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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小学生撞人成立,老人也要担责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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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9 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小学生一方担责70%
法院认为小宇在放学途中,作为已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未能注意路况,在公用同行的道路上不慎将伍义清撞倒,小宇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判小宇一方赔偿伍义清老人47941.88元。

老人一方担责30%
法院认为伍义清虽年近八旬,但其本身仍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该时间段是其所行走路段中的小学放学时间,也应当知道未成年人活泼好动的天性,其在该时间段行走,理当注意路况及避让而未能注意,其自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南充11岁小学生小宇(化名)被一年近八旬老太起诉,老人称,小宇在放学途中将自己撞倒在地致自己受伤,但小宇却称自己并未撞人。撞还是没有撞?各有证人,说法不一。南充中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综合相关证据,认定小学生确实撞倒了老人,对于老人当初就医的病例记载老人“自述不慎摔倒”这项新证据,法院终审认为与老人被撞摔倒并无矛盾。不过,法院在划分责任时也提出,被撞的这位近八旬的老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事发时间段是其所行走路段中的小学放学时间,也应当知道未成年人活泼好动的天性,老人在该时间段行走,理当注意路况及避让而未能注意,自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为此确定老人自行承担30%的责任,最终判决小宇方赔偿老人4.7万余元。

一审焦点
同一证人的证言前后不一致咋处理?
原告的证人证言具有更大的公信力 法院依“优势证据规则” 判撞人成立


小宇是南充市潆溪镇一所小学的学生,事发时正在念五年级。事情始于2014年11月6日,当天中午,随女儿住在潆溪场镇的伍义清老人倒在路上。这位年近八旬的老人说,自己当时准备回家煮饭,迎面走来几名学生,靠近自己一侧的“学生”将自己撞倒。事后,老人认出撞自己的学生是小宇。后经送医诊断,伍义清左股骨骨折,鉴定为8级伤残。老人家属就赔偿与小宇家人多次协商未果后,将小宇及其父母告上法庭。

2015年6月,法院一审开庭,“小宇是否撞倒老人”成为各方关注焦点。提交到庭审上的证据显示,当天在场3名学生最先接受警方询问笔录时,曾称看到小宇撞倒老人,不过,这3名学生后来接受小宇的代理律师询问时,却又改口称并未亲眼看到小宇撞人。

在同一证人的证言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下,法院认为,证人证言具有主观性和易变性,所以证人证言作为证据较其他证据容易出现变化,特别是本案的证人是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的未成年人,他们对事发时情景的反应,随着时间的推移,原有的感知信息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同时基于自身记忆的遗失和表述能力的限制,而可能出现反复。事发后,第一时间固定下来的证言应该是受到上述因素影响最少的,也是最能真实反映事发情景的证言。此外,原告方提供的证人证言是在公安机关、当地基层组织和学校的共同参与下形成的,较被告方单独取得的证人证言具有更大的公信力。最终,一审法院采信了在场学生的第一次询问笔录。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同时按照“优势证据规则”,伍义清老人被小宇撞倒受伤的事实存在。法院判决小宇一方赔偿老人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3475.6元。拿到一审判决书后,小宇父母提起上诉。

二审焦点
病例自述为“不慎摔倒”为啥还判撞人成立?
律师:老人说不慎摔倒是为便于医保报销 法院认为新证据与老人被撞不矛盾


2015年年底,“小宇撞老人”一案二审在南充市中院开庭。小宇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的新证据让小宇父母一度看到希望,认为新证据足以证明儿子是无辜的。

法庭上,小宇代理律师提交了一份伍义清老人的“入院记录”复印件,在“现病史”项下记载有“患者自述于入院前约1小时,在行走途中不慎摔倒”。其代理律师表示,伍义清老人的住院费用经医保报销4987.2元,“既然老人在第一时间向医疗机构明确表示是自己行走时不慎摔倒,又何来侵权行为的事实”。

对于伍义清的入院记录中自述“不慎摔倒”一事。法庭上,老人的代理律师解释,这是当初老人入院时,为便于医保报销而作出的决定。老人的一位亲属庭审后对记者解释说,当初协调时提出过可以先进行医保报销,剩余部分医药费用再协商解决,基于这一情况才向医院称老人是“不慎摔倒”的。

日前,南充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优势证据规则”确认小宇撞倒伍义清,适用法律正确。法院终审同时查明,伍义清老人在受伤后经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报销4987.2元。至于伍义清老人病例记载其“自述不慎摔倒”这项新证据,南充市中院认为,这与老人被撞摔倒并无矛盾,且老人方表示这样做是为了报销治疗费。不过,经农村医疗报销的费用应当在先前认定的费用里予以扣除,老人实际损失为68488.4元。

判决结果
小宇一方担责70% 赔偿老人4万余元


对于老人和学生双方的责任,南充中院作出了划分,并认为:小宇在放学途中,作为已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未能注意路况,在公用同行的道路上不慎将伍义清撞倒,小宇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判决书还显示,伍义清虽年近八旬,但其本身仍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该时间段是其所行走路段中的小学放学时间,也应当知道未成年人活泼好动的天性,其在该时间段行走,理当注意路况及避让而未能注意,其自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一审法院以全部责任由小宇一方负担欠妥,宜以小宇承担70%责任,伍义清老人自行承担30%的责任。南充中院作出判决:小宇一方赔偿伍义清老人47941.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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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29 09:59
家有老是块宝,放学时都喊出去哈!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29 11:11
老*!你它妈的真不要脸!人家学生那么小的!还要人家赔钱!你个杂种是不是孤寡人?无儿女吗?拿起这个钱去买棺材是不是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29 11:12
摔一跤5万啊,以后我也去摔跤~大家离我远点啊~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29 11:15
成都和重庆曾经都是一家人,发展得好都好!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29 11:18
没几十岁也有几十斤舍!你眼睛遭狗日瞎了呀!真不要脸!这种判法的话法院也算是不公平了!这个世界上这种老狗日不要脸的太多了!法律人士还不知道吗?这种人就算是死了大不了赔点棺材钱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29 11:20
自己不看到路走!还要怪小学生?你有没有颜面再去见父老乡亲呀?????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29 11:21
以后看见老年人,一定离他们远点,千万别撞到,那怕他们倒在地上,也不要去扶,现在不要脸的太多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29 11:24
小孩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辨别是非能力,而老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辨别是非能力,且明知为放学高峰期,自身行动不便理应避让,并在报医保时已承认了为自己摔倒,故老应承担完全责任。若真的为小孩撞,也不应该骗医保,一是道德有问题,二是应追究其骗保法律责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29 11:25
不是老和小的问题,人是越老越小,而且现在的小孩成熟的更早,人老了可能连七八岁的孩子都不如,如果撞了,撞没撞倒才是问题,撞没撞伤才是问题,和老小没关系,况且双方都是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如果说这个老人还行动不便,可能还得全责吧,很多时候别人向你冲来,就连年轻人都根本就无法避让!!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29 11:34
如果是小孩撞的就应该全赔。没撞就不赔判诬陷。成了和稀泥各打50。未成年好动还成道理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29 11:37
我只是想说,今后这个小学生的心里,永远是个阴影,还要受家长的抱怨,同学的议论,哎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29 11:43
可以起诉她骗保!!!老不死的!11岁的孩子都不放过!我就日了狗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29 11:44
网友们说话不要太损了,毕竟别人也那么大年纪了,谁都不想发生这种亊情。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29 11:45
变相的碰瓷啊!80多岁了,不在家里好好享清福,你还出来折腾啥子啊!你不是找抽吗?害人害己。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29 11:53
现在我看见老人都躲得远远的,更不会去扶摔倒的老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29 12:00
俗话说四川人眼睛尖,认字只认半边。读个文章也是只看半截,都没搞懂内容是啥子,就在那个拌命 没有素质  如果有一天我把你父母哪一位撞了 我也说没有撞 他故意碰瓷的,你什么心态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29 12:01
以后好心人别去做好事了,为了不毕要的事,谁也不敢去做,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要脸的人太多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29 12:37
五度街村还好,没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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