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发文,要求各地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5月1日起,四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将由20%阶段性降低至19%。
●焦点释疑
>>算账:一年将为企业减负20多亿
业内人士算了一笔账:仅养老保险费率下降1个百分点,一年就将为我省企业减负20多亿元。
>>人社厅:不影响个人养老金待遇
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相关负责人说,2015年末,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约2000亿元,降低费率不会影响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
由于这次费率降低只影响统筹基金的收入,不涉及缴纳年限、缴费基数等,因此参保人个人权益也不受影响
●企业减负组合拳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也将调整?
人社部、财政部发文明确:从今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确定。
省人社厅相关人士表示,对此失业保险费率,我省正在研究下调方案。目前,先按过去的费率收,多缴纳的部分可在后期抵缴。
而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要等国家统一部署”。
★以案说法★
五一劳动节将至,成都中院通报多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件: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继续用工不续签合同,须赔2倍工资;即使劳动者不要求买社保,单位也得买社保,否则单位要赔经济补偿金……
●期满后不续签合同,赔2倍工资
2012年8月,李某到某公司上班,签订合同至2013年8月19日。合同期满后,双方没续签合同,但李某仍在该公司工作。2014年5月14日,双方发生纠纷,李某就没来上班。后来李某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该公司支付李某2013年9月19日至2014年5月14日的二倍工资差额1.8万余元。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在该公司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仍应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原合同期满后,与李某续签劳动合同是该公司的法定义务。
>>法院判决:该公司向李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8万余元。
●劳动者承诺不要社保,单位仍应买
2014年5月,张某到成都新津一家钢结构公司工作,双方签了劳动合同。同年年底,张某以公司没给自己买社保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向法院诉求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该公司称未缴社保的原因是张某不愿购买,且多次通知张某均不配合缴纳,但该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是张某主动放弃的。最终判决该公司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
释疑: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因劳动者未提出购买或不配合用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而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拖了2个月发工资,单位被判赔补偿金
2001年,肖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应按法定货币形式于每月20日前支付肖某工资,并不克扣或拖欠。2014年4月后,该公司拖了两个月才发工资。后来,肖某以该公司长期未足额按时发放工资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虽然该公司认为其延迟发放工资取得了肖某的同意,但该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撑其观点。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肖某经济补偿金。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现实生活中,部分用人单位无故拖延发放工资,但按照规定,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给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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