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川人社函【2011】676号
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参公人员交流到机关公务员队伍问题的答复意见.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干部(人事)处:
最近一些地方询问参照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参公人员能否交流到机关公务员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转任机关公务员:
(一)国家政策性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二)原为机关公务员,因工作需要调入事业单位的;$
(三)参照公务员法事业单位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考试录用的。
二、按照《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调任条件的,可调任机关公务员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
三、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时,原则上应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参公人员纳入招考范围,促进人才流动。
四、严格审批:调入省直机关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调入市(州)及以下机关的,由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请问人社局管理人事的领导,南江县是如何具体执行676号文件的,676号文件规定的参照公务员交流到机关公务员的政策适用于南江县各单位吗?
如果要实现参照公务员交流到机关公务员,具体该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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