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看到了一条消息:有一位成都市见义勇为的人被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他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56万元。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这位见义勇为的人在大街上看见了两个飞车夺包的人抢走了一位女士的包后骑着摩托车逃窜,于是开着自己的车进行追赶。在追赶的过程中,摩托车由于慌不择路而撞上了桥头的拦杆,造成了一死一伤,于是这位死者的家属就把他告上了法庭,理由是:飞车夺包是错误的,但并不是死罪,因此被告应该负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
公安机关在侦查的过程中也曾认为是“故意伤害罪”,依据是法律上有“行为人在能够预见到行为可能造成的伤害而没有中止其伤害行为,任其发生并造成了伤害的结果”的条款。
此事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各界也纷纷对这位见义勇为者给予了支持和帮助,后来,在多方的干预下最后宣判:驳回上诉,无罪释放。
其实这样的案件事实是清楚的,是非也是明确的,很好作出判断。但为什么还要经过这么多的曲折,这可能就是法律上还有不尽完美之处了。某法学院副院长对此事是这样说的:“见义勇为只是一种道德上的俗定约成,在法律上并不成立”,“此事应该属于防卫过当,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现在的偷盗和抢劫是越来越猖狂了,常常可以看见偷盗和抢劫的行为被发现之后不但不认罪,还对失主和受害人进行伤害,甚至拔刀相向,而法律却不能对这种行为进行有力的制止和惩罚,致使这种行为越演越烈,严重地影响了社会治安,伤害了群众的感情。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法律的尴尬吧!
再联想到前几天在成都某小区给小偷挂牌的事,有媒体代表了“广大群众”对此进行了“口诛笔伐”(媒体主持人的原话),也把法律推向了一个更为尴尬的境地。本来在好多地方,对这样的事的处理,就存在一个认识误差,把重点放在了“教育”上,而不是“打击”上,只要没产生严重后果,大多是教育一下了事,所以被群众所垢病。而要有效地制止这类犯罪,法律就要随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因为在犯罪不断翻新的情况下,法律常常是滞后的。而老百姓的自行处置,实际是对法律不足的补充。常说“群众是真正的英雄”,只有群众真正地发动起来了,才能让小偷和其它实施犯罪的人真正成为了过街老鼠,这些犯罪行为才能得到有效的的制止。当然,群众的做法免不了有过火的地方,但这并不是群众的过错,而是法律不能有效的保护群众,群众在自己保护自己。因此,对群众的作法,只应该积极地引导,而不要过多的指责,更不要求全责备,这才是法律摆脱尴尬的最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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