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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如果任由开发商拖延时间迟迟不竣工备案,作为主管部门应否有不作为的嫌疑(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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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5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枫国际二期,2栋、4栋、5栋约定交房时间是2015年6月30日,开发商在没有备案的情况下于2015年9月30日前,通知业主强行交房,3栋约定交房时间最晚是2015年12月,同样是在不具备交房的情况下交房了。期间有人反应开发商强行交房的问题,住建局也作了回应,但是只听雷声不见雨。请问蓬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于江枫国际小区的开发商这种违规行为做了怎样的处理,蓬安房地产业种种乱象是不是你们不作为造成的呢,如果你们有所作为,是不是可以拿出晒晒呢?
怕你们记不住相关的法律法规,我特地在网上搜了两款请蓬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吃饭局的同志们学习一下、对照一下,摸着你们良心想想是否是比照法律法规去履职尽责了的,否则你们就更名为住房和吃饭局算了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以上两款条文,江枫国际小区违规行为是不是应按以两条处理呢?第一我们没有看到住建作出了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决定,二、也没有看到相关部门对这种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三、更没有看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2、3、4、5、天然气不通,2栋连水电都没通,这是不是应认定为验收不合格呢?我们同样没有看到相关部门有相关的行政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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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备注:蓬安规划与建设http://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回复见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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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7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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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15 22:15
搞活经济,共谋发展,监管及责任在脑后!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15 22:29
要向法院起诉才行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16 10:38
这样的房子水电气不通,我绝对不收房,我也不会交物管费的,我们作为消费者要齐心协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望大家一定要顶起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16 10:44
作为政府公信力也不值得信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17 01:10
申请房管局备案,见发票给钱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17 17:30
又卵得冰侵,回复起个啥作用,吃亏还是购房业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18 20:58
房子都交完了马上?验收个垂直?啥子都不齐!只晓得整老百姓!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19 00:40
那个啥吃饭局的老师,麻烦你忽悠人时还是稍微了解下情况好不好,人家说2号楼。没通水电,你就回复说正在安装,2号楼一直就有水电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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