员的“犯错空间”。二是审判行为的全程合法性证明,审判人员应当为自己的审判行为留存好记录,自证清白。现行诉讼制度对审判行为合法性证明的要求在诉讼法中已经体现,法官应该知道自受理案件开始就对案件的每一步处置经过及结果进行真实记录。如果法官能够对所审判案件的全程合法性证明,可以经受住扎实的调查;只要有了严密的证据锁链和严谨的全程记录,每件案子的事实和执法行为最终就以可核查方式经受监督机关以及公众的考验,哪还有不放心之说。
巴中市中级法院某副院长如果能够自证清白,如果能够证明不经法庭审理直接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熊仁荣犯医疗事故罪的判决,其审判程序合法规范、审判行为全程合法,判决构成医疗事故犯罪有严密的证据锁链和严谨的全程记录,有法律依据能够证明第一次再审的审判长也可以参与第二次再审;他还会指使立案庭庭长3年不接收熊仁荣的申诉材料吗?还会求爹爹告奶奶,请省高院法官违规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忽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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