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X和我经人介绍于2011年结婚,于2012年生一子,俩人婚后感情一般。刘XX于2015年初以俩人感情不和为由起诉离婚,一审法庭不支持离婚。2016年四月刘XX又向法庭递交起诉状离婚。
现在来说说我这位前妻刘XX是个什么情况。刘XX在四川省安岳县周礼镇龙桥街道(我也同一地方人)有一块国有产权土地。在我们刚认识的时候刘XX就要求我拿十万元以后在这块地上建房才登记结婚。后来由于我钱不够只拿了六万元并登记结婚。这块地最后在2014年由开发商修建房子。房子建好后按房子面积算应该补开发商三万元左右房款。而在房子修建中我又拿了一万余元,当时在安装水管,电线,门窗等而我也和工人一起或单独干活一个多月。现在房子建好了,房产证也在办理中,我六万元婚前财产和婚后一万多也已融入建房当中。刘XX却以感情不好为由离婚。
来说说我的情况。农村穷屌丝一枚,没文化,没正式工作,是大众农民工中的一员。由于我爸有二十年且有多种疾病困扰,我的婚姻也一直不顺,所以呢家里经济条件也不怎样。但我可以对天对地,对共产党发誓我和我的家人绝对是善良的人。
这个离婚案2016年5月6日在周礼法庭由梁山梁大法官审理。刘XX聘请了周礼司法所长李长勇为代理人。我聘请了律师孟作品为代理人。我在聘请我的代理人时就把我整个情况都很详细的给他说了,当时代理人表示说房产有我一份。但在交答辩状后代理人的说法却和之前完全不一样了。(交答辩状时梁山就打好招呼了,代理人不敢得罪梁山,因为代理人在周礼代理的案子很多,得罪了梁山是什么后果大家懂的。)其实在这个时候这个离婚案就已经有结果了。大家也懂的。
再来看看在庭审中梁山是怎样强奸法律的。庭审中梁山在对双方当事人对身份进行确认后,在初步了解双方情况后,就对我说:如果法庭要判决的话,房子,婚前六万元钱和婚后一万余元以及小孩监护权都会判给刘XX,而且还要我支付抚养费五万多元。但要是我同意调解的话,梁山可以向刘XX做工作退回我三万元。(此时的梁山已经在践踏法律了。一个劲的通过威胁,恐吓,利诱来引导我调解。)和我一起到庭的有我妈还有一个长辈。我妈就一地地道道老实农民,我呢?也法律意识淡薄,也可以说也就一法盲。而我花了几千块钱找的律师也指望不上。我是不同意调解签字的,我已走出法庭大门,后来我妈又马上出来劝我说能拿三万元钱就算了,就怕真的判决下来不但钱没有而且还要出五万多抚养费。现在是关系社会,金钱社会。就算判决下来我不服去上诉,没关系的话可能也会维持原判。(在这里说一下刘XX有一亲戚在成都市政府上班,本案法官不顾事实依据如此偏袒刘XX应该与此人有关。)最后我没能坚持我的想法,在我妈的劝说下签了字按了手印。
在庭审阶段梁山不但没有听取我方代理人任何辩护意见,而且也没告知和给我任何辩护机会。本案就在梁山快刀斩乱麻下匆匆调解完毕。
事后我又咨询了几位法律人士,都说房产有我一份。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孶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仍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给一方使用,对另一方以上述方式进行补偿。––––像我这种情况房产证在办理且没有办好的情况下是不宜进行判决的。而梁山却说法庭要判决就要把房产,钱,小孩监护权都判给刘XX并且要我支付五万多抚养费。这是明显的渎职,玩忽职守。梁山以恐吓,威胁我,最后以愿意向刘XX做工作为由退回我三万元来利诱我,最后来诱导我调解,当然调解成功后是没有上诉权利的。
梁山也违反了法官法第十一章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第三十二条中第(三)徇私枉法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她人谋取利益。
做为人民父母官,国家工作人员的梁山却知法犯法滥用职权,把中国历史上“掩耳盗铃”“指鹿为马”“此地无银三百两”等等中国特色的“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的典故演绎的出神入化,发挥的淋漓尽致。估计梁山在平时应该也没少干这种事。就算轮奸了依法
治国的执政理念,嘲弄了社会良知和道德底线,戏弄民众的智商,侮辱了法律的尊严让人看了虽然愤恨不平但我们又无可奈何。
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法庭的审判是维护公民权益,也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法官有法不依,自由裁量,钱权交易,以权谋私,黑白颠倒,昏庸渎职,法律的天平就失去了平衡。结果胡乱判案。把有理的说成无理,无理的说成有理。把善良的人往绝路上逼。导致群众把对法庭对昏庸渎职的法官的怨恨爆发出来。这是法律的悲哀也是中国人民之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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