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平昌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将正式实施阶梯水价制度。居民用户按月用水量分为三挡,水价逐档递增。
平昌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用户第一阶梯用水量为1-15吨/户,水价为2.52元;第二阶梯用水量为16-25吨/户,水价3.82元;第三阶梯用水量为26吨以上/户,水价为7.72元。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用水价格为2.91元。按照平昌县计量缴费现状,继续实行按月计量计算。实行阶梯水价后,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将实行分级累进加价收费制度,水费计算公式为:阶梯式计量应缴水费=第一级水价×第一级用水量+第二级水价×第二级用水量+第三级水价×第三级用水量。如以月用水量26吨为例计算方式为:应缴水费=15×2.52元+10×3.82元+1×7.72元=83.72元。
此次水价调整及实行阶梯水价只涉及城区居民生活用水类别,不涉及非居民用水(商业用水、工业用水、行政用水、特种用水)类别。“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确定,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一户;无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水表为单位。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的非居民用户含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机构、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等非居民用户。使用智能表的用户从2016年4月1日起执行,已经结算的用户不再追缴;使用机械表的用户从2016年5月抄见水量起执行。
为保证低收入家庭不因水价调整影响生活,对纳入城区低保范围的用水户实行优惠价格。第一、二、三阶梯用水量同上述“一户一表”一致,用水价格分别为2.22元,3.37元,6.82元。(来源:巴中传媒 张颖)
2015年起成都中心城区供水价格联动调整表公布 成都市发改委发布关于中心城区城市供水价格联动调整的通知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非水力发电类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同步上调终端水价0.02元/立方米,2015年12月1日起同步再上调终端水价0.02元/立方米。具体调整情况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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