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6年5月10日上午10时30分许,驾车行至西华街路段,突感内急难忍,老城公厕难寻,真是犯愁,忽记起西城国际商汇世纪隆超市有卫生间(外人可进,类似公共卫生间),于是将车停在超市门外的红佛路(主道旁一条小街),并留了足够的通行距离,打开双闪,迅速跑步到超市卫生间解决问题,前后不到两分钟,出来就看到一个警察正在给我的车照像,我立即上前向他说明了情况,他问了我在哪儿上的厕所,并叫我立即开走。我想这事就过了,不料,两天后,短信告知在“红佛路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扣3分,罚100元”。思前想后,对这个处罚本人持有异议,理由有三:
1、适用法律错误。本人没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的规定,应按该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罚”。而《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当时本人已在场,并立即驶离了现场,且2分钟停车行为并未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应不予处罚。交警大爷也许是依照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给我计分并处罚,按照《立法法》来讲,法律的效力大于行政法规更大于行政规章,我违反了《交法》,就应该按《交法》来处理处罚,并且交法九十三条对此违法行为有明确的处理处罚规定,为什么按《交法》处理?难道部门规章高于法律吗?
2、处罚程序错误。退一万步讲,即使我该受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程序,和《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八条“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等规定,当事警察当场应该亮明他的身份,告知我相关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当场给我制作下达处罚决定书,允许我陈述申辩,但是那个警察并未如此。要处罚我,当时我已在场,为什么不当场告知和下达处罚决定?时过境迁才偷偷发一个短信,车已开,人已走,没有摄像头,本人又没照他的像,我已经失去了当场取证对质和陈述申辩的条件和机会,这样偷偷摸摸到底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是Y警察不敢亮明身份?还是故意让我过后无证可质?
3、处罚结论错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交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等法律法规规定,本人当场已按受当事警察的警告并立即驶离,期间并未影响道路通行,也未造成什么后果,并且本人当时确有特殊情况需解决如厕情况,也向当事警察作了说明和陈述,为什么还要对我进行追加处罚?你们的法律意识和人道主义精神在哪里?
诚然,人人守法是公民的义务,本人也痛恨乱停乱放,但是你们知道这背后深层次的原因吗?车子是解决人和货物运输问题,有车的开车,没车的搭车,怎么能够免掉城区内上下车和临停问题?你们看看,全巴州城大街小巷都是禁停标志,请问我们在哪儿去上下车?开到郊外步行回来吗?我说的意思不是想在哪儿停就在哪儿停,至少你要划出一些即停即走的地方,而现在好象只有市政府和三中下面有划两个区域,其他地方根本没设置。你们不划即停即走的区域,而是满街设起禁停标志,要么是你们懒政,要么就是增加你们执法的随意性,让开车的找不到北,让你们自己天天找机会想罚就罚。还有,过去对于不影响交通的临停问题,还有人吼两声“开起走”,现在不论任何情况直接简单了事:“树个禁停牌子,拍照,贴单,3分100元”,这样简单粗暴的执法,怎不引起大家的反感,难怪都在质疑你们是在为“钱”执法。你们考虑过巴州城的实际情况与群众的需求吗?古人云“苛政猛于虎”,光强调严格执法,一律简单化、公式化、生硬化、粗暴化,而失去执法的目的和规范的前提,这样严酷的执法只能进一步加深执法者与被执法者的矛盾和对立。如果象这样想依靠简单粗暴的执法来解决巴州城的交通问题,无异于缘木求鱼,与其这样,不如巴州城全城禁行得了,一了百了。曾经有一个部门为什么在全国人民的口碑那么差呢?就是执法方式太过简单、粗暴。交警风里来雨里去,本应得到大家的尊重和爱戴,但是你们敢在全市人民特别是广大驾驶人员中做一个民意测评吗?执法也是一种服务,不要把一切都怪罪于驾驶员素质和法律意识太差,请不要高高在上漠视群众的呼声。
总之,巴州城区的临停问题是继续一禁了之?还是有更加规范的解决办法呢?不要让这成为每个巴城驾驶员的心病和噩梦。关于我的临停受处罚问题,请给小民一个说法;关于如何解决巴州城临停问题,请给巴城人民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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