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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多多556

[群众呼声] 伸冤,状告区公安局和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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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9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国庆手持的尖刀深深扎进了原告右臂

发表于 2016-4-23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前几天一个快递员剐蹭了一辆车,被司机扇了几耳光就拘留了10天。而这个司机被乘客酒后闹事刺伤深约8cm,长约4cm。而歹徒却仅被拘留5天,是为什么?

发表于 2016-4-23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受害人认为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府南派出所民警在处理过程中存在违反程序、严重失职和处罚太轻、涉嫌包庇、纵容违法的过错,因此将公安局和区政府告上法庭。

发表于 2016-4-23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出租车司机龙恩福(原告)在工作途中被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违法分子全国庆用刀扎伤(深度达到8cm),送医院抢救后住院治疗。违法分子全国庆犯罪后逃逸长达123天才归案,期间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府南派出所民警说调解两次,可结果是违法分子反而至今没有支付和赔偿受害人一分钱的医疗费用。违法分子全国庆却只受到了最轻的治安处罚。

发表于 2016-4-23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2015年8月14 日凌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违法分子全国庆( 男  汉族 1979年8月11日生、户籍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北路76号3栋2单元10楼4号;身份证号:510802197908115616 )酒后乘座原告龙恩福驾驶的出租车,并将呕吐物吐在了座椅上,车行驶到金沙岁月小区大门时违法犯罪嫌疑人全国庆与原告出租车司机龙恩福发生口角,口角中违法犯罪嫌疑人全国庆突然抽出管制刀具朝原告头部砍去,原告见状头部迅速躲开,全国庆手持的尖刀深深扎进了原告右臂,原告右臂顿时鲜血直流,右上身及右腿部被大片鲜血染红,出租车上也到处滴的是鲜血。原告龙恩福强忍着剧烈的疼痛向110报警后左手紧紧捂着伤口。违法犯罪嫌疑人全国庆扎伤原告后迅速逃逸。大约凌晨1点钟左右110和“120”救护车先后来到了现场,由于原告伤势过重经“120”简单包扎后 立即送到成都金沙医院,医生和护士见状急忙将原告抬上推车进行检查,推车上也沾满了鲜血。在医院原告已经因流血过多疼痛头脑眩晕。医护人员将原告推进了抢救室进行抢救(见原告龙恩福在医院的伤情照片)、(成都市电视台全接触报道)。

发表于 2016-4-23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凌晨约两点钟左右,原告的三位司机同事、原告老婆及原告的挑担夫妇、女儿等先后都来到了医院
经医院救治诊断:原告龙恩富右上臂刀刺伤伴血管、神经、肌腱损伤。经专科检查:右上臂三角肌处前内侧伤口长约4CM,内深约8CM。
原告从2015年8月14日住进成都金沙医院治疗到8月25日出院共计11天。

发表于 2016-4-23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离原告被刺伤123天后的2015年12月16日,被告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分局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决定对全国庆处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500元。

发表于 2016-4-23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因原告对被告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被告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被告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当日予以受理。2016年3月17日被告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在87天后下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原告的复议请求。

发表于 2016-4-23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告认为以上两被告的行政决定内容对事实认定不清,且程序违法,适用和理解法律不当,没有认真调查了解并侦查收集证据,没有完全履行职责并涉嫌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嫌疑人全国庆,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全国庆处罚偏轻,不足以惩戒犯罪,或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和危害社会安全的问题。现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如下:

发表于 2016-4-23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认定事实不清、敷衍草率、不负责任

发表于 2016-4-23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1、被告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决定书第三页倒数第七行中查明,申请人(原告)2015年8月14日0时许向被申请人(被告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分局)报案。其实际情况是申请人(原告)向“110”报的案,申请人(原告)当天一直不知道是哪个部门到达的现场。

发表于 2016-4-23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2、2015年8月15日被申请人(被告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分局)认为该案‘属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可至今申请人(原告)也没有见到和听到过被申请人(被告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分局)对这个案件的单方面认为。而且这个单方面的“认为”是在申请人(原告)住院治疗的第二天很快就被申请人(被告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分局)“认为”了。在申请人(原告)还没有做出伤情鉴定结果之前被申请人(被告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分局)就单方面草率提前做出自己的“认为”,被告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不做调查也单方面采信了这个“认为”,不仅违反了法定程序,还剥夺了申请人(原告)的合法权益(知情权)。

发表于 2016-4-23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3、2015年8月27日被申请人(被告)出具《活体损伤检验临时性意见》(编号:20150827),认定申请人(原告)目前构成轻伤、、、、、、;可是申请人(原告)至今也没有接到过被申请人(被告)的书面《活体损伤检验临时性意见》。被告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不做调查也不问原告收到过书面《活体损伤检验临时性意见》没有,不仅违反了法定程序,也剥夺了申请人(原告)的合法权益(知情权)。
  被告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都是在单方面了解和偏听被告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分局一面之词而作出的所谓的“查明”。

发表于 2016-4-23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二、程序违法、没有履行职责

发表于 2016-4-23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1、2015年8月14日0时许,违法犯罪嫌疑人全国庆乘车酗酒闹事又行凶刺杀原告,违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已经对原告造成了严重伤害,其行为及其严重,性质非常恶劣。被告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府南派出所无任何民警在现场与被害人原告了解情况,也没有履行职责及时采取措施捉拿违法犯罪嫌疑人全国庆归案,任其逍遥法外长达123天。

发表于 2016-4-23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2、违法犯罪嫌疑人全国庆乘车酗酒闹事又持刀行凶刺杀原告,被告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府南派出所却没有追查持刀杀人的行凶工具,至今下落不明。被告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不仅回避,更没有对这一重要的杀人证据提出异议。两被告均属于严重的失职行为。

发表于 2016-4-23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3、原告送到医院抢救治疗后,被告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府南派出所并没有一人第一时间跟随原告和赶到医院并留守医院向原告了解询问当时的被害详情。直到下午6点多,被告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府南派出所警官邹明焕才在原告三位亲属到派出所得催促之下姗姗来到医院向原告进行了笔录。

发表于 2016-4-23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三、适用和理解法律不当
1、出租车是城市一种特殊的交通运输工具,而且正在城市中心行人聚集区域运行,由于违法犯罪嫌疑人全国庆不是用肢体(手、腿等)对受害人进行的伤害,而是利用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对受害人进行的人身伤害,行凶刺伤受害人已经涉嫌运用危险方式妨碍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发表于 2016-4-23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2、违法犯罪嫌疑人全国庆当时的犯罪情形特别是持刀行凶杀人,如果不是原告头部向偏躲避,差几公分就被犯罪嫌疑人全国庆持刀扎进头部,后果不敢设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全国庆应当属于情节较重的“扰乱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犯罪嫌疑人全国庆也应当属于情节较重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依法应当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和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发表于 2016-4-23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两被告却拭违法犯罪嫌疑人全国庆严重的犯罪情形而不顾,给与并认定了最轻的象征性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可被告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以上的行为如何体现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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