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龙吟锦城业委会解散以来,小区业委会处于真空缺失状态,小区里面的公共收入由不是业主的几位老年人收取,名正言不顺而且言不顺,我们业主多次督促社区居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自己的业委会,社区也按照流程组织业主报名参选业委会,总共有8名小区业主报名竞选业委会,也正常公示了竞选业主的个人信息,社区于2016年2月中旬第一次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由于大会人数不够该次大会就散会了。又于4月9号晚召开第二次业主大会,但是就这次业主大会,业主到场也不过区区三四十人(本小区大约370户按照《物权法》选举业委会需要一半以上业主投票)在人数不够的情况下,社区书记文帮礼居然推翻以前报名参选业委会的业主名单,说成立龙吟锦城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人员由每个单元自己选出一名或是两名业主代表,然后就离开了,接下来大会由不是业主的老头老肖主持,他们几个非业主的人就私自开始自封单元代表,然后居然还成立了个由三人组成的“纪律监督委员会”其中三人都还不是业主。这次由社区组织的业主大会简直就是一场闹剧,单元代表自封,纪律监督委员会又是什么组织?社区指导成立业委会十分不规范,按照正常流程选举业委会需要社区指导监督和协助,正规流程按照物权法应该是以下:1由社区组织业主报名竞选,2社区核实业主个人信息,3社区在小区公布公示竞选人员的个人信息,4公布约定时间召开全体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成员,5选举成功以后街道办\房管局备案。但是我们小区卡在了第四步上,召开大会到会人数远远不够,就该由社区人员上门投送和回收选票才对,结果社区书记严重失职任由几个非业主的老头上演不具备法律效应的自封委员的闹剧!首先我们说到业主委员会,我们不得不提的就是,我们关于业主委员会最高级别的法律规定,就是《物权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那么业主可以选举自己的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选举出自己的业主委员会,那么这个时候,法律规定是非常明确的,没有任何的政府前置审批程序,也就是说,我们的业主一旦选举自己的业主大会,选举完毕,程序合法,那么它自然就成立生效。那么在这个时候,国家法律又规定了一点,由于我们业主在选举过程中,有诸多困难,知识储备的不足,法律规定了解的不足,甚至是场地人员的不足,我们政府部门应当在这中间,给予必要地协助和监督,但是,仅仅是协助和监督,这样的服务职能。所以我们在任何时候,业主大会的选举,都应该依据最高效力的《物权法》来实施。如果说我们的任何部门规章,或者地方性规章,和我们的《物权法》有抵触的话,我个人认为应当以物权法为准。 成立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们自己的事,首先需要业主们要积极配合,其次,既然国家有明确的政策,基层街道办就不能有意推诿、不作为,只有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不再难,业主们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维护,小区才能变得和谐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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