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法委:
控告人吉林省浩发商贸有限公司因孙宝民(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已被判刑)赵永红等人设计假承包建设工程案件,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充当了假原告,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决并枉法执行等事项而提出控告人。控告人请求领导对此引起高度的重视,同时对官员腐败及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给予立案查处并严肃处理。
一、故意设计假案的基本事实:
1、孙宝民(已被判刑)伙同赵永红,张万仁等人设计假案:
2004年期间,控告人吉林省浩发商贸有限公司与长春蔬菜中心批发市场集团有限公司达成了《合作协议》,蔬菜公司负责前期规划及相关配套事宜,控告人负责开发建设。因该工程属于“菜篮子”工程,故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该工程由控告人的法人代表赵浩然组织施工,赵浩然找到了赵永红等四家清包工程队伍,由控告人组织材料施工并支付了人工费。此间吉林省浩发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没有投资的内部股东张万仁以个人行为向孙宝民借款300余万元(后知系虚假借贷),张万仁设计由赵浩然担保。赵浩然担保后孙宝民以讨债为由多次持刀威胁赵浩然并私自霸占了蔬菜公司的商场。孙宝民与张万仁、赵永红等人聘请律师为其策划,让赵永红虚构挂靠到长春建设股份公司,在蔬菜公司不具备招投标的情况下,虚假制造了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手续”,而后拼凑了所谓的由长春建设股份公司承包该工程的虚假证据(实际为控告人的施工证据材料),利用所谓的合法形式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
2、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的法官帮助赵永红等人制造假案:
(1)蔬菜公司与控告人所建的工程项目没有取得合法的审批手续,故不能申请招标,赵永红等人为了达到占有控告人财产的目的,利用欺骗的手段制造了虚假的招投标手续并作为证据使用;
(2)控告人包括蔬菜公司没有与长春建设股份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双方属于无利害关系人,即长春建设股份公司无诉讼地位;
(3)蔬菜市场为了建设工程所准备的图纸等都被赵永红等人拿去当证据使用;
(4)在没有书证的情况下,法院偏听偏信不实证人的说词。由此可见,法官是在明知其案件属于设计成假案的情况下,公然枉法裁判。
二、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然枉法判决:
长春建设股份公司诉长春蔬菜中心批发市场集团公司、第三人吉林省浩发商贸有限公司案件,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长民一初字第97号判决送达后,长春蔬菜中心批发市场集团公司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吉民一终字第31号判决书错误的维持了原判。吉林省浩发商贸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23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4日作出(2008)民申字第897号民事裁定,指定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原告建设公司是实际承建单位及尚欠原告建设公司工程款1450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于2009年5月13日作出(2009)吉民再字第1号民事裁定,撤销了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005)长民一初字第97号判决书,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吉民一终字第31号判决书,将案件发回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重审期间,长春建设股份公司并没有向法院提出新的有效证据,基于原事实不变的基本情况,办案法官在不能自圆其说的情况下,在丝毫不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具体办案指导意见的情况下,公然违法的维持了一起具有典型实例的错案。再审法官管丽对赵永红等人故意制造的假证和不具有合规性的所谓书证依职权进行了“采信”,一起典型的冤案是人为造成的。
三、法院枉法的事实:
1、法院审理了原、被告及第三人实际属于无利害关系的案件,假原告长春建设股份公司在没有为第三人实际施工亦无任何财务往来相关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故意错误的认定原告主体适格。
2、错误的认定无合同行为并无实际承包关系的长春建设股份公司与第三人(控告人)有建设承包关系。
3、错误的认定自然人赵永红(实际为个体清包的包工头)系建设股份公司的代表,错误的认定张荣茂(虚拟的)代表签字。
4、法院帮助主诉一方的当事人拼凑实际属于控告人的建设所用图纸等文件作为原告的证据使用。
5、法院在明知是违章建筑的情况下,对所谓编造的口头合同效力、伪造的不合规招投标的合法性、委托工程款结算等事项均未作明确的表述,故意隐瞒了事实真相,从而导致了案件的错误。
四、法院委托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孙宝民掠夺控告人以及其他人的钱财据为己有;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吉民一终字第31号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交付给了长春市汽车厂法院执行,法院主管法官方正新暗地里接受了孙宝民夫妇的诱惑,由方正新依职权到台北大厦张贴公告,并告知业户终止租赁,大厦内部业户恐慌之急,方正新和孙宝民的敛财计划实现了。孙宝民到蔬菜商场后公开扬言只有他能与业户签订合同才合法,扬言收款交给法院。方正新、孙宝民的计划实施后,台北大厦的所有款项全部被孙宝民夫妇收走。后得知方正新与孙宝民妻子有暧昧关系并经常裸睡在一起。
2007年期间,孙宝民带领100余名流氓霸占了蔬菜商场,截止到2010年期间,孙宝民从蔬菜商场收取了2600余万元租金据为己有。远远的超出了所谓的1450万元判决认定的工程款。2010年期间孙宝民因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抓获(现在服刑阶段),应由法院收取的执行款至今下落不明,据悉已被方正新等人私分,有部分款项已被吉林市检察院收缴但法院未主张扣划。
法院方正新在执行期间,明知台北大厦每天都有收益,明知道这些收益足以偿还判决发生的款项,由于方正新故意放弃了执行中收款的措施,导致其一系列的损失发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不良影响。
五、法院枉法执行:
1、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在2007年期间,法院委托孙宝民到蔬菜商场收款三年,金额累计可达2600万元,此款远远的超出了法院判决的金额,即法院应当收缴孙宝民收取的款项,不应再重复执行,该案应当终止执行。
2、法院在明知其商场的部分使用权已经抵债给翟文艳等多家的情况下,仍然委托评估公司对商场所有权进行评估作价(商场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法院在主张评估、拍卖的过程中都是秘密进行的,未向控告人及业户进行送达有关拍卖的法律文书。
3、执行中翟文艳等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法院在未审查的情况下,公然组织拍卖。
4、买受人与赵永红等人于2015年1月28日带领100余名黑社会和50余名着装的假警察再次掠夺了蔬菜商场(后得知50余名着装的不是公安人员,系冒充)。
六、法官腐败的事实:
控告人自己辛辛苦苦筹资建设了蔬菜商场并支付了材料费和人工费有事实依据,张万仁勾结孙宝民设计假借贷,孙宝民先后霸占商场,孙宝民被抓后张万仁、清包工的赵永红等人为了继续掠夺控告人以及其他人的财产,伙同法官继续设计假案。法院执行一次后再执行,执行中拍卖无产权的他人商场使用权(按所有权拍卖),其行为暴力已对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严重影响,法官与流氓配合敛财已上升到了极点,由此可见长春市的司法环境是如此的糟糕,如不遏制势必给司法建设造成不可估量的重大损失。
盘踞长春市多年以孙氏兄弟为首的黑恶势力的放肆行径不只于此:他们勾结官员强制占有开发商马晓辉的不动产,导致马晓辉走上绝路;以收粮为名诈骗银行贷款,作为贩卖毒品的资金,事发后动用多方关系平息事件;与吉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路庆瑞相互勾结开设修理厂,强制事故车辆去其修理厂维修,强制政府车辆进其修理厂保养;购置老旧二手车辆,在其修理厂翻新,联手在保险公司工作的王小平,非法给翻新车辆购置保险后故意撞毁车辆向保险公司索赔,其中还伤及无辜;买通卡伦有关领导,利用他人名义强占农民耕地,以此索要政府赔偿金,后杀害多名知情人;勾结吉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路庆瑞,逼迫一酒厂购买其玉米,并要求酒厂先支付定金。酒厂给付了定金,孙氏兄弟不提交货品,随后就向银行贷款作为抵押,又利用辽源市市委副书记徐增利说服银行不追讨贷款;每次在罪行事发之后,要么杀害知情人导致警方无从查证,要么利用赃款贿赂官员摆平事息。
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法制中国》新闻报道链接(视频):
http://blog.ifeng.com/article/38724579.html
http://www.fzjj.lawtv.com.cn/home-plistinfo-fid-35-id-252.html
举报人认为,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在案件当事人不具备诉讼条件的情况下,在实际举证不能的状况下,在控告人不欠赵永红任何款项的同时,公然违法制造了一起冤假错案,导致了诸多无辜的债权人合法拥有的财产被掠夺,给社会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恶劣影响,这种恶性事件至今仍石沉大海。
基此控告人请求中央首长高度关注长春市系列腐败窝案,同时请中央监督机关对长春市中级法院办案法官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并給予严肃处理。
此 致
敬礼
控告人吉林省浩发商贸有限公司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长春市人民法院公然制造冤案系列调查之一:http://blog.astro.ifeng.com/article/38827188.html
相关视频新闻:http://blog.astro.ifeng.com/article/38738439.html(突如其来的官司)
文章转自 http://blog.ifeng.com/article/38827188.html