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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1.3亿有证房产被强拆,徐州两级法院为何认定丧失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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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府撤销了违法行为  呼吁江苏高院还个公道

1.3亿有证房产被强拆,徐州两级法院为何认定丧失诉权

实名控诉发帖:闫京港  电话:13905207675  身份证:320381196910016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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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沂市政府在推行强征强拆的进程中,拆除了8000平方米尚未销售的房产,为了不赔偿高达1.3亿元的实际损失,以9年前国土局发放的土地证审查的资料不全为由,以2008年的法规来撤销2006年的颁发的土地证,从而企图达到实施强拆达到不依法给予补偿的目的。

8000多平方米有证和价值超过1.3亿元的房产被强拆,我将新沂市政府告上了徐州市两级法院,法院却认定我丧失了诉权,继续站在保护政府非法利益的立场上当了违法行为的保护伞。


8000米建筑全部建立在手续合法齐全的基础上



2002年12月,上海鑫昌地产开发经营总公司和新沂市国土局签订了土地开发合同,国土局为面积超过4000平方米的土地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有和政府签订的开发协议,按照国土局的要求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海公司投资1000余万元,建成并封顶两幢8068.69平方米商住楼。

楼房开发出具规模,新沂市房产局审查了一切开发文件,颁发的新(房)售许字(2003)第003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05年8月25日,上海公司将上述项目的土地及在建房屋全部转让给了我公司。

2006年12月30日,我们根据国土部门关于土地权证发送的所有要求报送资料,在严格审查的前提下,新沂市政府为我公司核发了“新国用(2006)第0118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有了土地证,也有了准许销售商品房的许可证,我们继续投资完善后续工程,为早日销售这8000平方米的商住楼做好了一切铺垫。

有土地使用权的房产开发还有什么问题吗?

2006年颁证,一直到了2015年,新沂市政府都没有提出我们的土地证有任何问题,当新沂市政府在当时的新沂市委书记陈德荣的授意下,要霸占我们的给其亲自引进的江苏汉信地产开发时,颠倒黑白的一幕拉开了。



已经生效9的土地证被政府宣布无效撤销



2010年4月27日,新沂市人民政府突然发布《通告》,打着城市建设改造需要收回注销颁发给我十年之久的土地证,决定按照拆迁安置政策予以补偿。

新沂市政府依照(2010)42号通告为“合法行政”为“蓝本”,以其下属的“新沂城投公司”名义,将涵盖我公司的土地一并纳入城市建设用地储备中心,假借以“公共利益”、“旧城区改造需要”为名,“勾兑特定关系人”——江苏汉信地产发展有公司。

在没有严格实行土地招、拍、挂程序下,于2010年9月7日以合作开发为名,协议将该土地非法转让给江苏汉信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2010年4月,新沂市政府发布42号收回土地使用权通告后,当年9月7日协议将土地转让给第三人江苏汉信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并于2012年5月给第三人颁发(2012)新国用0118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形成一地两证,一物两权的严重后果。

2015年6月3日,我公司据此向徐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此时的新沂市政府才向我公司下在拟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告之书”和关于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决定书,实属本末倒置,程序违法。

9年后撤销土地证又不依法给予补偿,新沂市政府是如何辩解的呢?

新沂市政府在提交给徐州市政府的的行政复议书定格如下:撤销1181号国有土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徐州华为置业公司提交的材料不实:上海鑫昌房地产开发经营总公司在2005年8月31日出具的资产转移说明和介绍信等属于无效材料;徐州华为置业公司申请办理土地权属证书缺少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有关资料提交不全。”

为了更好证明新沂市政府对撤销土地证导致8000平方米的住房被强拆不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新沂市政府还拿出2008年颁布的《土地登记办法》的第九条来予以佐证。

已经生效了9年的土地证是从国土部门办理的,办理土地证所需的材料的审查权在国土局,而不是徐州华为置业公司,9年的新沂市政府认定办理土地证的资料不实,责任是在新沂市政府还是徐州华为置业公司呢?

新沂市政府拿2008年颁布的《土地登记办法》来界定徐州华为置业公司的所提交的材料不全,2008年的法规来约定2006年颁发的土地证是否合法,这是新沂市政府的无知还是体现政府的 野蛮和无赖?法不溯及既往的道理新沂市政府是不懂还是装不懂?



物权被侵占,徐州两级法院却认定我丧失了诉权



2013年8月31日,我以新沂市政府擅自决定并侵占原告土地及房产的行为违法,向徐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徐州市中级法院指定沛县人民法院审理。

徐州两级法院均以我的诉讼是债权关系,超过了为期两年的时间,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

我们按照政府协议和颁发的土地证进行开发,已经开发出了8000平方米的商住楼,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是物权还是债权呢?

我们认为,虽然可能徐州两级法院认为我的诉请是对新沂市政府《新政土通字(2010)42号公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但是,新沂市政府的公告行为和政府为汉信地产发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相互交叉相互关联,具有密切联系,并且政府和第汉信地产的侵权行为一直持续至今,属于法律上的连续、延续、继续行为。

本案涉及的是物权,而非单纯的债权。法学原理认为:“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仅有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同时还必须适用中止、中断、延长”。因此,本案既然属于涉及物权请求权,而非债权请求权(假设有债权请求权,也适用时效中断的情形),所以本案原告提出的诉讼一案,并没有超出起诉期限(这是新行政诉讼法的理念)。

新沂市政府以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为名,将新建楼房的土地再次违法强行征收转卖,从中渔利,滥用职权无偿侵占原告的土地及房产,将我公司的土地倒卖给江苏汉信地产,因此,第三人取得土地程序和实体均不合法,其土地使用权证书依法必须予以注销。

我于2015年6月3日提起行政诉讼后,新沂市政府为了搜集证据,掩盖其违法的事实真相,利用公权、职权指令“新沂市国土局”于2015年6月10日拟撤销我所持有的“新国用(2006)第118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违法送达《听证通知书》 ,其行政行为严重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67条之规定,实属继续、连续、延续违法行为。

8000多平方米的房产被政府强行拆除6天才变为废墟,8000平方米的房产价值1.3亿元的官司从物权变为债权丧失了诉讼时效,法院为政府的非法行为保驾护航,这叫我们到什么地方讨还公道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九年前人民政府给我们颁发的新国用(2006)第0118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2013年7月政府强制拆迁8000多平方米楼房时候依然合法存在。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强制拆迁的行为可以荡平建筑物,但是受《物权法》保护的土地证难以抹去。

难道不动产的物权不随着新沂市政府的强制拆迁而灭失?



政府撤销违法行为,高院立案审查审理这起侵权案


在违法行政面前,我有理走遍天下,现在,新沂市政府为了应对我提出的行政复议,知道行政复议必败,无奈在20161月下发通知,宣布2015年撤销我土地证的行为无效,撤销2015年的违法决定。
  也就是说,生效长达10年的土地证依然有效,而汉信地产在我土地上开发的房产属于无证开发。
  因为政府的违法行为导致的违法撤销土地证,我损失了超过亿元得不到任何补偿。
  如今,汉信地产在我拥有合法土地证的土地上无证开发,由此带来的巨额损失谁来埋单呢?

我不服徐州市中级法院的判决,我向江苏高级法院提起申诉,此案已经被受理,新的审理调查已经开始,我呼吁江苏高级法院在新的司法改革实践中顶住一切压力,秉公处理,还我们一个公道。
  官商勾结是导致这一惨痛局面的始作俑者,无证开发的汉信地产的房产谁敢购买,因为这一切都是建立在违法的基础上。新官不理旧事,和原来的新沂市委书记勾结的汉信地产也许要和我一起走在喊冤的道路上,正义必胜,我们对新沂市政府如何依法收拾残局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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